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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竞争优势混合(090013)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查看PDF公告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31 十、 信息披露 32 十一、 基金费用 3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十五、 禁止行为 4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 违约责任 4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8-555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大 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存托凭证、债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6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 定;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 7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5)、7)、11)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8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9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10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11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14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变更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 15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 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17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 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或 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托管 人发现正本与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不一致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 人,如果由此给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 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 18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20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 须于 T+1日上午 10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或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21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 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 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2 日上午 14: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充分揭示风险。 (1)基金管理人声明和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是依照中国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具 备从事港股通业务的资质; 22 2)基金管理人承诺托管资产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 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有效,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承诺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 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准确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包括不限 于交收规则、投资额度、汇兑安排、交易日、风险管理要求、延迟交收等,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港股通业务规则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交收失败及其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管理人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以自己的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已清楚认识并 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特别是其中有关基金托管人的免责条款。 (2)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 基金托管人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 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 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港股通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中国结算按照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 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与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完成。 23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 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因香港结算出现违约或发生破产等原因, 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境内结算参与 人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资金 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1)交易类资金 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 14:00前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 T+1日 14:00自主从资金账户 扣收应付资金。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支付的资金后于T+3日上午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至资金账 户。 2)风控资金、现金红利、公司收购款、证券组合费 对于 T日上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上午 9:30前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 T+1日上午 9:30自主从资金账户 扣收应付资金。对于 T 日上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 国结算支付的资金后,于 T+1日 17:00前返还应收资金至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按上段约定的时间在资金账户存入风控资金。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有异议,可在缴款完成后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协商解 决。 如因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香港结算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 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仍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 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做 好资金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的透支。 对于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资金交收时间等原因导致资金已从资金账户划出或 尚未划入资金账户,资金滞留在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的情况,基金托管人应 将中国结算支付的相应利息支付给托管资产。 24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托管资产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 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基金管理人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 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全部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港股通交易日(T日)前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用于证 券交易清算,如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 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 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 品。 (4)公司行动 1)服务种类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服务种类以中国结算所能提供的服务 种类为限,双方一致认可,如中国结算增加或减少相应服务种类,基金托管人 的公司行动服务种类与之同步增减,不需要另行修改本补充协议。 2)服务范围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服务限于以下项目: A.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登”)港股通结算明细 (hk_jsmx)库以及上海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上海中登接收或者向上海中登支 付公司行动相关的资金,并根据接收和支付结果借记或贷记开立在基金托管人 的资金账户。 B.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 库以及深圳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深圳中登接收或者向深圳中登支付公司行动 相关的资金,并根据接收和支付结果借记或贷记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资金账户。 C.根据上海中登港股通证券变动(hk_zqbd)库记录开立在上海中登的证券 账户的公司行动相关证券的变动情况。 25 D.根据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库记录开立在深圳中登的证券账 户的公司行动相关证券的变动情况。 E.对于有选择项的现金红利、投票、公司收购等需要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发行 人提供的选项中进行选择向中登申报的公司行动,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申报数据,基金托管人负责通过港股通公司行动申报实时接口完成申报。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动服务不包括以下项目: a.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公司行动公告和公司行动相关的细节信息。 b.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申报数据的内容进行审核。 c.税务处理。 (5)汇率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 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如基金合同中未明确 约定的,应以估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含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估值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27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 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 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28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29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和报告所需的合理时间, 及时将相关报表和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相关报表 和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基金管理人按时公告。 30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32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33 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4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35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9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40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 41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禁止的任一行为。 (三)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 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四)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九)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在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有资产对担保人设 定担保物权。 (十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4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44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 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 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由于第(二)款第 3项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45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4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3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4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0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