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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创新成长混合(006072)

关于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民
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8年12月26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
定于2022年1月26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2年1月26日起生效。现将具体事宜公告
如下: 
一、 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 A类
份额,已有的 A类基金份额类别业务规则保持不变。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 A
类(基金代码:006072)和 C类(基金代码:014929)。 
C 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交易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 
 
C类份额费率结构: 
C类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C 类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C
类份额无申购费,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天 1.50% 100% 
7天≤T<30天 0.75% 100% 
T≥30天 0.00% -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
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在本基金开放日通过如下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1、 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
厦 13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3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开户、申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基金开户、申购等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查询。 
2、其他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网址 客服电话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hinastock.com.cn 9555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ssence.com.cn 4008-001-001、955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sc108.com 9558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uosen.com.cn 95536 
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三、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制 
1、本公司于 2020年 5月 14日发布了《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
公告》,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
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暂停大额交易业务期间,单日单个基金
账户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下同)本基金的金额不
应超过 5,000,000元。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金额超
过 5,000,000元(不含),则 5,000,000元确认申购成功,其余部分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
4 
 
购本基金的金额超过 5,000,000元(不含),则对该基金的申请按照
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基金管理人将逐笔累加至不超过 5,000,000
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交易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
拒绝。 
2、自 2022年 1月 26日起,上述规则针对本基金 A类、C类份
额合并计算进行限制。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部分 释义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整实施前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5 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整实施前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6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 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 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 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 7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 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含 1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 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 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 分类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或分类规则;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9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1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支付给 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 起 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1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五、《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12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 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 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 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 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 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 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 一次。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 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 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 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 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 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 一次。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 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13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 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 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 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 14 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等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等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一、基金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 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 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复核。 15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 站( www.msjy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涉及前 述内容的将进行相应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msjyfund.com.cn


16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8-388 (免长 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1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