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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融(000345)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年 9月 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55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11月 19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0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09月 30日 (未经审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侧袋机制 十八、风险揭示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 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08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年 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自 2010年 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 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 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及第四届管理委员 会主任。自 2021年 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 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自 2013年 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 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 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 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财务官。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总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 部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部律师;2016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现 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9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08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 2015年 10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 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 2015年 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王宗合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 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MD),自 2021年 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 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 自 2021年 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 2021年 7月起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国籍中国,金融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3年 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历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公募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现担任债券 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 05月担任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 05月至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国企债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担任鹏华丰禄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 02月至 2018年 06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 02月至 2017年 09月担任鹏华丰安债券基金经 理,2017年 02月至 2019年 08月担任鹏华丰腾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 02月至 2019年 02月担任鹏华丰 恒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 05月至 2020年 02月担任鹏华丰瑞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 05月担任鹏华普天 债券基金经理,2018年 03月至 2018年 12月担任鹏华实业债基金经理,2018年 03月至 2019年 08月担 任鹏华弘盛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 07月担任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至 2019 年 11月担任鹏华 3个月中短债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担任鹏华永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9 年 03月至 2020年 06月担任鹏华永融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 03月担任鹏华永润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 10月至 2021年 02月担任鹏华稳利短债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担任鹏华 尊泰一年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20年 06月担任鹏华普利债券基金经理,2020年 08月担任鹏华年 年红一年持有期债券基金经理,2020年 10月担任鹏华丰瑞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 08月担任鹏华永融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 08月担任鹏华丰宁债券基金经理,刘涛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6年 05月至 2018年 08月担任鹏华国企债债券基金经理 2016年 11月担任鹏华丰禄债券基金经理 2017年 02月至 2018年 06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经理 2017年 02月至 2019年 02月担任鹏华丰恒债券基金经理 2017年 02月至 2019年 08月担任鹏华丰腾债券基金经理 2017年 02月至 2017年 09月担任鹏华丰安债券基金经理 2017年 05月至 2020年 02月担任鹏华丰瑞债券基金经理 2017年 05月担任鹏华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2018年 03月至 2018年 12月担任鹏华实业债基金经理 2018年 03月至 2019年 08月担任鹏华弘盛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 07月担任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18年 10月至 2019年 11月担任鹏华 3个月中短债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担任鹏华永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19年 03月至 2020年 06月担任鹏华永融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19年 03月担任鹏华永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19年 10月至 2021年 02月担任鹏华稳利短债基金经理 2019年 12月担任鹏华尊泰一年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 2020年 06月担任鹏华普利债券基金经理 2020年 08月担任鹏华年年红一年持有期债券基金经理 2020年 10月担任鹏华丰瑞债券基金经理 2021年 08月担任鹏华永融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21年 08月担任鹏华丰宁债券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3年 11月至 2016年 05月














刘建岩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鹏华优质回报两年定开混合、鹏华精选回报三年定开混合、鹏华价值共赢两年持有期混合、 鹏华养老产业股票、鹏华中国 50混合、鹏华成长价值混合、鹏华产业精选、鹏华匠心精选混合、鹏华 创新未来 18个月封闭混合、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科技创新混合、鹏华新兴成长混合、鹏华成长智 选混合、鹏华汇智优选混合、鹏华新能源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养老 2045混合发起式(FOF)、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FOF)、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鹏 华养老 2035混合(FOF)基金经理、鹏华长治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期混合(FOF)、鹏华精选群英一年持 有期混合 MOM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 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 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 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 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 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 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 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 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41万亿元。2021年上半年,交通银行实现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20.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 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 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 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 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 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 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 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 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 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 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 (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 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 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65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 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和 QFLP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 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 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 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 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 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 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 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 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 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 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 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 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室 电话:(010)88082426-178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座 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叶卓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8)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孟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1)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联系人:朱芳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3)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街 1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街 15号 法定代表人:贾沁林 客户服务电话:0356-96517 网址:www.jccbank.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1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或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李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2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金融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http://www.jyzq.cn 2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2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祝博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2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号 B座 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姜世圣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9)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3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丁思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号大成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3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corp.5irich.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东门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东门 2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 A座 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Index 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号 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8)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号海航万邦中心 1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号海航万邦中心 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黄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陆家嘴软件园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33)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3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3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3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9)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号 1幢 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0 4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55)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齐双 经办律师:闵齐双、崔卫群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肖菊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3年 9月 4日证监许可[2013]1155号文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230,410,688.67份,利息结转 份额 89,773.99份,合计 230,500,462.66份 ,募集户数为 668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11月 19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 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0月 2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一年,即 2013年 10月 21日至 2014年 10月 20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十个工作日,则第一 个开放期为自 2014年 10月 21日至 2014年 11月 3日的十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年 11月 4日至 2015年 11月 3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的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申请将被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 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 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6% 0.24% 100万≤ M <500万 0.3% 0.09% M≥ 500万 每笔 1000元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47,335.04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335.04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个封闭期 0.75% T≥1个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总额的 100%归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10,6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持有期限为 1 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8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除下文第(2)项的特别约定外,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若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 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上文第一项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 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每年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 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债券 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每年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 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利 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基金规 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 控制。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方式。目标久期的设定划分为两个 层次:战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目标久期”的战略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根据对宏 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预测分析决定组合的目标久期。“目标久期”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 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 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直至目标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 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 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 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 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 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商紧密合作,合理合 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 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 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0.5%。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反映了居民闲 置资金在银行存入一年定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年收益率,扣除利率税后为实际可得收益率。该利率可反 映本基金目标客户群体风险收益偏好且期限与本基金封闭期一致,可以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 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 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年 10月 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1年 07月 01日起至 2021年 09月 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57,270,118.21 95.72


