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为感谢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相 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 )决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调整本公司旗下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代码:004983)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购买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购买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A类、D类、E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本基金A类、D类、E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的,申购本基金A类、D类、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 购买本基金A类、D类、E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0.01元。 若某笔申购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500万 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B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采 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 本基金A 类、D类、E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A类、D类、E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 该笔赎回业务应赎回账 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 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A类、D类、E类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本基金A类、D类、E类赎回份额限制的,每类基金份额单 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本基金A类、D类、E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各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 时,该笔赎回业务应赎回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 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B类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B类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500 万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B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二、重要提示 1、 本公司的直销渠道包括鹏扬好基通APP、 网上交易平台(www.pyamc. com)、鹏扬基金微信交易平台(“鹏扬基金” 微信服务号)、直销柜台及本公司 另行公告的其他交易平台。 2、本公司直销渠道现有费率优惠方案继续有效。 直销渠道相关业务费率优 惠方案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投资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 件。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请: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pyamc.com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968-6688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 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 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请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 反洗钱义务。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