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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鑫A(003034)

关于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增设 C类
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
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与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决定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类
基金份额。为此,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设 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拟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用,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 A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类
基金份额。A类和 C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
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公告的约定因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3、场外申购、赎回数额限制 
(1)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0.0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
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5、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管理费与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C类和 E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 
(2)销售服务费 
1)A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 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 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 为 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3)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C类和 E类基金份额目前均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的,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6、其他事项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
回;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2)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 1.00 元;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E 类基
金份额人民币 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3)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分配、按
日支付”原则。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本清”的原则。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 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
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
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6)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7)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投资人卖出部分 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
资人全部卖出 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
与投资人结清; 
9)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1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
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信息披露 
本基金 A类 C类、E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类份额的基金
代码为 003034,基金份额简称:平安日鑫 A;C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
为 015021,基金份额简称:平安日鑫 C;E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1700,基金份额简称:场内货币 ETF。 
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对本基金投资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本基金增设份额后,对本基金原基金份额的持有、赎回或转换的
规则无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新增 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其它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自本基金新增 C类基金份额之日起,同时开通 C类基金份
额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单
笔最低申请份额为 0.01份,投资者参与本基金 C类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
费)。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单笔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最低申请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单笔最低申请份额为 100
万份,投资者参与本基金 A类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仍按
原有业务规则执行,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元(含申购
费)。 
(6)本基金 E基金份额仍按原有业务规则执行, E份额的代销
机构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披露。 
三、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修改 
根据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部分涉及的相关内容。 
四、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在更新的《平
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
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公告当日
起生效。 
2、投资者可自 2022年 2月 9日起办理本基金 C类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
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本基金 C类份额自 2022年 2月 8日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投资者可通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4800(免长途电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了解详情。 
五、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2月 8日 附件: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2020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A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 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 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7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A 类和 C 类为场外基金份 额,E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7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为场外基金份额 74、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为场外基金份额 75、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为场内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和 E 类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份 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 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C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A 类和 C 类为场 外基金份额,E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三类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 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公告 的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A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E 类基金 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E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 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E 类基 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 A 类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E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E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 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 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 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E 类基金份额 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E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 E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E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票权。由于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 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每 100份 C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份 E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 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E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 E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E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 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四)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均为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邮政编码:310106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71,393.3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证监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794.795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证监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 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由于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 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 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 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01%。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下: H=E×0.01%÷当年天数 H 为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1%÷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原则。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结转。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二、收益分配原则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原则。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结 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 全部变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 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 变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 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C 类 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托管协议修改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条款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19 楼 邮政编码:310106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871,393.3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890,794.795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 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 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 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 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 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 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 益;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原则。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 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 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原则。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每日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募集情 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 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 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 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 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01%。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 为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 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H=E×0.01%÷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 于 15 年。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 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 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 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 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 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 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 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 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 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 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 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但由于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数 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 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详情请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