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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40LOF(161031)

工业40LOF: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
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
与部分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1年 12月 2日起,
对旗下的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
额,自 2021 年 12 月 7 日起,对旗下的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以上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
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以下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名称 C类份额代码 
1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014174 
2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014173 
3 富国中证工业 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014172 
4 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014171 
5 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4181 
6 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14163 
上述基金将增加 C类基金份额,形成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
主选择与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 C
 2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 C类基金份额后,
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
保持不变。 
2、上述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工业 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如
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归
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3 
 
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3、上述 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
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
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4、本基金 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各销 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5、转托管 本次修订的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富 国中证工业 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条款,修订与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并将在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5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 30日


6 附件 1: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在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7 6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6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统 69、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 8 6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0、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9 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场内份 额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年 1月 19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 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 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 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 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 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0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 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11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 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12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 回。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A 类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登记系统。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 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13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在二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14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登记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15 产估值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如下: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6 收 式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5、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 17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18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0.5%;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其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19 附件 2: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分 释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在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登记机构及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20 6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6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 :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或简称“C类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6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21 6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22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场内份 额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年 1月 18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 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 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移动 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 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 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 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23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 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 24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25 的登记、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的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 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申购买入的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 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在二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26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登记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 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28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如下: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29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 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5、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基金的指 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30 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1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0.5%;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32


33 附件 3:富国中证工业 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在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34 5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35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36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场内份 额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年 1月 19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 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 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7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 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8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3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或者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或者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40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 C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登记系统。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 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1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 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 定为准。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 等规定为准。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42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43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三、基金费用的种类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4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 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 份额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 A类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45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4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其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47 附件 4: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在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8 5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6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6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统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49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 50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7年 8月 18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新兴成长 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 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 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51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52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分


基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53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 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认购或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 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 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54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 等规定为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 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55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 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在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56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57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58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及第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59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60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其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61 附件 5: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6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63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 金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64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八 部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65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66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67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68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69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其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70 附件 6: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71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2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0%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 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73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 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74 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75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76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 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77 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78 百分之零点五;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其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