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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安益纯债(004838)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6月 2日证监许可【2017】842号文注册。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年 3月 6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现金储备管理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资产配置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 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 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 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月1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6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21年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7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 .......................................................................... 8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29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达澳银安益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招募说明书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邮政编码:518063 成立日期:2006年 6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 83196151 联系人:韩宗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East Topco Limited出资 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祝瑞敏,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8年 7月至 2012年 招募说明书 4 月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4月至 2019年 4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9年 4月任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9年 9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总经理,2020 年 11 月 6 日起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 年 12 月 15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 3月 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潘广建先生,副董事长,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 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 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 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年 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 开发董事并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至 2016年 5月 13日。2016年 5 月 14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起任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信达澳 银董事,2019年 12月 5日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4年 12月至 2010年 1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2010 年 1月至 2012年 11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 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10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 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9年 10月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2月 3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 8月 19日起兼任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李泉先生,董事,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自 1996年起历任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业务经理,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部副总经理,国信证 券香港证券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国京香港证券与期货有限公司总裁,天风国际证 券集团副总裁。2021年 6月起任香港新星资本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 11月 5日起兼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招募说明书 宋若冰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商学院经济法法学学士,自 1993年起历任北京城建集 团二公司职员,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 务所实习律师、律师,自 2005 年 2 月起至今任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 人。2021年 11月 5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棉之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 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类)领军人才,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 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兼任国元证券、 海螺水泥、徽商银行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 11月 5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自 1995年 8月起历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上市公司 监管处借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自 2005 年起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2021年 11月 5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Ken Okamoto先生,执行监事,Doshisha 大学本科,自 1996年 4月起,历任日本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销售,Rakuta Inc美国业务总经理,Rakuta Brasil总裁,Rakuta Inc软件服务赋能部门总经理。2018年 8月起任 Blockchainlock Inc.总裁。2019年 6月 任香港新星资本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 11月 5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监事。 韩冰女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总监。20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2001年 4月至 2014年 9月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职务。2015年 4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自 2020年 11月 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2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2010 年 1 招募说明书 月至 2012年 11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 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9年 10月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年 12月 5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 12 月 31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 8 月 19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黄晖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2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 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 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年 8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2019年 4月 30日起任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 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 2005年 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 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英国基金 经理从业资格(IMC)、英国 IET 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曾任伦敦摩根 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 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Manulife Teda) 招募说明书 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等职务。2017年 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分管智能量化与全球投资部。2019年 8月 16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徐伟文先生,督察长,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2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0年 7月至 1993年 7月 任长沙二机床厂数控机床控制系统技术员;1993年 7月至 1995年 8月任《证券时报》 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1995年 9月至 1998年 9月任湘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交易 监控组主管;1999年 1月至 2004年 8月历任广发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部稽 核部业务主管、IT审计主管;2004年 8月至 2008年 9月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稽核部稽核经理;2008年 9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经理、 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2020年 8月 1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冯明远先生,副总经理,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11 年证券、基金从 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10年 9月至 2013 年 12月,就职于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2014年 1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联席投资总 监。自 2021年 6月 18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权益投资业务 以及投资管理部。 王建华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13 年投行、资 管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7月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第四期管培生;2012年 8月至 2015年 4月历任交 通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 4月至 2019年 6月任交通银行 资管业务中心结构融资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9年 6月至 2020年 1月任交通银行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部总经理;2021年 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21年 3月 29日起任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分管混合资产投资部。 