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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阿尔法核心混合C(013885)

关于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和《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决定自 2021年 11月 12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
条款、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 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 2021年 11月 12日,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885),并
于当日起开通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
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前端 519712,后端 519713),
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
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类基
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网站及手机 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
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 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 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将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由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调整为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 保留位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 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 附件 1、附件 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 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2、本基金已于 2020年 3月 10日起暂停 100万元以上大额申购(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故对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单笔或 多笔累计申购金额在人民币 100万元以上(不含 100万元)的申购申请(含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发起的申购申请,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申请金额并予以合 计),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恢复办理本基金相关限额业务的日期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年 11月 1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 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 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1:《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7.A类基金份额:指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 方式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 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 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 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 购 A类基金份额需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 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 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 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 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 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 A类 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 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 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六、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六、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六、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 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六、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 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二、基金的投 资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 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四、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 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四、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资产 的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十五、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十五、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期基金费用。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五、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六、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八、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 A类基金份额 和 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分别披露开放日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八、基金的信 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十八、基金的信 息披露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十八、基金的信 息披露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九、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附件 2:《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 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 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 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 指定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 提前 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十一、基金费用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