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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MSCI联接A(005829)

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建信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3月 27日证监许可[2018] 551号 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5月 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及目标 ETF 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成份股停牌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为 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 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8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7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 MSCI 中 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25、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网站)等媒介 54、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选择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ETF”)为目标 ETF 55、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ETF联接基金”):是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ETF联接 基金持有目标 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 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别 6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经理。2005年 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 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 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 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 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 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 2019年执教于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 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 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 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 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 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 年 8 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 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 理。2005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 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2015年 8月 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 7月 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 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 8月至 1995年 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 计院工作。1998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 8月 30日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 11月 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 11月 1日起兼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2003年 1月至 2005年 8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 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 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 2009年 11月 5日起任建信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0 年 5月 28日至 2012年 5月 28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 9月 8日至 2016年 7月 20日任深证基本 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3月 16日起任建信深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3 月 25日起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自 2020年 5月 7日转型为建信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梁洪昀 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31日至 2018年 7月 31日任建信中证 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8月 6日至 2016 年 10 月 25 日任建信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理;2018年 2月 6日至 2019年 11月 25日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 2019年 11月 25日任建信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7 日起 任建信鑫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4月 19日起 任建信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月 16日起任建信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 总裁


赵乐峰 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 总经理 梁 珉 资产配置与量化投资部 总经理 叶乐天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 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CICC)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设立日期:1995年 07月 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82,725.6868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艳艳 电话:(86-10) 6505-1166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1441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 03908.HK,601995.SH)是中国首家中 外合资投资银行。凭借率先采用国际最佳实践以及深厚的专业知识,我们完成了 众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并深度参与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与客户共同成长。我们 的目标是成为一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金融机构。 自 1995年成立以来,中金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金融增值服务,建 立了以研究为基础,投资银行、股票业务、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和财富管理全方 位发展的业务结构。凭借深厚的经济、行业、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和优质的客户 服务,中金在海内外媒体评选中屡获“中国最佳投资银行”“最佳销售服务团队” “最具影响力研究机构”等殊荣。 2015年,中金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2017年,中金与中国中金 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财富证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 战略重组完成,中金财富证券成为中金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使公司规模显著 扩大,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 将实现对大、中小企业及机构、个人客户更为深度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的覆盖,构建更为均衡的一二级市场业务结构。2018 年,中金成功完成引入腾 讯作为战略投资者。2020年,中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中金总部设在北京,在境内设有多家子公司,在上海、深圳、厦门、成都等 地设有分公司,在中国大陆 29个省、直辖市拥有 200多个营业网点。公司亦积 极开拓境外市场,在中国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旧金山、法兰克福、东京 等国际金融中心设有分支机构。凭借广泛的业务网络及杰出的跨境能力,中金能 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秉承“植根中国,融通世界”的理念,通过境内外业务的无缝对接,中金将 持续为客户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协助客户实现其战略发展目标。


中金公司已取得多项业务牌照并开展业务,中金公司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 照。业务领域跨越境内境外市场,覆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多 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基金的发起和管理、金融产品代销、 托管业务、承销业务、投\融资顾问、融资融券业务、场外衍生品等。 最近 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本均不低于 20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年度内 中金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监管标准。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于 2014年 5月正式成立,负责 为公募、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客户提供资产托管及基金运营等服务。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为独立部门,托管业务与公司其他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相 互隔离,人员及岗位设置实现管理条线独立,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网络系 统、机房、应用系统、多项备份措施,从而保证利益隔离和信息隔离,保证了托 管业务的独立。 资产托管部人员均具备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背景,全部取得了基金从 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清算、估值、注册登记、投资监督等主要业务岗位人员 来自托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具备丰富的资管产品、基金运作管理 经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如军先生,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席和董事会提名与 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沈如军先生,自 2019年 8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投资有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沈先生自 1984年 12月至 1998年 12月先后担任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601398)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1398)两地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江苏分行会计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计划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彼 自 1998年 12月至 2003年 11月担任工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03年 11月至 2008年 7月担任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自 2008年 7月至 2013年 11月担任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自 2013年 11月至 2015年 3月担任工商 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自 2015年 3月至 2018年 6月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601328)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 份代码:03328)两地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副行长,自 2018年 6月至 2018年 10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沈先生于 2001 年从河海 大学技术经济学院获博士学位。 中金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沈如军先生担任本公司非执行 董事,且沈先生已取得相关任职资格,因此沈先生的任职已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起生效。同时,沈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席和董 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沈先生在担任本公 司董事长期间同时担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严格先生,董事总经理,资产托管部负责人。 严格于 2021 年加入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 年至 2020 年,任职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基金募集, 投后管理及投资者关系等相关工作。2004 年至 2016 年任职于中金公司财务部, 协助部门管理相关工作,拥有丰富的财税,项目管理和风险管控经验。2004 年 毕业于北京大学主修会计学,辅修电子商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金公司于 2015年 6月 30日获得证监会允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1441号),截止 2021年 6月 30日,托管各类在运作资 管产品 1213支,其中 8支公募基金产品。 中金公司自取得托管资格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赋予托管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托管部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合作开立产品托管银行账户,用于保管基金资产。账户由资产托管部资 金清算组负责管理。资金清算岗根据客户划款指令严格执行资金调拨。基金估值 组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各项义务,提 升托管服务质量。托管部投资监督岗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产品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客户场外交易指令全部通过投资监督岗审核后传递至 相关岗位,实现了对事前、事中、事后交易的监控及监督。托管部于 2014 年 5 月采购恒生电子的托管估值系统、投资清算系统、投资监督系统、XBRL系统, 资讯信息采购财汇资讯提供的数据。托管系统选用同城灾备加磁带备份的方式, 能够确保托管业务的数据安全。所有系统均已升级到恒生提供的最新的版本。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 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自我监控和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中 金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为独立部门,与公司其他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相互隔离, 人员及岗位设置实现管理条线独立,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网络系统、机房、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应用系统、多项备份措施,从而保证利益隔离和信息隔离,保证了托管业务的独 立。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组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各组和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 定了一整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制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流程汇编》,包括但不限 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托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估值核算管理办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指引》、《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终止运营操作规程》、《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应急预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隔离制度》、《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稽核制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技术规范》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托管部对资产托管业务在以下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流程:


