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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生态(001245)

关于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和侧袋机制,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和侧袋
机制,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
指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2年2月11日
起增加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和侧袋机制,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
证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增设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系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其余因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而
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2年2月11日起,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5002),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
后,将设置两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按
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C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者C类基金份额相对
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 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
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 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7天 1.50% 
持有期限(Y)
<7天 
1.50%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0% 
30天≤Y<1年 0.50% 
30天≤Y 0% 1年≤Y<2年 0.30% 
Y≥2年 0% 
销售服务费 0% 0.50%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1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含申购费)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0.01份 
基金管理费率 1.50% 
基金托管费率 0.25%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添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
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添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前言与
释义部分补充与侧袋机制有关的内容,调整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同步对托管协议进行调整。 
 
五、 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本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故本基
金还可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存托
凭证纳入投资范围,相应增加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
并据此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六、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添加侧袋机制、投资范围中增
加存托凭证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因《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增设C
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以及
本基金实际运作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
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
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 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 风险。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方式的 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 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 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6.53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6.53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 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 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 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 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 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 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选择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选择策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投资策略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 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三、估值方法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 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 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 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6.53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6.53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 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三、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进行。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 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