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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汇(110012)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 监会 2008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08]1140 号文核准的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科汇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而成的《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资产配置 风险;(2)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价值型股票而面临的风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 12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1年 7 月 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4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22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8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8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8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83 七、基金的存续..................................................... 84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 84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84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8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6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 86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8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86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86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 87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 88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89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90


II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90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91 十、基金转换....................................................... 93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 93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 93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 93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94 (五)基金转换费率 ..................................................................................................... 94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 94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 96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 96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 96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97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98 十三、基金的投资................................................... 99 (一)投资目标 ............................................................................................................. 99 (二)投资范围 ............................................................................................................. 99 (三)投资理念 ............................................................................................................. 99 (四)投资策略 ............................................................................................................. 99 (五)业绩比较基准 ................................................................................................... 101 (六)风险收益特征 ................................................................................................... 101 (七)投资决策 ........................................................................................................... 101 (八)投资限制 ........................................................................................................... 102 (九)禁止行为 ........................................................................................................... 103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104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104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 104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104 十四、基金的业绩.................................................. 109


III 十五、基金的财产.................................................. 110 (一)基金资产总值 ................................................................................................... 110 (二)基金资产净值 ................................................................................................... 110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11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110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112 (一)估值目的 ........................................................................................................... 112 (二)估值日 ............................................................................................................... 112 (三)估值对象 ........................................................................................................... 112 (四)估值方法 ........................................................................................................... 112 (五)估值程序 ........................................................................................................... 11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113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113 (八)估值错误处理 ................................................................................................... 114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115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16 (一)收益的构成 ....................................................................................................... 116 (二)收益分配原则 ................................................................................................... 116 (三)收益分配方案 ................................................................................................... 116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116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17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8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118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119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20 (一)基金会计政策 ................................................................................................... 120 (二)基金年度审计 ................................................................................................... 12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121 (一)披露原则 ........................................................................................................... 121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 ........................................................................................... 121


IV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122 (四)基金净值信息 ................................................................................................... 122 (五)临时报告 ........................................................................................................... 123 (六)澄清公告 ........................................................................................................... 124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124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24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125 二十一、风险揭示.................................................. 126 (一)市场风险 ........................................................................................................... 126 (二)管理风险 ........................................................................................................... 126 (三)流动性风险 ....................................................................................................... 126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 ........................................................................................................... 127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 128 (六)其他风险 ........................................................................................................... 12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30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30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30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0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2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2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5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6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42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43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4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4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45


V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8 (四)基金财产保管 ................................................................................................... 149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5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52 (七)争议解决方式 ................................................................................................... 153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53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 15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 15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 154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54 (五)资讯服务 ........................................................................................................... 15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5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7 二十八、备查文件.................................................. 158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科汇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科汇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 成;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公


3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的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 超过一个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科汇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 基金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人、更名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条款的 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始日,基金合同自科汇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 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月: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 办理注册登记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5 的日期; T+n日: 指 T日起(不包括 T日)的第 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7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 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 司总监,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 团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盈合(深圳) 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 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 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 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


8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 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 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 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 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 长。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监事。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 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 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9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 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监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 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 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 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 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10 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 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 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 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 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 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


11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 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首席信息官。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 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发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 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杨嘉文先生,管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2 (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1月 28日起任职)、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11月 2 日起任职)、易方达逆向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4月 1日起任职)。 张凯頔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 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高等级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岁丰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3-5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伍卫,管理时间为 2008年 10月 9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 吴欣荣,管理时间为 2010年 1月 1日至 2011年 1月 9日;冯波,管理时间为 2010年 1月 1 日至 2014年 11 月 21 日;郭杰,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0 日至 2017 年 5月 10 日;林 高榜,管理时间为 2017年 5月 11日至 2018年 8月 3日;祁禾,管理时间为 2017年 12月 30日至 2019年 11月 27日;付浩,管理时间为 2018年 8月 4日至 2019年 11月 27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13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4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5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16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17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2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2位; 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17万亿元。2021年1-3月,交通银 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9.4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


19 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 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 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 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 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年7 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 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 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7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20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23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恒丰银行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 289号南山世纪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陈颖 联系人:李胜贤 联系电话:021-63890179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传真:021-63890196 网址:www.hfbank.com.cn (5)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湘波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7)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5 (10)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2)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3)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徐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26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5)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7)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8)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号 1幢 1单元 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号朗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全明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6669;(029)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7 (19)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卜书慧 联系电话:0411-8231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0)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号 法定代表人:牛洪春 联系人:王方震 联系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01-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1)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8楼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晶 联系电话:0591-873850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23)广东华兴银行


