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万家安弘A(00468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九月 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2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1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 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 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 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 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 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型基金, 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 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8 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安弘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日 为工作日之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日为工作日 之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36、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 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0、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1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8、A 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C 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1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目前管理九十二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1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3-5年政策性 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 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 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万家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社会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万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安增利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汽车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惠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丰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和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价值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 1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万家科创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周期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健康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中国优势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战 略发展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陆家 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核心资产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民瑞祥明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惠裕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 司、中国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 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 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3月起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北京中昊泰睿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 科长,副部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设 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资源有 1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限公司董事、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现任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 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无锡尚德益家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会计学博士,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 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监事会主席丁治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苏海静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荣成飞利浦电子有限公 司、山东永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2007年7月起加入永锋 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永锋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中心副主任。 监事卢涛先生,博士,先后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6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营销支持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 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助理。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 有限公司。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 理。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 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4月进入万 1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年4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总部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 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 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 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奕雯女士: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在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用债研究工作,自 2017年8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安增利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苏谋东: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2月21日。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苏谋东、徐朝贞、李文宾、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黄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1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乔亮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委 员:苏谋东、孙远慧、尹诚庸、周潜玮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尹诚庸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1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 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 究。 1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 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 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 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2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 股股东。截至2020年末,平安银行有100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103家营业机 构。 2020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535.42亿元(同比增长11.3%)、净利润 289.28亿元(同比增长 2.6 %)、资产总额 44,685.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3.4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26,731.1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7 %)、发放贷款和 垫款总额26,662.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8%)。 2、主要人员情况





黄伟,男,曾任中国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科长,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高级 主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与推动中心 总经理。2021年2月26日起担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 2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持工作)。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个处 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3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 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 至2020年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4,626亿,平 安银行已托管18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 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2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 微交易)。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代销机构 (1)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34518-8631 网址:www.xcsc.com 2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2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2 网址:www.msftec.com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0)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01或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3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3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3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40)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4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42)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 (4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4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2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3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 [2016]2728号文注册。基金自2017年5月16日开始募集,认购截止日为2017年8月15 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31,505,959.29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25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 为231,508,759.73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 1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3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 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9日。本基金第一次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本 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本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共21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三个 封闭期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8日。本基金第三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为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5日,共20个工作日。本基金第四个封闭期为 自 2020年11月6日起(含该日),为期一年。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再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3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适当延长开放期并提前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 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任一类基金份额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规定 3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销 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 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 3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0 100万≤M<300万 0.03% 300万≤M<500万 0.01% M≥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3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M<100 万 0.60% 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A类和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 均为1.50%;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 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均为1.00%;对于持有一 个封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 限少于 7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 限大于等于 7日的份额 1.00% 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以上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3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该投资 者申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6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467.01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特定投资者群体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该投资 者申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6%)=9,994.00元 3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申购费用=10,000-9,994.00=6.00元 申购份额=9,994.00/1.0500=9,518.1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18.10份A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00%=105.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0=10,395.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95.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 3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 间相应延长。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 4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 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 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 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 不同的投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4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当市场基准利率变化 时,市场上所有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都将会随之调整。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 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 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 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固定收益投资品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 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 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 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市场上该类债券的合 理风险溢价水平,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 行综合评估。在获取数据方面不仅限于经营数据,对于地方政府或其他种类发行人 所处的区域经济做主要的评估,以地方政策、地方收入支出、城市化率、在国民经 济中的重要性等一系列指标为基础做系统评估。 4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动态 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债券的投资库,在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量打 分制,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建立相应 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 在投资操作中,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 投资的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 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 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者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3)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4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除上述第(2)、(9)、(14)、(15)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 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4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旨在 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7月19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至2021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19,342,420.00 97.09 其中:债券 1,799,227,420.00 96.02 资产支持证券 20,115,000.00 1.07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125.00 0.5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4,061,482.22 0.75 8 其他资产 30,432,087.54 1.62 9 合计 1,873,836,114.7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786,000.00 8.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786,000.00 8.05 4 企业债券 509,959,720.00 40.7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31,269,500.00 26.45 6 中期票据 808,637,200.00 64.5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5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8 同业存单 48,575,000.00 3.88 9 其他 - - 10 合计 1,799,227,420.00 143.6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210205 21国开 05 600,000 60,750,000.00 4.85 2 101900586 19中油股 MTN005 500,000 50,970,000.00 4.07 3 112110175 21兴业银 行 CD175 500,000 48,575,000.00 3.88 4 210202 21国开 02 400,000 40,036,000.00 3.20 5 102001946 20安吉租 赁 MTN001 300,000 30,513,000.00 2.4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37490 荣耀 10A 100,000 10,066,000. 00 0.80 2 137663 辉润 02A 100,000 10,049,000. 00 0.80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5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828.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73,040.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225,217.7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0,432,087.54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1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安弘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 1 月 1日- 2021年 6 月 30日 2.21% 0.02% 0.65% 0.04% 1.56% -0.02% 2020年 4.12% 0.06% -0.06% 0.09% 4.18% -0.03% 2019年 5.35% 0.05% 1.31% 0.05% 4.04% 0.00% 2018年 6.80% 0.04% 4.79% 0.07% 2.01% -0.03% 2017年 0.64% 0.02% -1.29% 0.05% 1.93% -0.03%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 2021年 6月 30日 20.50% 0.04% 5.40% 0.07% 15.10% -0.03% 万家安弘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 1 月 1日- 2021年 6 月 30日 2.10% 0.02% 0.65% 0.04% 1.45% -0.02% 2020年 3.92% 0.06% -0.06% 0.09% 3.98% -0.03% 2019年 5.10% 0.05% 1.31% 0.05% 3.79% 0.00% 2018年 6.60% 0.04% 4.79% 0.07% 1.81% -0.03% 2017年 0.58% 0.02% -1.29% 0.05% 1.87% -0.03% 5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 2021年 6月 30日 19.57% 0.04% 5.40% 0.07% 14.17% -0.0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自基金合同日至2021年06月30日) 5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注:本基金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5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5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6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6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6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6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并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7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7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 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7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登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况公告,披露所投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7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7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仅适用主袋 账户份额。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7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侧袋账户变现款项的支付不受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封闭期的限制。侧袋账户 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7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和个股 业绩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对基 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 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 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 7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 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 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不 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 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本基 金在投资运作上将充分考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点,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结构以 及在进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变现等方式,使得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要持有高 流动性的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 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 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 常支付、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8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 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 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 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8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定期开放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投资者仅可在开放期内申赎基金份 额,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赎回。若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未赎回基金份额,则需继续持 有至下一封闭期结束才能赎回,投资者在封闭期内存在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 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 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8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8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8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8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8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9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9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9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9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9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 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9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9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9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9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9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10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 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 10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 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 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 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0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1个月的期间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3)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10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以外,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 告。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10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 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前述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 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10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10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关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 10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 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 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09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11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11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112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11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1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资 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向订 制客户寄送。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净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11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服”—“服务中心”—“留言咨询”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6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 年 03 月 25 日 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 概要的公告 2021 年 03 月 26 日 3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 年 03 月 26 日 4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021 年 03 月 26 日 5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 年 03 月 30 日 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 告 2021 年 04 月 15 日 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1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1 年 04 月 21 日 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 年 04 月 28 日 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 年 06 月 09 日 1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普益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 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 年 06 月 11 日 11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1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 年 07 月 20 日


117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118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许可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