1) 客户接受:公司建立了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机制,销售人员根据客户 准入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合理审慎的了解客户身份、资质情况及过往投资经验; 法律合规部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 审查;资产托管部负责对客户资料及审查结果进行集中存档。 2) 资产保管:对不同受托基金分别设立银行产品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不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与公司自营资产相分离。 3) 资金清算:在券商清算模式下,场内交易清算由券商完成。托管清算人 员根据管理人付款指令,完成银证转账、场外交易付款等划款操作。经办人员对 指令授权信息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划款前双人双岗进行复核,确保划付金额准 确无误。 4) 投资监督:托管业务投资监督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在投资监 督系统中维护风险控制指标,每日投资监督系统通过接口读取估值核算系统估值 表数据,投资监督人员对风险指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如有预警或超限 情况,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5) 估值核算:恒生估值核算系统中已为不同基金独立设账、独立核算。每 日接收场内交易及权益数据,读取清算数据后自动生成凭证。基金会计根据估值 结果或手工录入场外交易的估值结果。估值及其他核算工作完成后,系统生成估 值表,托管人与管理人或其外包服务人核对估值及基金净值。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中金公司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中金公司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中金公司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金公司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因基金托管业务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 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 况。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号 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服电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 http://www.jrj.com.cn/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s://www.licaike.com/ (1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 https://wacaijijin.com/ (1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https://www.noah-fund.com/ (1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http://www.jjmmw.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s://fund.eastmoney.com/ (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s://www.ehowbuy.com/ (1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1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1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 https://www.harvestwm.cn/ (2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 https://www.snjijin.com/ (2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 https://www.chtfund.com/ (2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hcfunds.com/ (23)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https://fund.shengshiview.com/ (24)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国际大厦 A座 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佳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s://www.tdyhfund.com/ (2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 https://www.gomefund.com/ (2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 http://www.windmoney.com.cn/ (2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29)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https://www.buyforyou.com.cn/ (3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 https://www.hongdianfund.com/ (31)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3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https://www.lufunds.com/