28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客户服务电话:9509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24)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号商铺、3层 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号商铺、3层 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0-28308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25)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6)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贾琳娜 联系电话:0451-86779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29 (27)汉口银行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电话:027-82656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 传真:027-82656213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8)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蒋梦君 联系电话:0571-85120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9)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311-886275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30)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联系电话:0731-8982818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30 传真:0731-89828806 网址:www.hrxjbank.com.cn (31)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龙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32)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任正东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33)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 联系电话:025-58587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4)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31 客户服务电话:956055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35)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联系人:陈霞、王智慧 联系电话:0579-8217827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36)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37)兰州银行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杜珊珊、景亚楠 联系电话:0931-46005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799(全国)、96799(甘肃省内) 网址:https://www.lzbank.com (38)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32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39)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40)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佳瑜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1)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42)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532-68629956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33 网址:http://www.qdccb.com/ (43)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44)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邱丽萍 联系电话:0633-8081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 、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5)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46)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联系电话:0512-69868373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34 传真:0512-69868373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7)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95605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48)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冯十卉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9)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联系人:井靖 联系电话:0536-80519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6061 网址:www.wfccb.com (50)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35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全国)、96779(陕西) 网址:www.xacbank.com (51)厦门国际银行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号国际银行大厦 1-6层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号国际银行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王文彦 联系电话:0592-2078888-6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1623623 网址:https://www.xib.com.cn/ (52)烟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53)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5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3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55)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联系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56)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田力源 联系电话:0371-61910219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57)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福利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58)成都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话:95392


4006-028-666


37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5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钟燕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0)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陈棠熙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61)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周群 联系电话:0571-61732352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62)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2389067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63)杭州联合银行


38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64)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联系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65)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504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66)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号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67)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号


39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68)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朋远 联系人:胡肖雅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69)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500 号富银大厦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号信合大厦 A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70)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小娜 联系电话:0577-6668124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71)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7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3)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2524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777 网址:www.sdebank.com (74)苏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传真:0512-63969209 网址:www.szrcb.com (75)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人民路 25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朱光锋


41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6)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77)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13880285822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78)鄞州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 联系人:朱霓虹 联系电话:0574-87412569 客户服务电话:956058 网址:www.beeb.com.cn (79)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42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0)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1)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82)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83)财信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及裙房 718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43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4)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联系电话:010-68085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85)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或 95514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86)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7)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


44 17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 17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08 网址:www.cczq.com (88)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9)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0)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45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91)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2)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93)东方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94)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46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95)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96)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7)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0层、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郑旷怡 联系电话:010-66559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98)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47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9)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6-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0)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1)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2)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3)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李健 联系电话:0755-88313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04)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5)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06)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 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 号金隅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刘云龙、张泽浩


49 联系电话:010-83991889、010-83991862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07)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08)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9)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0)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50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11)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2)红塔证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353652 客户服务电话:956060 传真:0871-63578827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113)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114)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5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5)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 N1座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16)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幢 1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 C座 31-33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7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传真:0755-82707993 网址:www.chinalin.com (117)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2 (118)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19)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120)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21)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387


53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 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22)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23)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24)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晓黎 联系电话:010-57672186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125)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54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26)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号金融中心大厦 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9、10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尹铮铮 联系电话:010-86499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27)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28)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9)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55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30)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谢武兵 联系电话:0351-8686721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31)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网址:https://www.shzq.com/ (1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133)申万宏源证券


5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4)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91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35)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传真:010-59366238 网址:www.sczq.com.cn (136)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57 网址:http://www.tfzq.com/ (137)万和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 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 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晟辉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传真:0755-25842783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138)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 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栋 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吕祥崟 联系电话:020-38286692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39)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电话:029-87211668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40)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魏馨怡 联系电话:023-67663104


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1)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42)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廖晓 联系电话:010-83561321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43)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44)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兴业证券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59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5)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6)粤开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47)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8)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60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49)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50)中金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座 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151)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2)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61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www.zszq.com (153)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54)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55)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56)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62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57)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58)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合利天德广场 T1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59)中银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60)中邮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号


63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岳帅 联系电话:010-67017788-606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 (161)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62)甬兴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 路 429号泰康大厦 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戴璐璐 联系电话:021-20587260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163)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4)创金启富


