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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LOF(163118)

医药生物LOF: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
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2年 3月 3日起对旗下 4只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
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更新部分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次新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下述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名称 A类份额基金代
码 
C类份额基金
代码 
1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310388 015254 
2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118 015176 
3 申万菱信医药先锋股票型证券投 005433 015171 
资基金 
4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310508 015175 
自 2022年 3月 3日起,上述 4只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
购。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新增 C 类基金份额后,原
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相应的 A 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及费率结构保
持不变。 
2、新增 C类基金份额费率情况 
上述 4只基金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 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新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
率标准如下: 
份额名称 年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C类基金份额 
0.20% 
N<7日 1.50% 
7日≤N<14日 0.10% 
N≥14日 0.00%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 
0.30% 
N<7日 1.50% 
N≥7日 0.00% 
申万菱信医药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C类基金份额 
0.40%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00%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C类基金份额 
0.40%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00% 
 
3、新增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 2022 年 3 月 3 日起,上述基金 C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就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上市交易规则仅适
用于 A类基金份额,本次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仅允许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
不上市交易,亦不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除上述基金另有说明外,相关业务规则均适用相应A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 
4、新增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上述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目前仅包括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新增销售机构,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公示信息为准。 
5、除增设 C类基金份额外,本次修订拟同时更新部分基金合同中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此次修订
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请参考附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日在本公司网站
(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
披露;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
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3月 2日 



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以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例) 1、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无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第二 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 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 明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五 部 分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 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本 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 5%,A类基金份额及 C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均不超过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2)申购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 金财产。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第六 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第七 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的计 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 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无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 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 2、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改后内容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郎 联系人:牛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联系人:蔡琳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时间:1984年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作等行为。 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承担。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 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 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 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 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 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一、 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 基金费 用 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 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 付。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