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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华C(168107)

关于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赎回等业务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
赎回等业务及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0月 18日发布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赎回等业务及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盈华量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赎回等业务及 A 类基金份额
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旗下基金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九泰锐华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封闭期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届满,自封闭期届满后下一工作日即 2018 年
12 月 19 日起,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A类基金份额继续
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截至 2021年 10月 14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已出现上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本公司自 2021年 10月 15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下同)、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赎回业务和转托管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于
2021年 10月 15日开始停牌直至终止上市。本公司已于 2021年 10月 15日发布
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暨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公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停牌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本基金将依法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并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21]1010 号),同时基
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止本基
金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现将本基金终止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及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基本信息 
基金全称: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九泰盈华量化混合 
场内简称:九泰盈华 LOF 
基金代码:九泰盈华量化混合 A 168106;九泰盈华量化混合 C 168107 
终止申购、赎回、转托管日:2021年 10月 21日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日:2021年 10月 21日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21年 10月 20日,即在 2021年 10
月 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终
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终止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及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财产清算 
1、自 2021年 10月 21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
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jtamc.com/)查询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电话(400-628-060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应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0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