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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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稳健添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中银添利债券发起”或“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
《关于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12月 22日,投票时间为自 2021年 12月 23日起,至 2022年 1月 20日 17:00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稳
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
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
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2,944,607,566.82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1.0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书面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中银添利债券发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
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添利债券发起基金份额总数为 2,944,607,566.82份,反对票所代表的中
银添利债券发起基金份额总数为 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添利债券发起基金份额总数为 0
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添利债券发起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中银添利债券发起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本数),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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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5,000
公证费
9,000
合计
24,000
二、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2年 1月 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
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调整中银添利债券发起 A类、C类、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将《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的“(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
“4.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年 2.0%
1年≤Y<2年 1.5%
2年≤Y<3年 1.0%
Y≥3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 1年为 365日,2年为 730日)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1.0%
3
30天≤Y<180天 0.5%
Y≥180天 0%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50%
Y≥30天 0%
”
修改为:
“4.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80天 0.2%
Y≥180天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 1年为 365日,2年为 730日)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90天 0.2%
Y≥90天 0%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Y≥7天 0%
”
(二)降低中银添利债券发起 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将中银添利债券发起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从 0.3%降低至 0.15%;将中银
添利债券发起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从 0.4%降低至 0.2%。
(三)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上述事项的
内容将一并修改。
(四)上述修订于 2022年 1月 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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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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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2)沪静证经字第 140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阎嘉羽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阎嘉羽于 2022年
1 月 17 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其为审议《关于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基金费率的议案》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
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
管理人,其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
“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根据其确定的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一、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1年 12月 20日通
过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 2021年 12月 22日为本基金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
二、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
2021年 12月 22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三、申请人于 2021年 12月 23日至 2022年 1月 20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
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2022年 1月 21日,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席了中
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现场。监督了申
请人的授权代表阎嘉羽、蒋璐对截止至 2022 年 1 月 20日 17 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
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5773901092.27份,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44607566.82 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 51.00%,达到法定召
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
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44607566.8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的 100.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表示弃权意见
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朱正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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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陈颖华、何俊蓉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
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
合《基金法》、《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稳健添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票结果真实、有效。
(此页无公证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 高淑娟
2022年 1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