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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健康中国混合(003291)

关于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
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2 年 3 月 3 日起对信达澳银健康
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类别,
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
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3291;C 类基金份额代码:015208 )。新
增的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
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
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
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
<
7
1.50%
7≤T<30 0.50%
30≤T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0 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 份,则全部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
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
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暂停申购本基金,并最迟于实施前 2日在规
定媒介予以公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二、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刘华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新增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信达澳银健康
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本公司对法律文件
中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本次修订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
媒介。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3 日
附件:《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无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认购费率按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
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
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
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8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