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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成长30灵活配置混合A/B(002252)

《融通成长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融通成长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
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 后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成长 30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 起执行)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成长 30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B 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 2 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A/B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3 金财产承担。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其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4 回的公告 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率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A/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A/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5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增加: 3、基金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 费率。其中,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6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 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7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