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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债C(161824)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永兴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其中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
称为银华永兴 LOF,基金代码:161823;C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永兴债 C,基金代
码:161824)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
等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益登记日即 2021年 12月 14日 15:00起,
至 2022年 1月 11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
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电话投票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
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12月 14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2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
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
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1
年 12月 14日 15:00起,至 2022年 1月 11日 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
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电话投票指定系统记录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
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3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2座 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1年 12月 14日 15:00起,至
2022年 1月 11日 17:00以前的工作日(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座
席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基金管理人也将视情况主动与预留联系
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
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
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
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
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4 
 
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
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
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
权。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5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纸面方式授
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
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
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 
(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
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视情况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
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
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
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
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
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
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
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
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6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
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
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或通过电话进行了
有效投票,则以有效表决票或电话投票为准。 
(四)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
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
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
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同一基金份额不存在有效的纸面方式表决,但
存在多次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
次表决时间的,若各表决意见相同,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若各表决意见
不同,视为弃权表决。 
(四)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
7 
 
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
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
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
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
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二)《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
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8 
 
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
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重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9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
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咨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 12月 9日)开市起停牌至当日 10:30。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2年 1月 12日)开市
起停牌,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 10:30复牌(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
牌)。 
(四)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相应安排赎回选择期,以更好地满足
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
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六)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12月 9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终
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1 
 
附件一: 
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永兴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基金合同》终止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
见《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
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
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
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终止
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申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对本基金
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12月 9日 
2 
 
 
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2年 11月 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9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月 18日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银华永兴纯债分级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转型为本基金。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一)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相应安排赎回选择期,
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正常办理,但不办理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三)基金财产清算 
3 
 
1、通过《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
即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赎回等业务的申
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4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银华永兴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等业务。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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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的顺
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部分投资者进
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
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方可举行。为避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
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
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
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已预留足
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
备。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
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三)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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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提前赎回
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设置的赎回选择期内仍可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在本基金正式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
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赎回情况。 
1 
 
附件二: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 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2、“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或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 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 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 2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22年 1月 1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 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 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卡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 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 进行投票。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相应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下的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