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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汇逸债券A(675121)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8月)查看PDF公告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 8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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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9月 5日证监许可 【2016】2035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2月 4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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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1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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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7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汇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6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号 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 276号晶耀商务广场 3号楼 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 7月 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8,5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71,500,000 49% 合


计 350,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9年证券 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 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2017年 3月 至 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 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经理。自 2019 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8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 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年 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利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 士学位。曾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曾任上海 第一制药机械厂工人,上海光辉器材厂职员,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导师。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曾任陕西财经学院计算机站职员,陕西财经学院银行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副 系主任、副教授,副系主任、教授,副系主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 行信息管理系系主任、博士导师、三级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银行信息管理系二级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同花顺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福坦莫大学国际工商管理专 业。曾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 31所职员,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 303所副处长、处长、副所长、副所长(正局级),青 9 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青海省金融局党组织成员、副主任、副 局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获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金融创新 研究组副长、金融创新研究组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区 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曦女士:股东监事 陈曦女士,股东监事。毕业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西部证券漕东支路营业部综合岗、西部证券西江湾路营业部大堂经理、西部证 券上海第一分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现任西部证券合规管理部合规风控经理。 谢娟女士:监事 谢娟女士,监事。毕业于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银 行重庆市分行助理风险经理、南洋商业银行总行风险主任。现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 何晔女士: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区 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9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 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 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 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2017 年 3月至 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 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经理。 自 2019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10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 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 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年 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2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技术 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 12月加入 本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16年 9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研究 生,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自 2016年 9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 2021年 1月起任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旦 大学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科员,SK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阿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自 2010年 9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 理、产品设计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财富管理部(筹)总经理。本科学士,毕业于中国人 民大学金融学专业, 2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投 11 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机构销售部投资顾问,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执行董事,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2015年 11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战略发 展部(筹)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财富管理部(筹)总经 理。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得 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达拉斯 西南医学中心高级网络与系统工程师,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高级系 统管理员,美国国际集团下属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 2008年 5月 起担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2014 年 9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于 201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 2019年 6月起作为公司总办成员, 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工作,自 2020年 10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周帅先生,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2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南京银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交易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江苏银行投资管理部负责人、交银 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0年 1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自 2020年 7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0年 9月起 担任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12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2016年 9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募固定收益 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理培训 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年 5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奇先生,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曾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 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 6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可先生,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量化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任建设银 行洛阳分行业务主管、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与海外销售部副总经 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机构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 投资中心联席总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创新投资部总监。 2020年 2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 经济与金融专业。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理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年 5月加入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机构部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13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 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 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 1月加入我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公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 10月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经理,现任公募量化投 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心峰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硕士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融专业。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年 11月加入本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帅先生,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混合资产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南京银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交易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江苏银行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团队 负责人,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20年 6月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14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充分 15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项 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16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 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运行,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目 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司规 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将 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体包括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术 17 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 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险进 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施,监 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方 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 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的及时、准 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统 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作。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组织 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18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2.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 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具有 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第二道 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汇报合规 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 04月 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16人, 100%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 20 截至 2021年 6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89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规模 1853.23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21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 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 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电子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号 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 276号晶耀商务广场 3号楼 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陈眉媚 客服热线: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热线:95577 24 网址: www.hxb.com.cn (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号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岳倩颖 客服热线:010-86430203 网址:www.zioxdsds.cn/mobile/index.html (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400-6666-888 25 网址:http://www.cgws.com (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 26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热线: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世纪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4008-323-000


