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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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季季红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或“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
《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权益登记
日为 2021年 7月 26日,投票时间为自 2021年 7月 28日起,至 2021年 9月 9日 17:00
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2,836,416.87份,占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53.55%,满足法
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
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书面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份额总数为 2,692,958.02份,反对
票所代表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份额总数为 96,609.01份,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
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份额总数为 46,849.84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94.94%,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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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9,000
合计
39,000
二、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1年 9月 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
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原文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后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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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调整后续序号。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二)上述修订于 2021年 9月 10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变更修改《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补充公告》
5、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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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
证
书
(2021)沪静证经字第 1705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张艳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蓉于 2021
年 7月 22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
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
的管理人,为审议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季
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季季
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
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
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1年 7月 22日通过
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 2021年 7月 26日为本基金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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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 2021年 7月 23日、
2021年 7月 24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 2021年 7月 28日至 2021年 9月 9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
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2021年 9月 10日,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在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
厦 10楼会议室出席了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
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张艳蓉、蒋璐对截止至 2021年 9月 9日 17时的
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5296300.28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836416.87份,占
该基金总份额的 53.55%,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692958.02
份,占出席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 94.94%;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96609.01份,占出席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
3.41%;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46849.84份,占出席本次大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 1.65%。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锦
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陈颖华、吴曹圆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
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和监督,未
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
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
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高淑娟
2021年 9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