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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恒惠债券(006737)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2年 1月 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网 站 ( www.lionfund.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
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会议具体
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2022年 2月 23日 17:00(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1201-1202 
联系人:张源源 
电话:021-68361651 
邮政编码:200120 
基金管理人咨询电话:400-888-899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
 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年 1月 28日,即在 2022年 1月 28日在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书面通知及通讯表决票将于权益登记日后寄出,未收到表决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下载
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 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 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免长途话 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 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二)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2、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经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本次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而不能成功召开,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 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联系电话:95559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lion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咨询。


3、本基金管理人在公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1月 26日 附件一:《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诺 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说明》(见附件四)提出的方案终止《基金合同》。 为实施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诺 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相关的内容对本基 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1月 26日 附件二: 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客户账号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作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 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 (本单位)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2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诺安恒惠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 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诺安恒惠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诺安恒惠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投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作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 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下载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附件四: 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年 5月 23日成立,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方可 召开。同时,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合同终止方案所作的 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终止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 详见届时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自 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证券出现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运作办法》规定以及《基金合同》中“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中“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1/2(含 1/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小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 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并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 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电子信箱:services@lion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