26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热线: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热线:0991-2307105 网址:www.hysec.com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27 客服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 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2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郑荣州 28 客服热线: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2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服热线:(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 秦臻 客服热线: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服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29 客服热线: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30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3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客服热线:0411-39027802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3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七 幢 23层 1号 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博 客服热线: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客服热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31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39)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张萌 客服热线: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4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32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罗文燕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5)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1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4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客服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4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33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49)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园 客服热线: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5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号联合大厦 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5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I、J单元 34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热线:021-50206002 网址:www.msftec.com (56)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徐微 客服热线:400-012-5899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5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 (5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35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 座 13、 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客服热线:952303 网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6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丹桥 客服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6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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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6 (63)西部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9层 法定代表人:陈杰 联系人:闫海 客服热线:400-688-6896 网址:www.westfutu.com (6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6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 (6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客服热线: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号 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 276号晶耀商务广场 3号楼 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3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年 9月 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035号文件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7年 1月 23日起至 2017年 1 月 24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00,021,001.91份,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 9000.00份,两项合计共 200,030,001.91份基金份额。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2月 4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42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到账,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43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注册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用途及其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 A类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44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500万元≤M 1000元/笔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类 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6个月 0.50% 6个月≤T 0% 对于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50% 30日≤T 0% 对于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45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0%, 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申购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元,可得到 9,448.22份 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 9523.81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46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0%=55.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55.00=10,94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0天,假设赎回 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元,可得到 10,945.00元赎回金额。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0%=55.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55.00=10,94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天,假设赎回当 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元,可得到 10,945.0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47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48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49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当日的赎回款项。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50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1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 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5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 结、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53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54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权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态 势、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及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实现投资组合 动态管理最优化。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组合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 低估的部分以及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债券市场宏观 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个券选择等 策略依次完成组合构建。在投资过程中,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主,结合经 56 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研 判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债券投 资组合管理。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分析中长期利率趋势,结 合经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研判密切跟踪 CPI、PPI、M2、M1 、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对未来中国债券 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分析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对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 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构建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债券组合。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本基金将债券 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间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本 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 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 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 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 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 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 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5)信用债投资策略 57 信用债属于无担保债券,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 处行业周期及其财务状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审慎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 相对于信用风险的投资价值,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 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 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3、股票、权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自上而下的动态研究,发挥时机选择能力,通过流动性较高 的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运用公司究平台,配置行业和个股,优化组合,精选流动性高、安 全边际高、具有上涨潜力的个股,力求增强组合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 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4、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券申购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可交换债券进行申购投资,并采 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 出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58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9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 (17)、(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90%+ 沪深 300指数收益 率×10%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 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 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 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61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62 1


权益投资


44,073,866.62 1.90


其中:股票


44,073,866.62 1.9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36,906,540.70 96.37


其中:债券


2,236,906,540.70 96.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46,244.76 0.11 8 其他资产


37,451,317.78 1.61 9 合计


2,321,077,969.8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487,845.90 1.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6,527,500.00 0.32 J


金融业


16,058,520.72 0.8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073,866.62 2.19 6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70,574 10,964,496.72 0.54 2 600519 贵州茅台 4,577 9,413,515.90 0.47 3 000651 格力电器 139,900 7,288,790.00 0.36 4 600570 恒生电子 70,000 6,527,500.00 0.32 5 000001 平安银行 225,200 5,094,024.00 0.25 6 600276 恒瑞医药 37,200 2,528,484.00 0.13 7 002271 东方雨虹 40,800 2,257,056.00 0.1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7,297,730.00 2.8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15,037,000.00 40.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15,037,000.00 40.43 4


企业债券


79,696,810.70 3.9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11,359,000.00 15.44 6


中期票据


875,794,000.00 43.4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82,000.00 0.03 8


