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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债券(005019)

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和泰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和泰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和泰 6个月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01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 11月 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日 2022年 02月 07日--2022年 02月 11日
赎回日 2022年 02月 07日--2022年 02月 11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和泰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第 8个封闭期为 2021年 08月 06日至 2022年 02月 06日止。本基金第 8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为 2022年 02月 07日至 2022年 02月 11日的 5个工作日。自 2022年 02月 12日起至 2022年
08月 11日止,为本基金的第 9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仅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
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0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少于 7日 1.5%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7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 0.1%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或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银行账户。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电话:(0755)83575993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5.2.代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
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2022年 02月 07日至 2022年 02月 11日为本基金第 8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22年 02月 11日 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 8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