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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教育股票(003956)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现代教育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已于2021年11月4日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048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7年1月25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
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管理部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4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
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
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
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
月24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
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
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微信等通道供个
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
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6、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
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
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
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1年11月4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转型生
效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
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教育板块投资逻辑已发生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
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变
更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
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和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
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主要条款具体请见附件四:《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基金管理人在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
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委托先生/女士/机构(证件号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
止日为2021年12月24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现代教育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
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
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于2017年1月25日成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
金转型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
求、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和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
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主要需修
改的基金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
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
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现代教育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产业智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产业智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
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原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3、存续期:指原基金合同生效至《南方产业
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
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深港通”)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
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
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八、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募
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
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一、基金名称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
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
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16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6]2048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
1月20日止,共募集281,124,264.45份基金份额,募
集户数为3615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7年1月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 12日证监许可
[2021]32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并经2021年XX月
X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
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 同意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
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条款以及其
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
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具体事宜。南方现代教育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转型,自该日起,原《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
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
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
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
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 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
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
表决权。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
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
表决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
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或
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80-95%,投资于现代教育主题的
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现代教育” 主题基金的股票投资范围的
定义
结合差异化教育的兴起和教育资产证券化
的背景,政策红利、上市破冰、资本助力、全面二
胎有望助力教育产业稳健增长。 本产品将主要
投资于现代教育行业中景气度高、 发展潜力大
的优质公司,重点领域包括且不限于:
① 幼儿教育。包括幼儿园、早教中心、益智
游戏、动画片、图片刊物及有声读物等。
② K12教育。基础教育的统称,包括学前教
育、小学、初中、高中、K12教学辅导等。
③ 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电大开放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远程
网络教育等。
④ 职业教育培训。包括民办教育、职业技术
培训、医疗护理、酒店管理、工业控制等职业教
育、企业委托培训及咨询服务等。
⑤ 涉外教育培训。包括国际学校、中外合作
办学、留学培训机构、外国语院校及预科培训机
构等。
⑥ 应试培训及进修。包括考研培训、托福及
雅思、 执业资质考试、 各类等级考试、MBA和
EMBA商学院课程等。
⑦ 文体教育及教育出版。包括艺术院校、足
球学校、乐器、绘画、国学、棋类、奥数培训、书
籍、动漫等。
⑧ 在线教育。 涵盖各类基于传统互联网和
移动互联网的在线教育平台、 网站的运营管理
及内容服务,包括在线辅导、视频课程、远程教
学、绿色上网平台等。
⑨ 教育信息化及教育资产证券化。 包括智
慧校园、教学信息系统、家校互动平台等,以及
大量传统及新兴形式的待上市教育产业资产。
基于以上“现代教育”的涉及领域,本基金
的投资股票范围包括:
A、中证教育产业指数以及其他教育主题行
业指数的成分股。
B、主业并非上面所述的行业,但有业务与
“现代教育”相关、正处于培育期或发展期、未来
有潜力成长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
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
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
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
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
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
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
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
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
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
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
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投资于现代教育主
题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2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下同))、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6)港股通股票投资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
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
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C、 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 估值、AH 股折溢
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期权
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 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
票期权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
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
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
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
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
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
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
H股合并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8)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基金因未平
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
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上述第(2)、(6)、(7)、(12)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
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1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可以参与港股通股票
的投资,以“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
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总指数
收益率×1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
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
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投资等持续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
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
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
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基金投资期
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
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
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充分揭示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22、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23、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10年。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4、……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
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22、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2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
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免责: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
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