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LOF: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自 2021年 11月 29日起,对本公司以下 3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进行修订,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表述,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基金代码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61027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3/27
161030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6/25
161037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4/27
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在“释义”、“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
节中增加或修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内容,托管协议同步修改。
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的相关内容。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
2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
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
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 25日
3
附件:
1、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
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
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三、投资策略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
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
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四、投资限制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
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
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
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
4
除第(9)、(17)、(20)、(21)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
资、融券及转融通。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第(9)、(17)、(20)、(21)、(23)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3)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方法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5
2、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
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
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除第(9)、(17)、(20)、(21)条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三、投资策略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
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
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四、投资限制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
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
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
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6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
除第(9)、(17)、(20)、(21)、(23)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3)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方法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3、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7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
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
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
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第(12)、(20)、(25)、(26)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策略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
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
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四、投资限制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
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
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
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第(12)、(20)、(23)、(25)、(26)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3)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7、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7、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
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
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
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