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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制造LOF(161037)

高端制造LOF: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
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自 2022年 1月 25日起,对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对
该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以下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名称 C类份额代码 
1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005627 
2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14930 
3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4931 
上述基金将增加 C类基金份额,形成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
主选择与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 C类基金份额后,
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
保持不变。 
2、上述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2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用由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
提。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3 
 
3、上述 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
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
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 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4 
 
本基金 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各销 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5、转托管 本次修订的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支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条款,修订与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并将在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除此之外,考虑到自《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我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要求修订了《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5 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1月 21日


6 附件 1: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 分 释 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登记机构及申 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7 6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C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 8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7年 5月 1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 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 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 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 式对 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9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10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 转托管 及其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申 购买入的 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 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11 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 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 定办理。如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 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 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十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12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在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13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 公布。 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 公布。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及第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 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 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 记系统下的 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A类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 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5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16 附件 2: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一部 分


前 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 分


释 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高端 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 起执行)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 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 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高端制 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基金 17 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18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本基金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长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5、本基金 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 基金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长 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 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对于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30 日的投资 19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本基金 30 日及以上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20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1 赎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 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22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三、 基金费用的种类 四、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 23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其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新而对基 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24 附件 3: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一部 分


前 言 十、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 分 释 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源 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 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 额”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源沪 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25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26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27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28 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在不影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 29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五、 基金费用的种类 六、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 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 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 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 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 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 30 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 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 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 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31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其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新而对基 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