魏庆孔先生,副总经理,兰州大学本科学历,2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 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11 月任兰州 金属交易市场信息员;1997年 11月至 1998年 8月任国泰证券兰州营业部技术员;1998 年 8月至 2009年 12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国泰君安证 券甘肃分公司非现场部经理;2010年 1月至 2017年 4月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兰州营业部 副总经理、秦皇岛营业部总经理、重庆民族路营业部总经理(兼)、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2017 年至 2020 年 1月任前海开源基金机构事业部总经理。2020年 2 月加入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市场官;2021年 11月 9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市 场销售部、机构销售部、互联网金融部。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期限 证券从业 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 期 张泽桐 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信达澳 银慧管家货币 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21年4 月6日 - 8 年 厦门大学硕士,2015年12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历任交易员、研究 员,现任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6日起 至今)、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4月6日起至今) 宋东旭 本基金基金经 理,信达澳银 慧管家货币基 金、信达澳银 慧理财货币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1 2月29日 - 8.5年 中央财经大学数理金融学士,Rutg ers金融数学硕士。曾供职于摩根大 通首席投资办公室,负责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于格林基金任基金 经理。于2020年6月加入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达澳银 慧管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20日起至今)、信达澳银慧理 财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 月20日起至今)、信达澳银安益纯 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9 招募说明书 日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孔学峰 2018年 3月 8日 2020年 9月 30日 尹华龙 2018年 5月 4日 2021年 2月 3日 杨超 2021年 2月 3日 2022年 1月 7日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5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名,委员 4名。名单如下: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冯明远,联席投资总监 王咏辉,副总经理、智能量化与全球投资部总监 李淑彦,研究咨询部负责人 方敬,投资管理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招募说明书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不受相关 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招募说明书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 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 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 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 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招募说明书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 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 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 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 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 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 进行交易。 招募说明书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 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批 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 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 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 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设置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 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招募说明书 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 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 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 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 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 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 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 招募说明书 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 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 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 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 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招募说明书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于 2007年 3月 6日)于 2012年 1月 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 招募说明书 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托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 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 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 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 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190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612.0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招募说明书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 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刘华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其他代销机构 序 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站 1 西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 市高新路 60号 郭军 同“注册地 址” 96779/4008 696779 白智 www.xacbank.com 2 恒丰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 市芝罘区南 大街 248号 蔡国华 同“注册地 址” 95395 顾于斌 www.hfbank.com.cn 3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路 413号 陆向阳 同“注册地 址” 0519-96005 李仙、蒋 姣 www.jnbank.com.cn 4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 街 9号院 1 号楼 祝瑞敏 同“注册地 址” 95321 付婷、任 立秋 www.cindasc.com 5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111号 霍达 同“注册地 址” 95565/4008 888111 黄婵君 www.newone.com.cn 招募说明书 6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 区温泉街道 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9层 黄金琳 福州市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层 95547 王虹,刘 蕴祺 www.hfzq.com.cn 7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座 D座光大银 行办公楼 14-18楼 庞介民 同“注册地 址” 956088 熊丽 www.cnht.com.cn 8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 市青羊区东 城根上街 95号 冉云 同“注册地 址” 95310 杜晶、陈 瑀琦 www.gjzq.com.cn 9 华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南 路 759号 30 层 宋卫东 同“注册地 址” 4008211357 郑媛 www.huajinsc.cn/ 10 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柳梧 新区国际总 部城 10栋 楼 徐伟琴 上海市徐汇 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 财富大厦 95357 付佳 http://www.18.cn 11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外 大街 1号国 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 层 沈如军 同“注册地 址” 400-910-11 66 王潇、杨 涵宇 https://www.cicc.com 12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地 大厦 8楼 801 薛峰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8 号 HALO广 场 4楼 4006788887 童彩平、 徐丽平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3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其实 上海市徐汇 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 东方财富大 95021/4001 818188 屠彦洋 www.1234567.com.cn 招募说明书 厦 14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 楼 2楼 41 号 杨文斌 同“注册地 址” 4007009665 杨文斌 www.howbuy.com 15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 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文一 西路 969号 3幢5层599 室 祖国明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万 塘路 18号 黄龙时代广 场 B座 6F 4000766123 韩爱彬 www.fund123.cn 16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张跃伟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 层 4008202899 苗明、党 敏 www.erichfund.com 17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市自由 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 楼 09单元 王之光 同“注册地 址” 4008219031 程晨 www.lufunds.com 18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市宝山 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李兴春 上海虹口区 东大名路 1098号浦 江国际金融 广场 53楼 95733 陈洁 www.leadfund.com.cn 19 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3491 肖雯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道 东 1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 塔 12楼 B1201-1203 89629066 梁文燕、 邱湘湘 www.yingmi.cn 20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福山路 33号11楼B 座 王廷富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4008210203 徐亚丹 www.520fund.com.cn 21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市崇明 县长兴镇潘 园公路 王翔 上海市黄浦 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4008205369 居晓菲 www.jiyu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3001单元 22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大 街 11号 E 世界财富中 心 A座 11 层 1108号 王伟刚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大 街 11号 E 世界财富中 心 A座 11 层 4006199059 王骁骁 www.hcjijin.com 23 