其中:债券


857,270,118.21 95.7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052,362.11 2.46 8 其他资产


16,285,537.62 1.82 9 合计


895,608,017.9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2)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621,439,834.00 78.9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8,893,600.00 26.5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6,936,684.21 3.4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57,270,118.21 108.9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2890 19涪陵 Y1 463,500 46,688,355.00 5.93 2 152110 19渝江 01 400,220 40,650,345.40 5.17 3 127611 PR渝丰都 600,000 36,258,000.00 4.61 4 127357 PR永经投 900,000 35,469,000.00 4.51 5 143058 17中经债 350,000 35,098,000.00 4.4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757.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270,780.1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285,537.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8000 嘉元转债 2,172,313.00 0.28 2 127027 靖远转债 2,108,156.80 0.27 3 113602 景 20转债 1,841,441.80 0.23 4 132017 19新钢 EB 1,054,272.00 0.13 5 123099 普利转债 1,044,627.30 0.13 6 128116 瑞达转债 993,478.20 0.13 7 110064 建工转债 970,692.00 0.12 8 113502 嘉澳转债 962,870.00 0.12 9 127030 盛虹转债 960,664.00 0.12 10 110070 凌钢转债 882,840.00 0.11 11 127018 本钢转债 851,279.00 0.11 12 120004 20华菱 EB 806,602.10 0.1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3年 11月 19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 -0.40% 0.18% 0.41% 0.01% -0.81% 0.17% 2014年 01月 01日至 2014 年 12月 31日 10.56% 0.16% 3.47% 0.01% 7.09% 0.15% 2015年 01月 01日至 2015 年 12月 31日 9.37% 0.10% 2.62% 0.01% 6.75% 0.09% 2016年 01月 01日至 2016 年 12月 31日 2.92% 0.09% 2.01% 0.01% 0.91% 0.08% 2017年 01月 01日至 2017 年 12月 31日 4.81% 0.06% 2.00% 0.01% 2.81% 0.05% 2018年 01月 01日至 2018 年 12月 31日 16.79% 0.12% 2.00% 0.01% 14.79% 0.11% 2019年 01月 01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11.29% 0.09% 2.00% 0.01% 9.29% 0.08% 2020年 01月 01日至 2020 年 12月 31日 5.80% 0.09% 2.01% 0.01% 3.79% 0.08% 2021年 01月 01日至 2021 年 09月 30日 3.56% 0.04% 1.50% 0.01% 2.06% 0.03%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1 年 09月 30日 84.99% 0.10% 18.01% 0.01% 66.98% 0.09%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 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 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 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 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 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 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 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 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 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 书第九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 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e)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f)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g)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此外,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因 此,本基金需要承担上述股票、权证无法在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从而增加净值波动的风险。 2、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 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 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 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 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1)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 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 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2)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 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 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开放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 5、7、10、11 条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 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 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 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针对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 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 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 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 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 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 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 APP(即鹏 华 A 加钱包 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533 ;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 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声明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0年 10月 16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0年 10月 28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0年 11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0年 12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成都华羿 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 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0年 12月 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1月 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 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1月 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1月 16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1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1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2021年 01月 28日 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2月 0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包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2月 0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中 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 回、转换旗下公募基金免除相关费用的公 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3月 0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相关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3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3月 30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3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 业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3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 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10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 基金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 额、单笔最低转换份额和账户最低余额限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19日 制的公告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 前结束申购暨进行比例配售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21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1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21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 购比例配售结果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4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5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 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5月 25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5月 25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5月 25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5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6月 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7月 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7月 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7月 12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2021年 07月 13日 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7月 16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2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7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7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7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7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7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8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8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融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次分 红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8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8月 27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中期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8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9月 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9月 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2021年 09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2021年 09月 29日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20年 10月 16日至 2021年 10月 15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