同业存单


97,140,000.00 4.82 9 其他


- - 10 合计


2,236,906,540.70 110.9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90308 19进出 08 2,000,000 201,360,000.00 9.99 2 190207 19国开 07 1,200,000 120,720,000.00 5.99 3 112118089 21华夏银 行 CD089 1,000,000 97,140,000.00 4.82 64 4 200312 20进出 12 800,000 80,320,000.00 3.98 5 200216 20国开 16 800,000 80,136,000.00 3.9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 2020年 12月 25 日,因一)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二)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 位,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三)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 款,四)设置不合理存款考核要求,以贷转存,虚增存款,五)贷款风险分类 不准确,六)向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七)违规进 行信贷资产拆分转让,隐匿信贷资产质量,八)向棚改业务代理结算行强制搭 售低收益理财产品,九)扶贫贷款存贷挂钩,十)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三查” 不尽职,部分贷款资金未真正用于扶贫搬迁,十一)未落实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65 名单制监管要求,十二)以贷款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同业融资,未纳入同 业借款业务管理,十三)以协定存款方式吸收同业存款,未纳入同业存款业务 管理,十四)风险隔离不到位,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十五)未按规定向 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十六)逾期未整改,屡 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十七)利用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子公司间不良资产非洁 净出表,十八)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十九)收取财务顾问费质价不 符,二十)利用银团贷款承诺费浮利分费,二十一)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 明材料,二十二)未如实提供信贷资产转让台账,二十三)案件信息迟报、瞒 报,二十四)对以往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国别风险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被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 4880万元;国家开发银行在 2020年 10月 26日,因违反银行交易记录管理规定,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处以 罚款 60万元;国家开发银行在 2020年 10月 26日,因违规开展外汇交易,被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处以罚款 60万元;华夏银行在 2021年 5月 21 日,因一)违规使用自营资金、理财资金购买本行转让的信贷资产,二)贷前 审查及贷后管理不严,三)同业投资投前审查、投后管理不严,四)通过同业 投资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收购银行股权,五)违规向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融资, 六)违规开立同业账户,七)通过投资底层资产为本行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 少计风险资产,八)同业资金协助他行增加一般性存款,且部分期限超过监管 要求,九)会计核算不准确,将同业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十)部分理财产品 相互交易、风险隔离不到位,十一)违规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 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十二)策略保本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未充分揭示风 险,十三)出具的理财投资清单与事实不符或未全面反映真实风险,十四)理 财资金违规投资权益类资产,十五)理财资金违规投资信托次级类高风险资 产,十六)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超过监管要求,十七)非标资产非 洁净转让,十八)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有效分离,十九)部分理财产品信息 披露不合规,对接本行信贷资产,二十)部分理财资金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 目,二十一)部分理财资金投向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项目,二十二)部 分理财投资投前调查不尽职,二十三)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规,二十四)与 未备案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业务,二十五)漏报错报监管标准化数据且逾期 未改正,二十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二十七)部分理财资金未托管,被 66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9830万元;其余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0,643.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359,564.35 5


应收申购款


1,109.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451,317.78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基金A: 67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2月4日 -2017年12月 31日 -1.69% 0.10% -0.87% 0.10% -0.82% 0.00%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2月 31日 5.55% 0.03% 2.72% 0.15% 2.83% -0.12% 2019年1月1日 -2019年12月 31日 4.05% 0.02% 4.33% 0.12% -0.28% -0.10% 2020年1月1日 -2020年12月 31日 1.09%


0.06%


2.54%


0.16%


-1.45%


-0.10%


2021年1月1日 -2021年6月30 日 0.42%


0.08%


0.33%


0.15%


0.09%


-0.07%


2017年2月4日 -2021年6月30 日 9.60%


0.07%


9.29%


0.14%


0.31%


-0.0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基金C: 68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2 月4日- 2017年12 月31日 3.68% 0.20% -0.87% 0.10% 4.55% 0.10% 2018年1 月1日- 2018年12 月31日 5.52% 0.03% 2.72% 0.15% 2.80% -0.12% 2019年1 月1日- 2019年12 月31日 4.49% 0.02% 4.33% 0.12% 0.16% -0.10% 2020年1 月1日- 2020年12 月31日 1.01%


0.06%


2.54%


0.16%


-1.53%


-0.10%


2021年1 月1日- 2021年6 月30日 0.37%


0.08%


0.33%


0.15%


0.04%


-0.07%


2017年2 月4日- 2021年6 月30日 15.89%


0.10%


9.29%


0.14%


6.60%


-0.04%


6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2月4日至2021年6月30日) 70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73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4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7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76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7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 持有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 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 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79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81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82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内容 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 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 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标识。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85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 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回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可变现方式恢复流动性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86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账户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87 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8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89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90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91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92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93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十