北京植信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市密云 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 楼 106室 -67 王军辉 北京市朝阳 区惠河南路 盛世龙源 10号 4006802123 吴鹏 www.zhixin-inv.com 24 京东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 区西三旗建 材城中路 12号 17号 平房 157 王苏宁 北京市通州 区亦庄经济 技术开发区 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 东集团总部 A座 15层 95118 黄立影、 江卉 kenterui.jd.com/ 25 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市朝阳 区太阳宫中 路 16号院 1 号楼 3层 307 杨健 同“注册地 址” 4006737010 李海燕 www.jianfortune.com 26 北京度小满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 区西北旺东 路 10号院 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葛新 同“注册地 址” 95055 孙博超 www.baiyingfund.com 27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 道 8号上海 国金中心办 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 元 赵学军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外 大街 21号 北京国际俱 乐部 C座写 字楼 11层 4000218850 李雯 www.harvestwm.cn 招募说明书 28 江苏汇林保 大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 区经济开发 区古檀大道 47号 吴言林 南京市鼓楼 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 峰大厦 2005室 025-660461 66 张竞妍 www.huilinbd.com 29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路 687号1幢2 楼 268室 毛淮平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 大厦 B座 8 层 4008175666 张静怡 www.amcfortune.com 30 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河南自贸试 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 康宁街北 6 号楼 5楼 503 温丽燕 同“注册地 址” 0371-85518 396 董亚芳 https://www.360jinrong.net/ 31 宜信普泽 (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 北京市朝阳 区西大望路 1号 9层公 寓 1008 才殿阳 同“注册地 址” 4006099200 魏晨 www.yixinfund.com 32 大连网金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区 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樊怀东 同“注册地 址” 4000899100 于秀 www.yibaijin.com


33 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于海峰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城大 厦 42楼-普 益财富 4000803388 隋亚方 https://www.puyifund.com/ 34 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16号 王滨 同“注册地 址” 95519 秦泽伟 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6月 2日证监许可【2017】84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 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四、本基金自 2017年 12月 1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年 2月 28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本次募集份额合计 700,107,715.8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17户。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8年 3月 6日起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以及销售方式,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年 3月 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 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办理申购、赎回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招募说明书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或 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 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 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 账户余额少于 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 招募说明书 量限制,以及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6个月 0.1% T≥6个月 0 (注:T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6个月按 180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 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0.8%,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100=4,919.3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则其可得到 4,919.3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为 100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1%=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12.10=12,087.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招募说明书 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第 1、2、3、6、7、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书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 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 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净值的持续、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信用主体评级水平等各种影响债券投资的因素细致深入的 分析,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之间的类属配置比例。在此基 础之上,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积极主动 地进行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类属配置比例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 招募说明书 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输入债券类属 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行调 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目的是获得有 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二)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的资本利 得。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 资增速、价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m2、信贷增长、汇率、国外利率等)、宏观政 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标(如新债券的发行利率与市场 收益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等)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 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规避市场风险 的同时,获取再投资收益。当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获取 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 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平行移动(平 坦化、陡峭化、扭曲)等变动。收益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变动 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构成组合 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梯形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 本相当)和哑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采取当时市场状 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3、回购套利策略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回购套利策略,提高组合 收益。利用回购进行无风险或低风险套利的主要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 的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主要策略包括正回 购杠杆操作、逆回购卖空操作等。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策略方面主要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 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 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 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 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息披露不公开、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等特 点,因此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券、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长期持有的 原则。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 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选择 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利差对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 资。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度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包括且不限于对 发行人进行电话和实地调研,与受托人、投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 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暴露,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进行总量控制、 分散投资,降低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 基金的收益。 招募说明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招募说明书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 招募说明书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 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 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 数×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更综合评 价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若未来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 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招募说明书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截止至 2021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以下 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0,168,450.00 97.98 其中:债券 190,168,450.00 97.98 招募说明书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8,280.91 0.17 8 其他资产 3,589,655.70 1.85 9 合计 194,096,386.61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140,000.00 53.5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140,000.00 53.54 4 企业债券 78,214,000.00 41.