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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回报(519007)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 3-1 - 
 
 
目


录 一、前言 ....................................................................................................................... 3-2 二、释义 ....................................................................................................................... 3-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3-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3-9 五、基金备案 ............................................................................................................. 3-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2 十、基金的托管 ......................................................................................................... 3-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4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4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4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5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3-5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3-5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7 二十、违约责任 ......................................................................................................... 3-5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3-6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3-60 二十三、其他事项 ..................................................................................................... 3-61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 -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 (三)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 -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 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强 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办理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年 7月 14日发布并施行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 7月 27日发 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 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 7月 27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 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 务的会员单位;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 - 所; 场外或柜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外的,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生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 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7 -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 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包括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8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所得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摆动定价机制: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9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每年超越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本基金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10 - 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 率不高于 1.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认购的, 按照单次认购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认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11 -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但场内认购资金 利息所折算的基金份额以舍去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舍去的小数部分归基金资产。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12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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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 3-13 -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14 - 招募说明书。 4.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按照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15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 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16 -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17 -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18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19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 4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0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3.06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83号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 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1 -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受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2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注销和转换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3 -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4 -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5 -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6 -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下均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例 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7 -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8 - 决的截止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提前 25个工作日)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29 -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提前 25 个工作日),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事项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天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0 -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1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2 -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件;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核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3 -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海富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3)核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4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 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5 -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每年超越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 0%-95%,权证投资 0-3%,债 券 5%-9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综合运用灵活而有纪律的资产配置策略、精选证券策略和收益管理策略,实 现投资目标。首先,有效并有纪律的灵活资产配置和精选证券是获得回报的主要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6 - 来源。其次,收益管理和风险管理是保证回报的重要手段。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灵活而有纪律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证券是获得回报的主要来 源,而收益管理和风险管理是保证回报的重要手段。因此,本基金将运用资产配 置、精选证券和收益管理三个层次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 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以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中心,在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同时将可能 的损失最小化。因此,本基金将基于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分析,形成对不同 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通过灵活主动的又有纪律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追求较高的收益,规避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1)宏观分析因素的主要内容: ??





经济周期和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的景气周期研究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特别关注 GDP增长、各种国民生产统计指标等,从而分析对股票 市场的影响; ??





货币因素,主要包括利率水平及其变化、CPI、货币政策等。本基金管理 人还将时刻关注利率以及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变化对中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影响; ??





市场估值,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估值水平等。通过分析不同资产类 别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研究影响短中期各类资产估值的因素、市场出现的短期 不均衡等情况,以定性定量的方法,侧重于研究证券市场的定价指标如 PE、债券 收益率等,以及证券类资产与商品类资产如石油、黄金、房地产等价格趋势比较 及其影响; ??





政策影响因素,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本基金管理 人相信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挥非常重要的作 用,因此我们将总结历史,密切关注及预测政策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 ??





利润预测分析因素,通过对商品价格、货币价格变化的分析,形成对行业 利润趋势的意见; ??





量化模型分析因素,通过市场价值中枢模型,从量化的角度衡量资产类别 的估值水平,并发现市场趋势; ??





市场气氛,通过对不同技术指标以及信心等对证券市场的气氛进行评估。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7 - 通过对信心指标如分析师指数、市场特殊效应、人气指标、成交量指标、换手率 指标进行分析,帮助基金确定和调整资产类别间的配置。 (2)市场价值中枢评估模型(AVM) 市场价值中枢评估模型主要用来衡量证券市场定价水平,其核心思想是通过 分析不同资产类别的长中期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性,发现市场未来趋势,并依据 股票市场与其他市场投资产品的收益率来判断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是否被高估 的理论方法。 综上,如果结合量化模型分析与定性判断发现股票市场价值被高估,在资产 配置决策中,将不再扩大或控制股票投资比例。如果股票市场价值高估程度较高, 将选择降低股票持仓比例,实现收益。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投资目标出发,运用海富通 定价选股策略,选择稳定收益型、高安 全边际型股票,作为基金持有的核心股票。同时,利用均值反转策略主动管理事 件驱动型股票,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另外,还将运用 IPO 或金融衍生工具等各种套利策略进行套利,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1)海富通定价选股策略 海富通定价选股策略运用海富通定价分析系统研究发掘具有稳定收益或具有 高安全边际的兼具价值成长特征的核心资产和稳健资产型股票,主要有以下二类: ? 稳定收益型 对于稳定收益型股票,本基金将以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为核心,同时结合以 下几方面进行选择: ??





公司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 ??





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


??





公司有现金分红历史记录,同时具有继续进行现金分红的潜力; ??





预期股息收益率处于市场平均水平之上。 根据以上标准,选择出重点目标公司,在周密的案头研究基础上,通过实地 调研,最终精选一批具备投资价值的收益型股票。 ? 高安全边际型 高安全边际型股票主要是指股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高过某一安全边际的 股票。本基金对于高安全边际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两方面的基础工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8 - 作:一是以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的角度对公司发展、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调 查研究,二是运用 DDM、DCF或 DFCF等模型,选择股价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价 值成长兼有型公司,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累积的核心竞争优势,包括由于公司具有强有力的 管理团队、先进的技术、独占的专利、持续的创新能力、严格规范的管理、独到 的企业文化、雄厚的品牌商誉、庞大的市场网络等因素带给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另一类是由于政策垄断、资源独占、进入壁垒高等因素所带给企业的持续发 展能力,并且这些因素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改变或消失。 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





公司主营业务清晰突出,经营业绩稳定成长,业绩真实、可靠; ??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盈利记录,有一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





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重视股东价值增加,诚实信用; ??





