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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策略优选混合C(013655)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重要提示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 7月 23日证监基金字【2007】210号文核准的安久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安久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 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7年 8月 2日起,由《安久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协 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年 8月 6日起,华安策略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对应基金 简称更名为“华安策略优选混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增设 C类基金份额相关内容及部分法律法规变动进行了补充更 新,相关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0月 18日,其他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年 5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 3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 12 月 31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1 七、基金的续存 ..........................................................................................................................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3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74 十、基金的投资 .......................................................................................................................... 7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9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十八、风险揭示 ........................................................................................................................ 108 十九、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53


一、绪言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安久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安久基金: 指安久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策略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 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本《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对其做出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 集中申购公告: 指《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3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4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安久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安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安久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安久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 长不超过 1个月; 存续期: 指自《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华安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 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 发售: 指在基金集中申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交易账户间之间实施的所持基 金份额指定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朱学华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上海锦 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工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二部项目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 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兼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部总 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与首席风险 官、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及其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 9 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公 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 年至 2010 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维 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 年 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济 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 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 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10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 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 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0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2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明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20 年银行、基金从业经历。曾在上海 银行从事信贷员、交易员及风险管理。2004 年 10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现任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2013 年 6 月起担任华安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9 月同时担任华安国企 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同 时担任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10 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11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4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玲女士:2001 年 9 月 20 日—2003 年 9 月 18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彤彤先生:2000 年 6 月 28 日—2001 年 9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国卫先生:2000 年 6 月 28 日—2005 年 5 月 2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鲍泓先生:2005 年 5 月 25 日—2008 年 2 月 13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跃辉先生:2008 年 2 月 13 日—2010 年 3 月 1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伟先生:2008 年 2 月 13 日—2010 年 9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殷鸣先生:2010 年 9 月 20 日—2013 年 3 月 2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2013 年 3 月 2 日—2013 年 10 月 2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 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404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3.1%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板 12 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3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14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 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 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 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15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16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17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跻身《财 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 万亿元。2021 年 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19.4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 19 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 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 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 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 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 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 20 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21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A 类基金份额: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客服电话:95533 2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24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25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15-20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服电话: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6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5)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6)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7 (27)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8)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9)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3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1)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客服电话:0573-96528 网址:www.bojx.com 28 (33)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客服电话: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4)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服电话: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3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6)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8)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 433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客服电话:0731-96511(国内)/40067-96511(国际)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39)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4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4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4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4007898899.com (45)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https://8.jrj.com/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4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48)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栋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49)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5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5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5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58)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30层 法定代表人:赵丽峰 客服电话:86-21-20655588 网址:www.huajinsc.cn (5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丁可 客服电话:86-755-36991929 网址:www.lczq.com (6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号 10 楼 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86-21-60795000 网址:www.100bbx.com (6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6 楼,35 楼和 36楼 客服电话:86-21-20698888 网址:www.manulife-sinochem.com (6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客服电话:86-10-63631191,86-10-63631241,86-10-63633333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3)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 14号 33 客服电话:86-28-61963297,86-838-6821177 网址:www.gwbank.com.cn (6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号国际银行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章德春 客服电话:86-592-2078888 网址:www.xib.com.cn (6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层 客服电话:www.jyzq.cn 网址:www.jyzq.cn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 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8)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层 7117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6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中水大厦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34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8 588 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7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7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3)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网址:www.igesafe.com (7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号楼 3201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7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3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 (7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7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7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楼 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36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8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8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 124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 号楼 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 15层办公楼一座 1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fund.sina.com.cn/ (8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琪 客服电话:400 803 1188 网址:http:// www.bzfunds.com (87)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号楼 1层 37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88)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0)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http://fengfd.com/ (9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9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93)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栋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网址:www.jxzrzg.com.cn (9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9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39 (9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0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03)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0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40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0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 号楼 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0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大厦 1585 室 41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111)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2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07a46813.atobo.com.cn/ (11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3)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1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5)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 3层、11层西、12层东、18层 法定代表人:陈忠宝 客服电话:400-8810-999 42 网址:www.zdqh.com (11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1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43 网址:www.gf.com.cn (1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itics.com (1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5、17、18、24、25、 2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客服电话:0755-82492030 网址:www.lhzq.com (1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44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1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3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 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13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3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 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om.cn 45 (13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3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sxzq.com (1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46 (14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服电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14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4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4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47 (14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396393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4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5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http://www.xsdzq.cn (15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8 (15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5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5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5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号 16-20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5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5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9 (15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服电话:4008835316 网址:http://www.cfzq.com (15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理) 客服电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6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6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6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50 (16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16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16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6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6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5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7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7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7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7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7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17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 层 52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7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室,501 室,502 室, 1103室,1601-1615 室,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177)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www.cfsc.com.cn (17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方婷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8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18-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8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53 网址:www.zszq.com (18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6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8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8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185)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0752-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8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54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8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8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19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9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19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93)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55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http://www.s10000.com (19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95)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服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iztzq.com (19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197)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19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199)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号 56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20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201)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服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202)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号 客服电话:86-4006696588*6 网址:www.qdccb.com (20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静然 客服电话:86-25-86775067,86-25-86775446 网址:www.njcb.com.cn (20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季明 客服电话:86-25-528909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5)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法定代表人:庄颖杰 57 客服电话:86-512-63969966,86-512-63969870 网址:www.szrcb.com (206)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号 26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客服电话:86-817-8188888 网址:www.cgnb.cn (207)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客服电话:86-575-81105353 网址:www.borf.cn (208)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号 法定代表人:肖光 客服电话:86-757-86313255 网址:www.nanhaibank.com (20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 网址:www.qihuobuliezhe.com (21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 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211)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 58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21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1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21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21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216)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楼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21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9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218)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号 9号楼 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21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夏宏建 客服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C类基金份额: (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6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律师:许康玮、楼茜蓉


6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07 年 6 月 29 日,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安久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安久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7 月 23 日证监基金字【2007】210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自 2007 年 8 月 2 日安久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 为“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协商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 年 8 月 6 日起,华安策略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对应基金简称 更名为“华安策略优选混合”。