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814,450.00 5.1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0,168,450.00 99.6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招募说明书 1 180204 18国开 04 600,000 61,860,000.00 32.43 2 170206 17国开 06 200,000 20,248,000.00 10.61 3 180208 18国开 08 200,000 20,032,000.00 10.50 4 149230 20申证 08 150,000 15,124,500.00 7.93 5 175765 21中证 04 150,000 15,057,000.00 7.8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1中证 04(175765): 中信证券分别于 2020年 4月 16日和 2021年 2月 10日发布《深圳证监局关 招募说明书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的公 告,主要问题为内控不够完善,履职不够谨慎等。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发行人作为券商,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 至 2020年末,发行人总资产规模 1.05万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544亿、归母净利 润 149亿,经营稳健,行业地位高。以上处罚中多为内部控制缺陷,上述事件均不会对 该发行主体的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该期债券可继续持有。 (2)20财通 02(163456) 财通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0年 4月 17日和 2021年 1月 8日发布两份《浙 江证监局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主要问题 为 1、公司发生部分交易报盘中断的非人员原因较大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在渗透性测试 中发现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存在漏洞。2、公司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部分公司债券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 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差异分析不充分以及 未加盖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发行人是上市券商,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 委,截至 2020年末,总资产规模为 967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65亿、归母净利润 22亿,整体体量中等偏小,具有较好成长性。上述监管处罚中,债券承销业务体现出投 行业务发展中存在不规范,但整体上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形成系统性影响,其偿债能 力仍可由正常经营得以保障,该期债券可继续持有。 (3)20信投 G2(163223) 2020年 4月 21日、2020年 7月 29日和 2020年 11月 30日,中信建投分 别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等公告,主要内容为 1、 存在公司管理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招募说明书 25%;2、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后,未及时向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3、公 司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报告参考资料为电子平 台个人账户上传文章,未进行规范信息源确认,关键数据交叉验证不足,数据基础不扎 实;二是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分析逻辑客观性不足,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 定结论等。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截至 2020 年末总资产规模为 3712亿元,全年能实现营业收入 234亿、归母净利润 95亿,经营 稳健,行业地位高。以上处罚均为内部控制缺陷,上述事件均不会对该发行主体的正常 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该期债券可继续持有。 (4)20申证 08(149230) 申万宏源证券于 2020年 11月 25日发布《上海证监局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子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但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洋在冠以公司名称 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发行人是国内大型上市券商,实际控制人为中 央汇金投资,截至 2020年末,总资产规模为 4911亿,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294亿、归 母净利润 78 亿,经营稳健,享有较高行业地位。以上处罚为研究所内控缺陷,该事件 均不会对该发行主体的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该期债券可继续持有。 (5)20华泰 G4(163558) 华泰证券于 2020年 11月 24日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存在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未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发行人是国内大型上市券商,实际控制人为江 苏省国资委,截至 2020年末,总资产规模为 7168亿元,全年能实现营业收入 314亿、 归母净利润 108亿,经营稳健,行业地位高。上述处罚事项为内部控制缺陷,该事件均 不会对该发行主体的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该期债券可继续持有。 除以上证券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18.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99,717.9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82,309.11 5 应收申购款 9.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89,655.7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 3.44% 0.03% 1.21% 0.05% 2.23% -0.02% 招募说明书 月 31日) 2020年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 月 31日) 2.34% 0.09% -0.02% 0.08% 2.36% 0.0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18年 3月 6日至 2021年 3 月 31日) 10.32 % 0.06% 5.17% 0.06% 5.15% 0.00%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 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3月 6日生效,2018年 3月 9日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招募说明书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按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 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招募说明书 确定公允价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明书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招募说明书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招募说明书 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招募说明书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招募说明书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招募说明书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募说明书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 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 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 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 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 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 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 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 发表审计意见。


招募说明书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 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 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 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 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元初始面值或 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招募说明书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引起债券价格波动的主要 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 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到债券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 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较长的 债券来说,利率风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的剩余期限结构,规避 可能的相对较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减少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4、再投资风险:票据、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 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流动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 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等情 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 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对投资者 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易链条较长的特点、 招募说明书 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他机构收到牵连,将会对 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 理。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 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 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 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响,包 招募说明书 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 于 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 做好投资安排。 三、现金储备管理风险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的赎回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或者现金备付过多而 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四、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例如,国债、AAA级企业债, 央行票据以及相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险较低。但是,随着短期资金市场的发展,本基 金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比如,商业票据可能出现 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利的影响。