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2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股票 基金主代码 00885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2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2年2月2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年2月21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年2月21日 下属分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股票A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股票C 下属分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08854 008855 该分类基金是否开放 是 是 注:本基金已于2020年3月25日开放申购和定投业务,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 2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对 日)。即,对于认购份额,将自2022年2月21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份额满2年,在2年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 2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后 (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6、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 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4 日常转换业务 4.1 转换费率 一、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 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下面以投资人进行本基金与南方价值A、南方现金A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其中1年为365天) (1)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股票A的转换说明: 转换金额(M)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A 转 南方价值A M<100万 0.30% 0 100万≤M<200万 0 200万≤M<500万 0.40% 500万≤M<1000万 0.58%* M≥1000万 0 南方价值A 转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A -- 0 份额持有时间(N): N<7天:1.50%; 7天≤N<1年:0.50%; 1年≤N<2年:0.30%; N≥2年:0;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A 转 南方现金A -- 0 0 南方现金A 转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A M<100万 1.50% 0 10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1000元/笔 * 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1000元,本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0.6%-0.02%=0.58%)。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2)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股票C的转换说明 转换金额(M)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C 转 南方价值A M<100万 1.80% 0 100万≤M<500万 1.20% 500万≤M<1000万 0.6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南方价值A 转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C -- 0 份额持有时间(N): N<7天:1.50%; 7天≤N<1年:0.50%; 1年≤N<2年:0.30%; N≥2年:0;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C转 南方现金A -- 0 0 南方现金A 转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C -- 0 0 二、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股票A与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股票C的转换说明 转换金额(M)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C转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A M<100万 1.50% 0 10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A转 南方内需增长两年 持有股票C -- 0 0 三、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万份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股票A,持有时间超过两年,假设转换当日转 出南方内需增长两年持有股票A基金份额净值为1.1680元, 转入基金南方价值A基金份额净值为1.287元,对 应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0.3%,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0=11,68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0元 补差费=11,680.00/(1+0.3%)×0.3%=34.94元 转换费用=0+34.94=34.94元 转入金额=11,680.00-34.94= 11,645.06元 转入份额=11,645.06/1.287= 9,048.22份 4.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 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转换业务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 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 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 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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