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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教育股票(003956)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2048 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17年 1月 25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便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保障本次大
会合法、有效、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的相
关安排特别预先公告。 
本预公告内容仅为本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的初步安排,基金管理
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发布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必要内
容。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将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正式会议通知中公告。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
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2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
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
 3 
 
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 知(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 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 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 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 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 有人暂不开通。 6、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 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 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 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 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 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 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4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 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 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 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 5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预公告内容仅为本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的初步安排,基金管 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发布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必要 内容。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转 型事项,转型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 者注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10月 16日


6 附件一: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教育板块投资逻辑已发生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 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南 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范围增加港 股通股票和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 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 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具体请见附件四:《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 议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7 附件二: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8 附件三: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 机 构 ( 证 件 号 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 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 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 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 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 托书。 9 附件四: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旗下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7年 1月 25日成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 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和股票期权并 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 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主 要需修改的基金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10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南方现 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 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 11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股票。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现 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 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产业智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 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产业 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产业智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产 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证券法》:指 1998年 12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4年 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年 10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2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经 2013年 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 2014年 8月 31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年 12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13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产 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南方现代教育股 14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原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 效 33、存续期:指原基金合同生效至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 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15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 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深港通”)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 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 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 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一、基金名称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16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八、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 模的限制。 基金的历史 沿革和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 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6日证监 许可[2016]2048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募集期自 2016年 12月 26日至 2017年 1月 20日止,共募集 281,124,264.45份基金份额,募集 户数为 3615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7年 1月 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0月 12日证 监许可[2021]3250号文准予变更注 册,并经 2021年 X月 XX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 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 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 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 17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条款以及 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具体事宜。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年 X月 XX日 正式实施转型,自该日起,原《南 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合同生效。 18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19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 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 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20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 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因 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21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22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 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 购业务。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 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23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 回业务。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 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24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及转融通;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 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 定代表人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 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5 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同等表决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26 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7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28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 29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投资于现代教育主题的股票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 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 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 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30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现代教育”主题基金的股票投 资范围的定义 结合差异化教育的兴起和教育资产 证券化的背景,政策红利、上市破 冰、资本助力、全面二胎有望助力 教育产业稳健增长。本产品将主要 投资于现代教育行业中景气度高、 发展潜力大的优质公司,重点领域 包括且不限于: ① 幼儿教育。包括幼儿园、早教 中心、益智游戏、动画片、图片刊 物及有声读物等。 ② K12教育。基础教育的统称, 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 中、K12教学辅导等。 ③ 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 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开放 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 育等。 ④ 职业教育培训。包括民办教 育、职业技术培训、医疗护理、酒 店管理、工业控制等职业教育、企 业委托培训及咨询服务等。 ⑤ 涉外教育培训。包括国际学 校、中外合作办学、留学培训机 构、外国语院校及预科培训机构 等。 ⑥ 应试培训及进修。包括考研培 训、托福及雅思、执业资质考试、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31 各类等级考试、MBA和 EMBA商学 院课程等。 ⑦ 文体教育及教育出版。包括艺 术院校、足球学校、乐器、绘画、 国学、棋类、奥数培训、书籍、动 漫等。 ⑧ 在线教育。涵盖各类基于传统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在线教育平 台、网站的运营管理及内容服务, 包括在线辅导、视频课程、远程教 学、绿色上网平台等。 ⑨ 教育信息化及教育资产证券 化。包括智慧校园、教学信息系 统、家校互动平台等,以及大量传 统及新兴形式的待上市教育产业资 产。 基于以上“现代教育”的涉及领 域,本基金的投资股票范围包括: A、中证教育产业指数以及其他教 育主题行业指数的成分股。 B、主业并非上面所述的行业,但 有业务与“现代教育”相关、正处 于培育期或发展期、未来有潜力成 长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6)港股通股票投资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 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 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 资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 力的投资标的。 32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 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 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 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 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 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 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 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 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 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 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 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 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 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 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 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 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 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 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 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 33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 95%,投资于现代教育主题的股票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 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 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A股和 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4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8)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 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35 (2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除上述第(2)、(9)、(10)、(15)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20%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 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 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上述第(2)、(6)、(7)、(12)项 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2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36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可以参与港 股通股票的投资,以“中证 800指 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 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总 指数收益率×15%”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 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 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37 规定。 基金资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 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 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 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 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38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 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39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 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 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40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 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 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 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4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值调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42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43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 用; 9、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 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的收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4 与分配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45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 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46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4、……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 准予变更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47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充分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 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 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48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2、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2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2、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49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50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 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责: 51 基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自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生 效之日起生效,《南方现代教育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 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