本基金将利用本公 司所具有的行业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国内外成熟的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 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五、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违约时,将直 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六、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会影响其 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 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 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 招募说明书 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 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招募说明书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招募说明书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明书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招募说明书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招募说明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合法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招募说明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招募说明书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通 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招募说明书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招募说明书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招募说明书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N1座第 8 层和第 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层和第 9层 邮政编码:518054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时间: 2006年 6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 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 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 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 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招募说明书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招募说明书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 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 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 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 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 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 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招募说明书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 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 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 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招募说明书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 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且不收 取任何申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 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 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理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 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对留有联系方式的客户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客户主动提供电子 邮件和短信服务。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 招募说明书 号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如无联系方式的客户您可以通过 以下渠道进行查询或者订阅电子、短信账单。 网站 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400-8888-118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实行 工作日人工服务、7×24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沟通, 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 建议或投诉。 二、联系方式 1、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8(传 真)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83077038(传真)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净值公告 2020年 1月 1日 2 信达澳银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年 1月 2日 3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 2020年 1月 6日 4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 报告 2020年 1月 18日 5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度第一次 分红公告 2020年 1月 22日 6 关于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2020 年度第一次分红现金红利发放日的公告 2020年 1月 29日 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年春 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 告 2020年 1月 30日 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信息的提示性 公告 2020年 2月 4日 9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 换转入、定 期定额投资)公告 2020年 2月 4日 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对外 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0年 2月 28日 1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货 币基金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 3月 9日 1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公告 2020年 3月 17日 1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年 3月 26日 14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 2020年 4月 9日 15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20年 4月 9日 16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 报告 2020年 4月 22日 17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 4月 30日 1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北京分公司迁址的 公告 2020年 5月 13日 招募说明书 1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纸质对账单的公告 2020年 5月 20日 2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对外 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0年 5月 22日 21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20年 6月 20日 2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 告 2020年 6月 22日 2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对外 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0年 6月 24日 2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半年度净值公告 2020年 7月 1日 2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直销柜台开展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 7月 13日 2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开展认购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 7月 15日 27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20年 7月 18日 28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二季度报 告 2020年 7月 20日 2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2020年 8月 1日 3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2020年 8月 22日 31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年 8月 28日 32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2020年 8月 28日 33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 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 9月 25日 3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谨防金融诈 骗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 9月 30日 35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2020年 10月 9日 36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 10月 10日 37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2020年 10月 10日 38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年 10月 14日 招募说明书 39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三季度报 告 2020年 10月 28日 40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20年 12月 17日 41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年 12月 19日 4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净值公告 2021年 1月 1日 4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对外业务暂停 服务的公告 2021年 1月 8日 44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21年 1月 11日 45 信达澳银新征程、新财富、新目标及安益基金经理助理任 命公告 2021年 1月 13日 4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 系统升级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1年 1月 19日 47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四季度报 告 2021年 1月 21日 48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2021年 2月 3日 49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 2月 5日 50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2021年 2月 5日 5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 整估值的公告 2021年 3月 10日 5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 整估值的公告 2021年 3月 11日 5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方财 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1年 3月 18日 54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2021年 3月 18日 5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 整估值的公告 2021年 3月 19日 5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 整估值的公告 2021年 3月 24日 57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 3月 30日 5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2021年 3月 30日 招募说明书 59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2021年 4月 6日 60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2021年 4月 8日 61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 4月 8日 6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 整估值的公告 2021年 4月 8日 6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 整估值的公告 2021年 4月 16日 64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一季度报 告 2021年 4月 21日 6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的公告 2021年 5月 6日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