62 七、基金的续存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安久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服务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取得终止 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 后,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6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 部或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64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须为开放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9 月 1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请查阅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情况下可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 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投资者已成功申购过本基金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应一次 性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 65 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 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通过本 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 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 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可选择 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 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66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最高申购费 不超过 1.50%。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元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最高后端申购 费率不超过 1.8%,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1年 1.80% 1年≤Y<2年 1.50% 2年≤Y<3年 1.20% 3年≤Y<4年 1.00% 4年≤Y<5年 0.50% Y≥5 年 0.0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用 67 在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以后,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 天 1.5% 7天≤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 年 0 C类基金份额 Y<7 天 1.5% 7天≤Y<30天 0.5% Y≥30 天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对于投资者在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原安久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华安策略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所收 取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 项费用。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 理。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销 售费率。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68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 500 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 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 /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1+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69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70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 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1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转换转出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延缓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的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72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申购、赎回或转换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73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74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 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转托管时,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社会团体;“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国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 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 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 取过户费用。 75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优选股票为主,配合多种投资策略,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 成长带来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 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的 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能力是股价上升的主要驱动力,优选成长,策略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 预测,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 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 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 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只有当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发现市场的主导因素(宏观面、政 策面和资金面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才会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较大幅度的主动调 整。影响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宏观经济因素 宏观经济形势将从两个方面影响股市,一是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二是 改变投资人的投资行为。由于股市往往对宏观经济进行提前反映,因此,本基金管 76 理人将重点关注一些宏观先行指标。 (2)政策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的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宏 观管理政策等。 (3)市场波动周期 市场的变化节奏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投资进出时机的把握对提高投资收益 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4)资金供求因素 资金供求情况也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的重要因素。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综 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公司股票。在构建投资组合时主要以 “自下而上”的优选成长策略为主,辅以“自上而下”的主题优选策略、逆势操作策略, 优选具有良好投资潜力的个股,力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总体股票投资策 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优选成长策略 我们认为,成长型股票通常都具有持续的高盈利增长的特点,伴随着市场对成 长型股票的发现和认识,其股价也将经历缓慢上涨到加速上涨的过程,特别是未来 相当长时间的牛市环境中,高成长型股票的价格上涨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因此, 本基金将在判断上市公司业绩成长原则的基础上,着重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进行分 析,即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长率为基础,预测未来两至三 年的利润增长率作为核心指标。同时,比较公司价值成长比率(PEG)、市净率 (P/B)、市盈率(P/E)等辅助指标在行业中的水平作为参考,综合考察上市公司 的增长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将公司分为缓慢成长型公司、稳 定成长型公司、快速成长型公司三种类型,针对每种类型的公司特点,精选具有吸 引力的个股。 ①缓慢成长型公司。对于处在或接近行业生命周期顶峰的缓慢型成长公司,我 们将关注那些具有特殊机遇的转机类公司或者那些在资产负债表中隐藏有较高价值 资产的资产类公司的投资机会。 ②稳定成长型公司。对于具有较快收益增长率、股价已基本反映公司稳固增长 77 的稳定型公司,我们将关注该类公司中具有较大潜在利润的新产品或增加公司的收 益和股利的投资机会。 ③快速成长型公司。对于具有较高收益增值潜力的快速成长型公司,我们将在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其增长率的持续性,选择在未来数年内仍能保持竞争优势 的公司。 (2)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主题投资分析框架”(Thematic Investing Analysis Frame)对宏观 经济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等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与分析,挖掘并投资 于集中代表整个市场阶段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首先,寻找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趋 势,分析这些根本性变化的内涵和寓意;其次,认清使该种趋势产生和持续的内在 驱动因素,挖掘出国内目前和未来的宏观大背景下选择具有持续性的投资主题;随 后,选择受益于主题因素的行业;最后筛选出主题行业中的龙头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3)逆向操作策略 本基金认为当股市接近波峰和波谷时,大多数投资者对市场走势的看法都是错 误的。因此,本基金将努力确认大多数投资者的心理,然后进行反向操作。举例来 说,本基金将通过公开市场信息观察国内股票型投资基金现金占投资组合的比例, 一旦本季度股票型基金的平均现金比例明显超过上季度现金平均比例,本基金就倾 向于增加下季度股票资产比例;当本季度股票型基金的平均现金比例明显低于上季 度现金平均比例,本基金就倾向于降低下季度股票资产比例。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管理人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 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 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 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 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还将关注 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78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 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 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 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择投资价 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 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投资决策、研究支持、构建组合、归因分析、 监察稽核为核心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和资产分配 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个 股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研究部门从基本面分析对行业、个券、个股和市场走 势提出研究报告,开放式基金注册部门提供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参 考; (3)构建组合 79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金融工程小组的研究成果,以及申购、赎 回的动态情况,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独立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 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股票 行业配置、债券产品和期限配置、个股和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 贡献进行分析。该归因分析系统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 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2、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 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基金 投资部和固定收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 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重点券种、 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选 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80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 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81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4)、(9)、(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国债总财富指数 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82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913,613,481.39 63.47 其中:股票 3,913,613,481.39 63.47 2 固定收益投资 6,624,631.58 0.11 其中:债券 6,624,631.58 0.1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83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2,134,085,113.23 34.61 7 其他资产 111,825,547.30 1.81 8 合计 6,166,148,773.5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68,685,358.03 32.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7,750.68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0,493.82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012,345.50 0.9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66,942.37 0.01 J 金融业 1,276,137,412.92 20.8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0,668,979.20 2.9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8,186,071.61 5.6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0,924.76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84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0,617,202.50 1.3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13,613,481.39 63.8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行 7,944,339 405,955,722.90 6.62 2 002142 宁波银行 7,864,667 305,778,252.96 4.99 3 002415 海康威视 4,707,137 263,128,958.30 4.29 4 601166 兴业银行 10,325,143 248,732,694.87 4.06 5 300767 震安科技 2,936,732 243,132,042.28 3.97 6 000001 平安银行 8,766,726 192,955,639.26 3.15 7 600519 贵州茅台 90,381 181,575,429.00 2.96 8 002027 分众传媒 19,468,640 180,668,979.20 2.95 9 000333 美的集团 2,152,419 176,993,414.37 2.89 10 603259 药明康德 1,103,028 154,644,525.60 2.