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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 要求,披露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和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 (六)公司总部各板块或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具 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并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 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 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3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 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 制度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 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4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 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 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6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7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8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9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在提供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时,必 须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无重大遗漏和误导;信息披露有严格的 时限和要求,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不得延误,负责提供或起草信 10 息披露内容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保证按时完成。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均不得利用未披露的 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关宣传、媒体沟通、信息公示及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信息等其 他形式的信息披露,原则上不应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已披露的信息范围,不 能早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在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按照公司有关保密相关制度及隔离墙制 度要求保管相关信息。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 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四十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 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 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 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 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 11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本部门或公司提供和传递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工作职责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3、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若发现信息披露内容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方式不规范或存有其他疑义,应当及时通知、质询 并督促公司进行澄清或更正。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合作的,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1、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 12 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职责 1、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3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1、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2、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报送时间,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适 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及时更新,发送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 机构、子公司执行。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获知后应立即就该 等事项协调所涉各方开展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合规总监职责 对依据监管规定需由合规总监进行审核的事项及文件资料的完备性、内容的 完整性及形式的规范性等事项进行审核。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协调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 机构、子公司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公司总部各部门 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制作有关材料并经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予以审阅。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 终形成审议稿。 4、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期 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 式稿)。 5、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正式稿)。 6、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 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关联交易、 其他须予披露的交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敏感信息或其他临时须予 披露的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若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 15 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 的准备和制作,监事会主席负责审核。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 根据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 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若临时报 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协 助董事会办公室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4)公司临时公告文稿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 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 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提交总裁审核签字,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各分支机构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分 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如该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事项,则在总裁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发布,如该事项超出董事 会对总裁的授权范围,则在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发布; 5)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 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后,提 交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五十五条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沟通的基本要求 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他信息披露的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对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的披露均应以公司已披露的数字和信息为准, 凡涉及要求提供未披露的公司财务信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及其他未公告的 信息,应予以婉拒。 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时,对于回答问题的内 容在任何程度上以任何方式可能造成提供了未曾发布的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敏感信息,必须拒绝回答或拒绝加以评论。 投资者或媒体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 大错误信息的,应要求其立即更正。若有关报告或报道已在市场上传播的,公司 应考虑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同时纠正有关错误报告或报道。 公司不应评论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分析师对此要求给予意见的, 公司必须拒绝。 第五十六条


档案管理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安排专人做好信息披露资料的归 档保管工作,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章


责任承担及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协调工作。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要根据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披 露工作,明确各类披露报告的填报人、复核人。 凡参与披露事项的机构均须对其所上报报告、资料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须对经其审核的财务数据负责。 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须对经其审核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17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错误、延误或其它违规 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根据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 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 任的权利。 第八章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解 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现行有关信息披露的法 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本制度条款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应遵照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并在必 要时修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