(3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3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 https://www.ifastps.com.cn/ (3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37)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5层 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03-1188 网址: www.bzfunds.com (3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 www.18.cn (39)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 https://www.duxiaoman.com/ (4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 http://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4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s://www.yibaijin.com (4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http://www.puyifund.com/ (4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44)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 http://www.huaruisales.com/ (4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4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47)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 https://www.xiquefund.com/ (48)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址: https://www.simuwang.com/ (4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0)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5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5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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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tja.com (5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5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5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5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2)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64)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6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6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6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6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1)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7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7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号安联大厦 34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7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 成国家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服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7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8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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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 (8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8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3月 27日证监许可【2018】551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 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 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 ETF (包括在该 ETF 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 ETF 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 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 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 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 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 ETF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 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 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 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 ETF通过基金管理人及指定场 内券商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 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 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 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 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而目标 ETF则没有这 项规定。 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十、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一、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他 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6、发起资金的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本基金发起资 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A类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C类认购费率 0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49,412.11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 49,412.11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十六、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七、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四、募集结果 截至 2018年 5月 11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99,019,072.14 元。本 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37,711.01 元。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户数为 2,85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募 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9,056,783.15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若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 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N)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N ≥ 1年 0 注: 1年=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N)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 7 日 ≤ N < 30 日 0.5% N ≥ 30日 0 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基金赎回费率并 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1)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 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日, 则适用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 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0元,持有时间为 18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5%,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天,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0元,持有期大于 3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1 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8、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可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9项除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值; 7、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可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若出现上述 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有权全部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 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 费用。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一)标的指数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二)编制方案 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初始构建时的成份股来自MSCI中国A股大盘暂 行指数,剔除连续 50 个交易日停牌的股票。目前在每次指数审议时,纳入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来自 MSCI 中国指数中的中国 A 股成份股。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基 于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GIMI)的编制方法。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旨在追踪随着时间推移部分 A 股逐渐被纳入 MSCI新兴市场指数的过程。 (三)指数信息查询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 MSCI 网站,网址: www.msci.com。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本基金不参与目标 ETF的投资管理。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 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 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基金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 合,并在建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 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或 者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 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的交 易。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 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 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债券投资者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 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 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七)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对于除第(1)、(2)、(6)中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规定、(12)、(13) 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目标 ETF 发生 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八、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九、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终止上市; 3、目标 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 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7 月 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 基金投资 76,202,538.12 93.1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485,769.39 6.71 8 其他资产 80,366.59 0.10 9 合计 81,768,674.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2)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建信 MSCI 中国 A股国 际通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股票型指 数基金 交易型开放 式(ETF) 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76,202,538.12 94.32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披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 存出保证金 6,241.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77.48 5 应收申购款 72,747.8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366.5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 MSCI中国 A股 ETF联接 A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成 立-2018年12 月31日 -9.33% 0.85% -22.09% 1.35% 12.76% -0.50% 2019年1月1日 —2019年12月 31日 34.48% 1.12% 33.36% 1.15% 1.12% -0.03% 2020年1月1日 —2020年12月 31日 33.54%


1.32%


29.80%


1.36%


3.74%


-0.04%


2021年1月1日 —2021年6月30 日 6.34% 1.19% 3.27% 1.26% 3.07% -0.07% 自基金合同生 效-2021年6月 30日 73.14% 1.15% 39.28% 1.28% 33.86% -0.13% 建信 MSCI中国 A股 ETF联接 C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成 立-2018年12 月31日 -9.57% 0.85% -22.09% 1.35% 12.52% -0.50% 2019年1月1日 33.84% 1.12% 33.36% 1.15% 0.48% -0.03%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019年12月 31日 2020年1月1日 —2020年12月 31日 33.00%


1.32%


29.80%


1.36%


3.20%


-0.04%


2021年1月1日 —2021年6月30 日 6.12% 1.19% 3.27% 1.26% 2.85% -0.07% 自基金合同生 效-2021年6月 30日 70.82% 1.15% 39.28% 1.28% 31.54% -0.13%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 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 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 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的交易费用、 申赎费用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 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 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点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持有人 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1、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投资目标 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 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由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 各项风险。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五、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 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 失。 六、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联接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和拟投资的投资标 的都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下,其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 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 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所投资的市场普遍面临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 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 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赎回申请比例 确认、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 的资产变现需求。 巨额赎回为开放式基金特有的风险,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能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 定价等具体措施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当本基金发生暂停估 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连续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上述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无法得到及时确认、赎回款项无法得 到及时支付、赎回价格因摆动定价机制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等情形。 八、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九、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目标 ETF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 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面临的风 险(例如目标 ETF 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目标 ETF 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 集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的表 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 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 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 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 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而目标 ETF则没有 这项规定。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 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或者编制机构退出市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在极端情况 下,成份股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的流动性受 限,无法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 十、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本基金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如有)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目标 ETF所产生的权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 费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 区)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代):毕明建


成立时间:1995年 7月 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985,130,809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441号 经营范围: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 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 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 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 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 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十八、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协议项下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对于除第(1)、(2)、(6)中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规定、(12)、 (13)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如上述内容与基金合同中 投资组合限制部分的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投 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如本基金需进行期货投资,则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 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部分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前 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立即报告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9、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以上条款而造成基金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托管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 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1、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 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后 8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结束后 30日内,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结束后 45日内,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管辖并 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 户服务体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 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 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 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 15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场外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场外投资者可拨打客服 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场外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注。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讯 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 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 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20年 10月 26日至 2021年 8月 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中国 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1-07-27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1-06-03 3 关于新增华鑫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1-01-20 4 关于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 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1-01-15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0-12-18 6 关于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 ETF联 接 A等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0-12-02 7 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0-11-04 8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1-07-27 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1-06-03 1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 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开展直销渠道赎回、转换转出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1-05-08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11 关于新增华鑫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1-01-20 12 关于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 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1-01-15 1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0-12-18 14 关于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 ETF联 接 A等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0-12-02 15 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20-11-04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查 阅上述公告。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文件 2、《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建信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