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624,631.58 0.1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624,631.58 0.1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3103 震安转债 58,121 6,624,631.58 0.1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8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20 年 9 月 29 日,招商银行因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行为,被国家外 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外管检[2020]76 号)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 120 万 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020 年 11 月 27 日,招商银行因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的行为,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 市分局(深外管检(2020)92 号)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 55 万元、没收违法 所得 128.82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10 月 16 日,宁波银行因授信业务未履行关系人回避制度、贷后管理 不到位,被宁波银保监局(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48 号)给予罚款人民币 30 万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行对贷后管理不到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020 年 8 月 31 日,兴业银行因同业投资用途不合规、授信管理不尽职等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24 号)给予没 收违法所得 6,361,807.97 元,并合计处以罚款 15,961,807.97 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4 日,兴业银行因为无证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 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规定;为支付机构超范围 (超业务、超地域)经营提供支付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 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 银罚字〔2020〕35 号)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0,875,088.15 元,并处 13,824,431.2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10 月 16 日,平安银行因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借贷搭售、对房 地产开发贷及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等违法违规事项,被宁波银保监局(甬银保监罚决 字〔2020〕66号)给予合计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87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77,275.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4,241,891.5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7,735.06 5 应收申购款 2,638,645.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825,547.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8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07年 8 月 2日(合 同生效日) 起至 2007年 12月 31日 17.81% 1.47% 19.42% 1.52% -1.61% -0.05% 2008年 -52.81% 2.06% -52.20% 2.40% -0.61% -0.34% 2009年 67.60% 1.69% 58.69% 1.63% 8.91% 0.06% 2010年 -2.88% 1.37% -7.69% 1.25% 4.81% 0.12% 2011年 -25.87% 1.19% -17.44% 1.06% -8.43% 0.13% 2012年 -1.71% 1.15% 5.88% 1.00% -7.59% 0.15% 2013年 8.58% 1.31% -3.29% 1.09% 11.87% 0.22% 2014年 29.56% 1.18% 33.85% 0.94% -4.29% 0.24% 2015年 41.29% 2.52% 6.36% 1.96% 34.93% 0.56% 2016年 -9.07% 1.52% -7.58% 1.12% -1.49% 0.40% 2017 年 54.28% 0.88% 14.60% 0.51% 39.68% 0.37% 2018 年


-19.00% 1.38% -16.41% 1.07% -2.59% 0.31% 89 2019 年 43.21% 1.19% 29.64% 0.99% 13.57% 0.20% 2020年 40.58% 1.38% 22.30% 1.13% 18.28% 0.2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9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 92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 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93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 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94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 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 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95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96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 的现金收益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 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基金份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份;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中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98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9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0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和协商一致的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1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0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10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集中申 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104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105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06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107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8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 投资管理水平和内部组织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基金资产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一)基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 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 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会改变债券 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 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109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 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 WTO 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债券或股票价格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及大额转换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 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例如债券投资可能会发生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流动性 不均匀的问题;可转换债券投资可能会发生转债市场规模小,整体或个券流动性差 等问题。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 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 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个券和个股之间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高低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 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和个 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和个股 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和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 个券和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做好了相应的安排,并将按 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10 ①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 “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良好; ②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 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②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③收取短期赎回费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中第(六)条第 2 款的相关约定。 ④暂停基金估值 111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七)条的 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二)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产生的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没有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 选择没有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 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 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 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基金运作所面临的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 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投资科创板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12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 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 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基 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五)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113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 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 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 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114 十九、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引起的基金合同终止;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5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11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11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 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 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 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 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 顺延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 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119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基金份额的确权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7 年 8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华安策略优选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040008)基金份额的确权业务。 本基金原登记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基金份额转登记 至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 的原安久基金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以后,方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 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 确权业务办理流程、规则及申请确认详见 2007 年 8 月 22 日发布的《华安 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以下销售代销机构已开通 电子确权业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确权销 售机构在接受投资者的确权申请后须首先核对申请人的持有人名称、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证券账户号等内容正确完整,无涂改,并提示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 确权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基金数量和联系方式等,然后将投资者的确权申 121 请数据发送至本公司基金运营部。 如在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确权业务,销售机构须将投资者确权申请 资料传真至本公司基金运营部(传真号码:021-33627962)。各销售机构将保留 投资者提供的确权申请资料原件,以备留档核查。 本公司办理“确权”遵从谨慎原则,如果投资者不按照“确权指引”办理 相关手续或者虽按照“确权指引”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其身份仍不能核实的,则 本公司无法对其做“确权”登记。 3.