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丰富货币基金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理财功能,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 2021年 12月 1日起对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个人客户恢复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业务说明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内, 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赎回,投资者同意将快速赎回的 份额过户给垫资方,并由垫资方向投资者实时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份额过户确 认后本公司发起正常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垫资方的已垫付款项。垫资方为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二、恢复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开通快速赎回业务为每个自然日4:00:00—22:00:00 (包括节假日,但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时间。
三、适用范围 快速赎回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本公司旗下的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A(基金代码: 004983),如未来本公司发行其他货币基金并开通快速赎回业务的,以本公司最新公告为准。
快速赎回业务目前适用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 借记卡开通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本公司后续若上线支持快速赎回业 务的其他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渠道,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届时不再另行公告。请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站及时查询相关信息。
四、业务规则 1、 投资者申请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需签订《鹏扬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 快速赎回业务协议》。
2、 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申请,每笔申请份额下限为 1份(含)、上限为 10,000份(含), 每交易账户的单日(自然日)申请份额累计上限为 10,000份(含)、单日(自然日)笔数累 计上限为 10笔(含)。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份额、笔数限制。 3、 由于垫资头寸、网络通信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快速赎回业务不能使用的情况。
4、 投资者成功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后不可撤销。
5、 快速赎回基金份额的收益归属规则如下:投资者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发起的快速 赎回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当日该部分基金份额收益归垫资方所有;投资者于每个 工作日 15:00后及非工作日发起的快速赎回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自当日起到下一 个工作日,该部分基金份额收益归垫资方所有。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五、收费方式
投资者使用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不收取手续费。本公司有权对快速赎回业务收取相 应手续费,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在网站另行公告。
六、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业务规则》、《鹏扬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 协议》等法律文件。(见本公司网站) 2、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客服电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3、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快速赎回业务进行改进或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公告。 4、本公司可对所有投资者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总额设置限额,如当日货币基金快 速赎回业务总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有权临时拒绝投资者单笔申请或暂停货币基 金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七、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 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 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请 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 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 和密码。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