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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教育股票(003956)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现代教育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2048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于 2017年 1月 25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11月 4日起至 2021年 12月 24日 17:00止(投票
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管理部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11月 4日, 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
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
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
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2021年 11月 4
日起至 2021年 12月 24日 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
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
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
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微
信等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1年 11月 5日起至 2021年 12月 24日 15:00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
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
通。
5、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
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
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
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6、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
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 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
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
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
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
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
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
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
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可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1年 11月 4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转型
事项,转型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
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 4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教育板块投资逻辑已发生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
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
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南方现
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变更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
票和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
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
述。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具体请见附件四:《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
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 /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委托先生/女士 /机构(证件号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24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南方现
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 /本
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 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本
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7年 1月 25日成立。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
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和股票期权并相
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
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 主要需修改
的基金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来,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南方现代教育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
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产业智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产
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产业智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产业智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0、《证券法》: 指 1998年 12月 29日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经 2004年 8月 28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年 6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经 2014年 8月 31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
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年
12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月 28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产业智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 )自同
一日起失效
33、存续期:指原基金合同生效至《南方产
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
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
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深港通” )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
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现代教育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
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现代教育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现代教育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月 15日颁布、 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释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
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八、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
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本基金
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一、基金名称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基金的历史沿革
和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6日证监许可
[2016]204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6年 12月 26日至 2017年 1月 20日
止,共募集 281,124,264.45份基金份额,募
集户数为 3615户。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1月 25日
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0月 12日证监
许可[2021]32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21年 XX月 X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南
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
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
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条款
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具体事
宜。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年 XX月 XX日正式实施转型,自该
日起,原《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
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
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影
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8、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
表人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同等表决权。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
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
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
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
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
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投资于现
代教育主题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现代教育” 主题基金的股票投资
范围的定义
结合差异化教育的兴起和教育资产
证券化的背景,政策红利、上市破冰、资本
助力、全面二胎有望助力教育产业稳健增
长。 本产品将主要投资于现代教育行业
中景气度高、发展潜力大的优质公司,重
点领域包括且不限于:
① 幼儿教育。 包括幼儿园、早教中
心、益智游戏、动画片、图片刊物及有声读
物等。
② K12教育。 基础教育的统称,包括
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K12教学辅
导等。
③ 高等教育。 包括普通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开放教育、成人
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
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
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港股通
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6)港股通股票投资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将
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
的优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
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
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
标的。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
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
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
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
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
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
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
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港
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
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
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
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
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
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
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基金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
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
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
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
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
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
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
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
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
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
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
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投资
于现代教育主题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除上述第(2)、(9)、(10)、(15)项
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2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8)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基金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上述第(2)、(6)、(7)、(12)项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
债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可以参与港股
通股票的投资,以“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
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
率×2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
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
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
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
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④ 职业教育培训。 包括民办教育、
职业技术培训、医疗护理、酒店管理、工业
控制等职业教育、企业委托培训及咨询服
务等。
⑤ 涉外教育培训。 包括国际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留学培训机构、外国语院
校及预科培训机构等。
⑥ 应试培训及进修。 包括考研培
训、托福及雅思、执业资质考试、各类等级
考试、MBA和 EMBA商学院课程等。
⑦ 文体教育及教育出版。 包括艺术
院校、足球学校、乐器、绘画、国学、棋类、
奥数培训、书籍、动漫等。
⑧ 在线教育。 涵盖各类基于传统互
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在线教育平台、网站
的运营管理及内容服务,包括在线辅导、
视频课程、远程教学、绿色上网平台等。
⑨ 教育信息化及教育资产证券化。
包括智慧校园、教学信息系统、家校互动
平台等,以及大量传统及新兴形式的待上
市教育产业资产。
基于以上“现代教育”的涉及领域,
本基金的投资股票范围包括:
A、中证教育产业指数以及其他教育
主题行业指数的成分股。
B、主业并非上面所述的行业,但有业
务与“现代教育”相关、正处于培育期或
发展期、未来有潜力成长为主业的上市公
司。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A股和 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 H股合并
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
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基金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
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
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
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
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期权交易费
用;
9、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
代缴。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
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充分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2、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2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
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4、……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
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
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2、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免责: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经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管理人公布的
生效之日起生效,《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