年。 9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五、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9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6、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下降。 7.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 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96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投资策略能 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等方 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的投资交易限制符合《流动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手的集 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 整。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 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允价值计 算足额。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c)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d)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及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7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实施侧袋机制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4)本基金特定风险 1、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而债券投资除存在上述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98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 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 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 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本基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需要保留一 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仍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99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 变化情况。 (6)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0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0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03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0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05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6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07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108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9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11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111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112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1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116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117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1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9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号 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 276号晶耀商务广场 3号楼 9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日期:2010年 7月 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 04月 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120 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次级债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权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21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12、17、18项外, 12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123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124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125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6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27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128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财产托管期间,资金账户预 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 1枚以及监管人名章 1枚。资金账户的开立 需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9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130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31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32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33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34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 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135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 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等)。 (三)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 金管理人会尽快在 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 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 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 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 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 276号晶耀商务广场 3 号楼 9层 邮编:200126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3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7-01-24 2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7-02-06 3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2-07 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1 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金参与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2-11 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5 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2017-02-21 8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02-25 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5 10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金融服务(深 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04 11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金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03-10 1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5 13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7 1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25 1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4-12 138 1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金在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7 1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 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9 1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7-07-01 1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7-20 20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2季度报 告 2017-07-21 25 关于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8-02 2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金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及定投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25 23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7-08-29 24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2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3 26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一期) 2017-09-15 2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一期) (摘要) 2017-09-15 2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成都华羿恒信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9-19 2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联储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8 30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3季度报 告 2017-10-26 31 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31 32 关于新增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7 139 33 关于新增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2 34 关于新增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19 3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 渠道开展基金 转换业务时开展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12-21 3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金 2017 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7-12-21 3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4季度报 告 2018-01-02 38 关于新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8-02-07 39 关于新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2-07 40 关于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03 41 关于新增西部期货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8-03-03 42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07 43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期) 2018-03-17 44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期)(摘要) 2018-03-17 45 关于新增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21 4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6 4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6 48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6 49 关于新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2018-03-27 140 50 关于新增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3-27 51 关于新增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8-03-28 52 关于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28 53 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28 54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3-30 55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 要 2018-03-30 56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8-04-23 5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4-24 58 关于新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5-12 59 关于新增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30 60 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08 61 关于新增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12 62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季度报 告 2018-07-20 63 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4 64 关于新增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14 65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23 66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141 6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8-08-28 68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二期) 2018-09-18 69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二期)(摘要) 2018-09-18 70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2018 年度 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8-09-20 71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8-10-24 72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9-01-22 73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期) 2019-03-21 74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期)(摘要) 2019-03-21 75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直销、代销渠道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3-21 76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2019 年度 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9-03-22 7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78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9-03-28 79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9-04-18 80 关于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24 81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 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6-17 82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2019年度 第二次分红公告 2019-06-19 83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9-07-19 84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9-08-24 85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 2019-08-24 86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 8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9-19 8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2019 年度 第三次分红公告 2019-09-25 88 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142 89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3季度报 告


2019-10-24 90 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11 91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 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12-12 92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2019年度 第四次分红公告


2019-12-18 93 关于新增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9-12-20 94 关于微信交易系统升级维护的公告


2019-12-20 95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的上线公告


2019-12-21 96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 改旗下 33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 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


2019-12-25 9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25 98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25 99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年 12月)


2019-12-25 100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年 12月)(摘要)


2019-12-25 10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9-12-27 102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9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0-01-01 103 关于新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20-01-14 104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 告


2020-01-17 105 关于新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20 10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2-25 107 关于新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06 108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 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3-09 143 109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2020年度 第一次分红公告


2020-03-11 110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20-03-25 111 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5 112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3-31 113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摘 要


2020-03-31 114 旗下部分基金 2019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115 旗下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2 116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 告


2020-04-22 117 关于暂停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04-23 118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暂停大额 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6-02 119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2020年度 第二次分红公告


2020-06-05 1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20-06-17 1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20-07-01 122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20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0-07-01 123 关于提示旗下网上交易直销平台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 证照片并完善个人信息的公告


2020-07-09 124 旗下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1 125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报 告


2020-07-21 1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20-07-21 12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07-28 128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0年 7月)


2020-07-31 129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0年 7月)(摘要)


2020-07-31 130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08-14 131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0年 8月)


2020-08-19 144 132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0年 8月)(摘要)


2020-08-19 133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0年 8月)


2020-08-31 134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135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136 旗下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31 137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摘 要


2020-08-31 138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139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140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141 旗下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142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 告


2020-10-28 14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0-31 144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20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1-01-01 145 关于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变更公告


2021-01-07 146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王宇)


2021-01-11 147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孙威)


2021-01-11 148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蔡晨研)


2021-01-11 149 关于即将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 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1-01-14 150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 告


2021-01-21 151 旗下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152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招赢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11 153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摘 要


2021-03-30 154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145 155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1季度报 告


2021-04-20 156 旗下基金 2021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0 157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4-28 158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4-30 159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6-04 14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