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1-21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 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 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 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1-28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 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相 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2-04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07 5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07 6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07 122 7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 第 1号)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07 8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1 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07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子直销平台调整“微钱宝”账户交 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14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 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25 11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 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30 12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4-11 13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4-22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 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4-24 15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2020-05-21 123 网站 16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6-16 17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6-29 18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6-29 19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6-30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中芯国际)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7-11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寒武纪)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7-11 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7-14 23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7-21 124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亿华通)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04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天正电气)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04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敏芯股份)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04 27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08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博睿数据)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11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均瑶健康)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12 30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渤海银 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15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 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15 125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 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22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绿的谐波)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25 34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28 35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31 3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福昕软件)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02 3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中 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02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 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02 3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 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04 40 关于暂停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2020-09-05 126 告 网站 4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华翔股份)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05 4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 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08 4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 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11 4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天元股份)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12 4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包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17 4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24 47 关于暂停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24 48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2020-09-28 127 网站 49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28 50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嘉兴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29 51 关于暂停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9-30 52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0-09 5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 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0-17 54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0-27 5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 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0-28 5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 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0-29 128 57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0-29 58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0-29 59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1-03 60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2 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1-03 6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1-12 6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1-12 63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1-26 6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 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等三家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2-15 6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 有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在直销柜台实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2-18 129 6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 息官任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2-18 6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伟创电气)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2-23 6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 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2-23 69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2-28 70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2-28 7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2-30 7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合兴股份)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1-12 73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1-21 7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2021-02-03 130 公告(纵横股份)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7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 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2-06 76 关于终止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 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2-08 7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海泰新光)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2-19 7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东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3-09 7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盛京银行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3-20 8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盈米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3-24 81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3-30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132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13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4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35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136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37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8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39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同一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0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141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144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45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146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14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和协商一致的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148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 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149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 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50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4)、(9)、(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5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52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合同 正本为准。


15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0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15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 171位。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2667.97 亿元。2018 年 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00.9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 1、股票(含存托凭证); 2、债券; 3、短期金融工具; 4、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155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 5%以上,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156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10、11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 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157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158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 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159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160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二)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集中申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集中申购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管理,并全权为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办理交银银行网银用户开户手续和使用 交银银行网银办理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结算并汇划业务。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变更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资料。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161 公司变更证券账户的资料。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 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债券托管账户的资料,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162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163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 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 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64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 165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 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66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