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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研究精选混合A(005630)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16日《关于准予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4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
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
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股
指期货,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管理人、托管人信息外,本次招募说明书对增设C类基金份额相关内容进行了
补充更新,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9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十七、风险揭示 ............................................................................................................................ 9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0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8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一、绪言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月 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1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2、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工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二部项目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 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兼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部总 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与首席风险 官、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及其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年至 201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 维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 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0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建军先生,硕士研究生,13 年证券、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制造业研究部部门主管,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团队负责人。2016 年 3 月加入华安基金,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2018 年 3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月起,担任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84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0.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4.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885只,QDII基金 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月 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服电话: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5)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客服电话:400-893-9999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网址:www.fjhxbank.com (16)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7)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栋标准厂 房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1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 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网址:www.ehowbuy.com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2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86-10-59366000,86-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26)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30层 法定代表人:赵丽峰 客服电话:86-21-20655588 网址:www.huajinsc.cn (27)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丁可 客服电话:86-755-36991929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网址:www.lczq.com (2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号 10楼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86-21-60795000 网址:www.100bbx.com (2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客服电话:86-10-63631191,86-10-63631241,86-10-63633333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中水大厦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3)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网址:www.igesafe.com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3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3201内 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3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 号 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 (3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 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3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40)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 号楼 40层 4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4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5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5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5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5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585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5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 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6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6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itics.com (6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6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7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 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om.cn (7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7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7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客服电话:020-83963933 网址:http://www.gzs.com.cn (7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7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http://www.xsdzq.cn (7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号 16-20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8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8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电话:95531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网址:www.longone.com.cn (8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8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 (8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8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网址:http://www.cicc.com.cn (8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www.cfsc.com.cn (9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91)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0752-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9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94)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9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季明 客服电话:86-25-52890919 网址:www.jsbchina.cn (96)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庄颖杰 客服电话:86-512-63969966,86-512-63969870 网址:www.szrcb.com (97)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客服电话:86-575-81105353 网址:www.borf.cn (9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 网址:www.qihuobuliezhe.com (9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10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0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02)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0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 号楼 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104)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号金穗大厦 14楼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10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06)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号楼 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0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夏宏建 客服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二期 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楼茜蓉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月 16日证监许可【2018】134 号文 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8年 2 月 5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年 3月 9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447,950,088.27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81,771.06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6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元 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47,950,088.27份基金份额,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81,771.06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448,431,859.33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0,062.29 份(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893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时间或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与转换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6、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4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或转换申请 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或转换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或 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1.5% 100万≤M<300 万 1.2% 300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 年 0 C类基金份额 Y<7天 1.5% 7天≤Y<30天 0.5% Y≥30天 0 注:1年指 365天,2年为 730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中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中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份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 申购费金额为 500元,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0=98,029.56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45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T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 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转 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 续,投资者于 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3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4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标,通过“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 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投资于基本面优质、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个股。各个行业 研究员以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前提,挖掘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 股票,基金经理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在深入研究的基础 上进行行业和个股的精选,定期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优化。主要分为以下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7 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 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 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 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结合使用公司自主 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 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 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依托强大的研究平台,通过多层面、多维度的方法来深入研究公 司的基本面状况,挖掘企业的价值驱动因素。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整 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成长能 力、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标。 3、债券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8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资本市场资金环 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 型等数量工具,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环 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趋势,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并通 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环境、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 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除普通信用债外,本基金还将适时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短期内,此类 券种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个体异质性强、信息少且 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Case-by-case),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9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权益类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 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择投 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 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0 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 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因上述原因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 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2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3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年 4月 19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52,104,101.56 80.30 其中:股票 452,104,101.56 80.3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09,976,776.76 19.53 7 其他各项资产 948,119.60 0.17 8 合计 563,028,997.9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679,363.00 2.81 C 制造业 312,552,777.16 55.96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4,036.12 0.00 E 建筑业 10,471,448.00 1.87 F 批发和零售业 33,073.82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60,499.37 0.01 J 金融业 52,153,908.79 9.3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862,096.00 6.7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654,826.60 1.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392.02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578,680.68 3.1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2,104,101.56 80.9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股) 公 允 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比 例(%) 1 0005 泸州老窖 245, 55,310,14 9.90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6 68 801 1.02 2 6005 19 贵州茅台 22,6 36 45,475,72 4.00 8.14 3 0008 58 五 粮 液 166, 460 44,607,95 0.80 7.99 4 6018 88 中国中免 123, 700 37,862,09 6.00 6.78 5 6000 19 宝钢股份 3,15 1,400 25,463,31 2.00 4.56 6 6009 19 江苏银行 3,16 9,300 20,505,37 1.00 3.67 7 0005 16 国际医学 1,27 1,974 17,578,68 0.68 3.15 8 3003 63 博腾股份 332, 100 17,538,20 1.00 3.14 9 3007 50 宁德时代 53,5 00 17,236,09 5.00 3.09 1 0 3007 25 药石科技 108, 343 16,732,49 2.92 3.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2020 年 12 月 30 日,江苏银行因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发放流 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江苏监管局(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88 号)给予罚款人民币 240 万元的 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8 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6,191.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802.17 5 应收申购款 698,125.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8,119.6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 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20年 12 月 31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0-1-1至 2020-12-31 92.51% 1.79% 21.76% 1.14% 70.75% 0.65% 2019-1-1至 2019-12-31 75.02% 1.49% 29.12% 0.99% 45.90% 0.50% 自 2018-3-14(合 同生效日)至 2018-12-31 -23.29% 1.33% -20.32% 1.09% -2.97% 0.2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2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 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或按成本法进行。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5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8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5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7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8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参与融资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0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1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做好了相应的安排,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2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合同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 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 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措施详 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3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第(六)条第 2款的相关约定。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七)条 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估值。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由于市 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投资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可能导致本基金资 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 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 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4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 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5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及期货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 金在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7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 2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1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 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 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1-21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 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 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28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 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相 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2-04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5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07 6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07 7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第 1号)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3 8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1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3-07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子直销平台调整“微钱宝”账户交 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14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 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25 11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 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30 12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4-11 13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4-22 14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5-21 15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6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7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2020-06-30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4 告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中芯国际)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1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寒武纪)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1 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4 21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7-21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亿华通)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4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天正电气)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4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敏芯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4 25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8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博睿数据)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1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证券时报》、中国 2020-08-12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5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均瑶健康)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5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2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绿的谐波)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5 31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28 32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31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福昕软件)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2 3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华翔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5 3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 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1 3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天元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2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6 3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首创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5 38 关于暂停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4 39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40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41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09 4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17 43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0-27 4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 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8 4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 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9 46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2020-10-29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 网站 47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0-29 48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1-03 49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 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11-03 5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12 51 关于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 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01 52 关于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09 53 关于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 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1 5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 有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在直销柜台实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5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 息官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5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证券时报》、中国 2020-12-23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8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伟创电气)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57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58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5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30 6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合兴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12 61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1-21 6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纵横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03 6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06 6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公告(海泰新光)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19 6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东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09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9 6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盈米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24 67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3-30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3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4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5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6 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 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 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基金 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基金托管人共享本业 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8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9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与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1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2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3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5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6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7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月 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 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定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违反上述第(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第七部分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 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