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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量化LOF(163110)

申万量化LOF:关于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
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1年 10月 25日起对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现将
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类基金份额 
自 2021年 10月 25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不开放场内申购与赎回,不上市交易。C 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1、C类基金份额费率情况 
本基金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 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新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场外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率标
准如下: 
份额名称 年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率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0.40%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C类基金份额 
N≥30日 0.00%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自 2021年 10月 25日起开始办理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均适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 3、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年 10月 25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告发 布日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披露;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 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 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 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准。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0月 21日 附件: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表 (一)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 言 和


释义 无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无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 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 示。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并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 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投资 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法律法规允 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 类基 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 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C类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 回费。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 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 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 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 财产。 再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 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 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 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 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 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保 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 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 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 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 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 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 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四、 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四、 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 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 不支持 C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 转登记。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 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 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 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 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郎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 2、(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赎回费率;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的计算发生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的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 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 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赎回费率; (二)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改后内容 一、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郎 …… 联系人:牛锐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 联系人:洪渊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 联系人:赵鹏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 联系人:郭明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 易记录的核对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 录的核对 交 收 安排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 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 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 担。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 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 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 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九、基 金 的 收 益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与 分 配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的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十、信 息 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十一、 基 金 的 费 用 无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 致,酌情调低基金销售费率等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提高基金销售费率等 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 基金销售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提高基金销售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 付。 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