公司在成本、技术、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 优势,在行业内处于领先的地位,并且在竞争中积累了对手难以模仿的资源或 能力; ??





公司股票具备一定规模的流通市值,具备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高安全边际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成长兼有的上市公 司,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获取资本的中长期平稳增长。 (2)股票均值反转策略 股票均值反转策略主要用于具有价值回归潜能的股票。均值反转策略注重运 用股价的均值反转规律,强调“先行价值发现、提前控制风险”,简单讲,就是在 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和个股,并在市场存 在下跌风险时,通过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提前控制下跌风险。例如,当公司经 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发掘可能存在的 被低估的现象,把握比较有利的投资机会;或者,进行资产重组,基金管理人对 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调研,如上市公司的质地将发生显著变化,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购入股票获取未来公司步入正轨后产生的高回报。运用均值反转策 略所选的股票类型如下: 运用均值反转策略精选事件驱动型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





由某一重大事件造成股票价格非理性大幅下跌,而公司的基本面并未发生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39 - 实质性的变化; ??





由于经济、行业、市场周期,不符合某一时期市场热点,被投资者遗弃的 行业或公司,特别是那些相对于近两、三年价格高点,股价处于相对低位的股票。 通过对其所处行业、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寻找价值未能被市场充分认识的股 票作为投资对象,利用市场的均值反转规律,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益。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主要是利用信息和研究股票市场间或不同股本类金融产品价格失衡 带来的投资机会,以较低成本、较快的速度把握各种市场机会。主要包括:新股 IPO套利策略、增发套利策略和 ETF套利策略等。 (4)衍生金融工具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随着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在以后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运用认 沽权证或认购权证控制风险,增加收益。 (5)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总收益”管理方法来管理债券,债券投资的原则是为基金组合 提供稳定收益和降低波动风险。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 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 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高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另外,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密切关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带来的投资机 会,以及把握债券套利和可转债套利的投资机会,提高债券投资的收益水平。 ??





债券套利策略(Fixed-income arbitrage):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及不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0 - 同债券品种的各种要素, 挖掘因收益率曲线变动和不同固定收益市场、 品种和 期限结构的利差变动而产生的套利机会。 ??





可转债套利(Convertible arbitrage):由于可转债价格变动对于基础股票价格 波动敏感性的非线性特征, 使得可转债具有上涨和下跌的不对称性。 转债在基 础股票上涨时候参与程度高,下跌时候参与度小,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格修正和 回售条款等博弈条款产生的套利机会。 ??





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在新兴的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广阔的 产品创新空间和变化,为基金提供了较为丰富的获利空间。 4. 收益管理策略 根据投资目标,本基金强调收益管理策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和控制下 跌风险,将相对收益转化为实现收益。 本基金运用期间收益率(PERIODIC RETURN)和滚动收益率(ROLLING RETURN)等严格纪律的收益管理方法,实现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的目标。对于 资产配置,收益管理策略主要是根据定量定性分析,在市场趋势发生变化时,及 时调整大类资产配置,及时提高或降低风险类资产比重,把握投资机会,及时规 避市场风险。对于股票投资,主要是策略性地持有股票,而不片面强调中长线静 态持有。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收益率动态变化的分析预测,兼顾当时的市场趋势 和个股的市场表现,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 卖时机,在股价的波动中适时实现收益或控制损失。另外,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运用权证作为收益风险管理工具,有效的控制下跌风险和锁 定已实现利润,将相对收益转化为实现收益,实现基金净值的增长。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每年高于一定正回报的投资品种。属于适度风险、适中收益的混合型基 金,其长期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1 -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5)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的投资比例;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i.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分之五。 ii.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iii.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2 -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7)、(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3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4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5 -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6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7 -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8 -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 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 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49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1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4. 每实现收益达到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前),即可分红。在满足分红的条件 下每年分红不超过 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已实现收益的 60%; 5.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 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2 -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 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3 -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4 -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5 -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6 -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 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7 -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8 -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9 -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日 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或不进行其投资而造成 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正确执行基金管理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0 - 人合法有效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1 -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七份,中国证监会持三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 3-57 -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受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8 -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注销和转换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59 - 收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0 -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1 -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2 -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3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下均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例 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4 -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 决的截止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四)开会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5 -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提前 25个工作日)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提前 25 个工作日),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事项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6 -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天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7 -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8 -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69 - 4. 每实现收益达到一年定期存款(税前)利率,即可分红。在满足分红的条 件下每年分红不超过 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已实现收益的 60%; 5.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 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70 -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 0%-95%, 权证投资 0-3%,债券 5%-9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71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5)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的投资比例;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i.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ii.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iii.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 百分之十。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72 -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7)、(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73 -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74 -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75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76 -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日 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77 -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