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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00568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11月 23日起至 2021年 12月 20日 17:00止
(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 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B座 8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卢笛 联系电话:021-205683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33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11月 22日,即在 2021年 11月 22日下午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3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 2021年 11月 23日起,至 2021年 12月 20日 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 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B座 8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卢笛 联系电话:021-205683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33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4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 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5 根据《基金法》和《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 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 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 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B座 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联系人:卢笛 联系人电话:021-20568301 网址:www.ctzg.com 邮政编码:200120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6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 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336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 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方案说明书》。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7 附件一: 关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 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等事项,并根据前述内容及实际运作需求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说明书》,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事 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8 附件二: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1年











日 9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 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 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2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财通 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 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日 11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 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 权。 12 附件四: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 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财通资管价值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 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关于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修订后的《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一)调整投资范围:在投资范围中新增股票期权、删除权证并调整了部分表述,相应 的修改了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二)调整投资比例限制:将“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13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修订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40%”修订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0%” (四)增设 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类别自动转为 A类基金份额,具体见下文“八、 新增 C类基金份额情况”。 (五)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 (六)修改“投资策略”部分“债券投资策略”相关条款。 (七)调整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将“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修订为“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八)将“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或者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的情形。”修订为“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并相应修改“基金份额认购 金额的限制”中表述。 (九)基于上述变更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因法律法规变动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92 号文准予 由财通资管鑫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管理人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9年 2月 1日至 2019年 3月 20日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财通资 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年 3月 25日生效。 (二)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 的要求,上述修订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 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预防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2、基金变更注册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变更注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基金变更 注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变更注册对本基金规模的 影响。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15 六、《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无 第二 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16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7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18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销售费率、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19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调整销售费率、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4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 20 的 发 售 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1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22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3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24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无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25 人 及 权 利 义务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6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27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28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品 (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9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控、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 用债券,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 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 益。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 AA 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其中 AA 级信用债占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20%;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 的信用债比例为 0-50%;A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 为 50%-100%。 30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 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 析与研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转债,确定 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换 债券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 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 模型、隐含波动率、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估值,谨 慎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较稳定的当期收益。本基金权证投资 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六)期货投资策略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 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 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转债,确 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 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 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五)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31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 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 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2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循下列限制: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3 除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 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除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40%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30% 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 用侧袋机制。 3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三、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35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36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37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无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38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39 益 与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40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41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42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八)澄清公告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八)澄清公告 43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44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45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七、《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拟修订后的《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46 目的 和原 则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财 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财 通资管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7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5%;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48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p、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⑦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m、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⑦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n、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循下列限制: ①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9 r、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 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p、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q、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50 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b、l、r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基金管 理人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b、i、p、q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1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五、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52 算 和 会 计 核算 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的余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c、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53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a、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a、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d、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54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 息 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电子确认。 55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 金 费用 无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56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 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十二、 基 金 份 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 57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 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58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对相关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 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59 十六、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 本。 (一)托管协议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60 八、新增 C类基金份额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 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1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26号富汇大厦 B座 8-9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 12月 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何倩男、朱智亮 电话:(0571)8972002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朱智亮、沈舒婷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基金管 理人官网公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