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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趋势A(519702)

关于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
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和《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
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 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 2021年 8月 27日,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430),并
于当日起开通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
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前端 519702,后端 519703),
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
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类基
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网站及手机 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
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
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
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
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 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
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将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由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调整为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
保留位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
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1、附件 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
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2、本基金已于 2021年 8月 19日起暂停 1万元以上大额申购(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故对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单笔或
多笔累计申购金额在人民币 1万元以上(不含 1万元)的申购申请(含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发起的申购申请,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申请金额并予以合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恢复办理本基金相关限额业务的日期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 
3、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年 8月 27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
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
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1:《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销售服务费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 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侧袋机制 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 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C类基 金份额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 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需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 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 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 间递减。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 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 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 A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 减。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 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 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单笔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单笔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 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 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四、 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 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项、第 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 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 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附件 2:《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本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 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 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一、基金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