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_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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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
10月19日发布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
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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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4008880800;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
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0月19日,即2021年10月19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复印或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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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
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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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
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
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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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
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
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
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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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要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次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
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
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
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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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
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2、《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
4、《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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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条款。具体方
案参见附件4:《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
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万家智造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同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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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
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
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基金账户号”仅
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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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
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 11月 1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智造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
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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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
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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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智造优势混
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54号文准予注册,自2018年8月2日
至2018年8月24日公开募集,并于2018年8月28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属
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
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万家智造优势混合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应当经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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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
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或基金合同修
改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要点
(一)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删除
中小板,并完善其他表述。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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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
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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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修改投资策略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并对股票、
债券投资策略进行完善。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2、股票投资策略
(1)智造优势主题界定
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原先我国单纯依靠低人力成本和牺牲
环境为前提的中低端制造业面临来自于东南亚等地区的激烈竞争。为实现
中国经济的再次腾飞,中国制造产业亟需向“智能制造”全面升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符合“智造优
势”主题的产业及企业指在以下三大领域具备优势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1)核心产品、关键材料、关键软硬件系统和高端装备的国产化,具
体包括在通信、平板显示、半导体、军工、轨道交通、新能源、新能源汽
车、3D 打印、医疗等高精尖领域中生产各类软硬件设备或提供相关服务
的企业。
2)自动化,具体为机器代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等相关的产
业和企业。
3)信息化和智能化,具体为将互联网、5G、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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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制造业相结合的相关产业和企业。
……
3、债券投资策略
……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
较高的收益,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
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
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
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分析
公司债券、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
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
及债券其他要素,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
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
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修改为:
“2、股票投资策略
(1)智造优势主题界定
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原先我国单纯依靠低人力成本和牺牲
环境为前提的中低端制造业面临来自于东南亚等地区的激烈竞争。为实现
中国经济的再次腾飞,中国制造产业亟需向“智能制造”全面升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符合“智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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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主题的产业及企业指在以下三大领域具备优势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1)核心产品、关键材料、关键软硬件系统和高端装备的国产化,具
体包括在通信、国防军工、医药生物、机械设备、汽车、钢铁、建筑材料、
建筑装饰、计算机、家用电器、电子、基础化工、有色金属、食品饮料、
纺织服饰、轻工制造、电力设备、煤炭、石油石化、环保、农林牧渔行业
中生产制造各类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2)自动化,具体为机器代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以及相关软
硬件有关的产业和企业。
3)信息化和智能化,具体为将互联网、5G、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
与传统制造业相结合的相关产业和企业。
……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
票投资策略,并结合香港市场特点,选取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优质港股
企业。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港股。
3、债券投资策略
……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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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分析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
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过分析宏观经
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
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
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
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
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
素,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
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以获取超额收益。”
(三)修改投资限制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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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
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四)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原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5%”
修改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5% +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25%”
(五)修改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调整基金的估值,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估值方
法。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三、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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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
修改为:
“三、估值方法
……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
8、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
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
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六)修改基金费用种类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调整基金费用的种类,新增“因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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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调整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其他内容
《基金合同》中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一并调整。同时,基金管理人需
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修改后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万家智造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万家智造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订,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九)修改后《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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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
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万家智造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在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合同修改正式实施的日期、
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的申购赎回等事项的实施安排规则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54 号文准予注册,
自 2018年 8月 2日至 2018年 8月 24日公开募集,并于 2018年 8月 28
日成立。
2、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
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
-23-
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万家智造优势混合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修改基金合同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
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见,对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
大会。如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2、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修改
-24-
基金合同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25-
附件:《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6-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八、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于港股。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27-
第二部分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8-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
活动
23、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
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30-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1-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
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
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
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3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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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35-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7-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39-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
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
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
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40-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
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41-
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
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各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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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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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 4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 4项外)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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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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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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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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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层 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设立日期:2002年 8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0962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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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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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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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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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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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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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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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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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56-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
类别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
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57-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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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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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6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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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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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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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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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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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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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
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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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
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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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
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69-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
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
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71-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
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智造优势主题界定
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原先我国单纯依靠低人力成本和牺牲环境为前提
的中低端制造业面临来自于东南亚等地区的激烈竞争。为实现中国经济的再次腾飞,
中国制造产业亟需向“智能制造”全面升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符合“智造优势”主题的
产业及企业指在以下三大领域具备优势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1)核心产品、关键材料、关键软硬件系统和高端装备的国产化,具体包括在通信、
国防军工、医药生物、机械设备、汽车、钢铁、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计算机、家用
电器、电子、基础化工、有色金属、食品饮料、纺织服饰、轻工制造、电力设备、煤
炭、石油石化、环保、农林牧渔行业中生产制造各类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2)自动化,具体为机器代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以及相关软硬件有关的产
业和企业。
3)信息化和智能化,具体为将互联网、5G、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制造业
相结合的相关产业和企业。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对相关标的的优
势竞争力进行评定。
1)定性分析,评定标准如下:
① 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
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等;
② 公司的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质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
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以及其他优势;
③公司治理评估: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应具有以下特征:
i.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ii.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iii.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72-
iv.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v.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
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价。
④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
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2)定量分析
①本基金通过关键合理假设,对企业优势竞争力进行评定,主要指标包括:成长
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位于该公司在所处申万行业前 50%;预期净利润增
长率位于该公司在所处申万行业前 50%;毛利率在可预见的 2-3年内稳步提升,且提
升幅度不低于该公司所处申万行业过去一年的平均毛利率增速的 50%)。
②从估值角度出发对投资股票的风险收益比进行测算,主要包括相对价值指标
(P/E、P/B、P/CF,其中至少有一个指标位于该公司所在申万行业的前 50%)以及绝
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企业核心竞争力出发,研究不同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发展趋势,精选出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能较好的分享到国民经
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在买卖时点选择上,本基金还将会考虑估值、市场趋势、风险偏
好等多种因素,以求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
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
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
并结合香港市场特点,选取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优质港股企业。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3、债券投资策略
-73-
在债券投资上,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
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
率上升阶段,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下降阶
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在确定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
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确定相应的期限结构
配置,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信用分
析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
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
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
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
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
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
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
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
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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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利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票资
产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
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
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
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
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7、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制要
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5-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76-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77-
除上述第(2)、(10)、(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
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8-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5% +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 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
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
沪深 300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
水平,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
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沪深交易
所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
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
行量加权而成。它推出的目的是反映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是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
“指示器”,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发生变化导
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79-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资
产支持证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
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
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83-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应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错误时,视
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84-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85-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86-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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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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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
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
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划付至基金管理
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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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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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
关公告。
-9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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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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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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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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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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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融资业务参与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七)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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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九、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0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0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
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0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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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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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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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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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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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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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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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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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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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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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
类别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
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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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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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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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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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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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19-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120-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21-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
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122-
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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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
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
-124-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
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26-
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
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基金净值信息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28-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129-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130-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