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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
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
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
自 2021 年 12月 16 日起对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此次
修订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自 2021年 12 月 16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1、C类基金份额费率情况 
本基金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 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新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率标准如
下: 
份额名称 年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率 
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0.40%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00%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自 2021 年 12月 16日起开始办理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均适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 
3、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称/简称 客服电话 官方网站 
本公司直销渠道 400-880-8588 www.swsmu.com 
天天基金 400-181-8188 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此次修订
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见附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 年 12月 16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告发
布日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披露;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
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2月 16日 



附件: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 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用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 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相 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 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 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 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 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 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包 括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包 括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年 02月 18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 02月 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 2、(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 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无


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前述第一 条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基金当期 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 外的前述第一条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基金当期费用。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2、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改后内容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 2 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年 02月 18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 02月 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务核查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 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 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 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按照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融资业务、投 资国债期货、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 货、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融资业务、 投资国债期货、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 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 基金费 用 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其中销售 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