6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 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 号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8005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65)大连网金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联系电话:0411-39027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66)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67)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8)度小满基金


65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69)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号 1栋 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联系电话:1511405362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70)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171)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海银金融中心 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楠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72)好买基金


66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173)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174)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75)华夏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7 (176)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77)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号 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78)基煜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79)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冠捷大厦 3层 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传真:010-65330699


68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0)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联系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81)加和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号楼 4层 A5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号楼 4层 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联系电话:010-804567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8045 6278 网址:www.bzfunds.com (182)金海九州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电话:0755-819942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传真:0755-84333886 网址:www.jhjzfund.com (183)京东肯特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69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84)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85)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86)联泰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87)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源深路 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7楼


70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88)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9)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90)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长阳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网址:www.noah-fund.com (191)浦领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号 04室


7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192)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号院 2 号楼 17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号院 2 号楼 17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白皓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62565181 网址:www.qianjing.com (193)尚善基金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号 1幢 B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号 4幢 201-2A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慧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94)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95)腾安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72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196)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7)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2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98)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99)途牛基金


73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200)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1)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02)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03)喜鹊基金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号


74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204)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 3号楼为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205)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 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号楼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206)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1326030935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59644044 网址:www.yixinfund.com (207)盈米基金


75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08)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明月路 1257号 1幢 1层 103-1、 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09)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号 4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号 4层 407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10)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76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211)中期时代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幢 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12)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号 1号楼 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号 1号楼 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13)众惠基金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栋 30 层 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栋 30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兰显勋 联系电话:0851-8220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传真:0851-86909950 网址:http://hyzhfund.com (214)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77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15)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6)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17)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号院 1号楼 3层 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号院 1号楼 3层 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218)和讯信息


78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19)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号楼 法定代表人: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联系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220)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221)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22)鑫鼎盛


79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223)阳光人寿保险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85632771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传真:010-85632773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24)中国人寿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联系电话:010-63631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25)华瑞保险销售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传真:021-68595766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226)玄元保险


8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传真:021-50701053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227)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号上海期货大厦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228)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号弘业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229)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号 3号楼 6-7层,6号楼 1-2层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230)中国国际期货


8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幢 6层 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幢 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联系电话:010-65807827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31)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楼、30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32)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82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负责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王立华 经办律师:陈华、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8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汇”)转型而来。 基金科汇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 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19 号文批准,由原广证投资基金及华信投资基金清 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根据 2000年 6月 30日原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交通银行,并于 2000 年 7 月 18 日开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根据 2001年 5月 2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 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11号文件)批准,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基金科汇于 2001 年 7月 2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 248,341,369份扩募至 8亿份基金 份额,存续期由 1993年 12月 14 日至 2003年 12月 13日延长 5年至 2008年 12月 13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1]61 号文批准,基金科汇于 2001 年 6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 2008年 8月 5日至 2008年 8月 28日,基金科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科汇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科汇由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修 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40 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 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进行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84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科汇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 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5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为 2008年 10月 14日至 2008年 11月 7日。 本基金的最终有效净集中申购金额为 463,676,787.26 元人民币,有效集中申购申请金 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2,023.55元人民币。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银行 利息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本次集中申购 有效申购户数为 176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 1.0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中申购 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63,708,810.81 份,已分别计入参加 集中申购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参加集中申购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8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受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销售机构的非直销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 册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87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除非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自 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 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8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万≤M<500万 0.12% 500万≤M<1000万 0.03% M≥1000 万 每笔 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元 日常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注:对于投资者在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原科汇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最后一日 的次一工作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集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结束后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89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9,852.22元 147.78 元 1.000元 9,852.22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元 9,999,000份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元 0.15% 49,925.11元 74.89元 1.000元 49,925.11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元 9,999,000份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金额 10,000 1.000元 6天 1.5% 150.00元 9,850.00元 10,000 1.000元 100天 0.5% 50.00元 9,950.00元


90 10,000 1.000元 500天 0.25% 25.00元 9,975.00元 10,000 1.000元 800天 0% 0元 10,000.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 于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 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基金转换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 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91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92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7)、(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 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93 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月 28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5、除非有特别说明,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 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6、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2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94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 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 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 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 基金。


95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 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在 T日转出 10,000 份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元 55.00元 54.45元 10,890.55元 1.020元 10,677.01 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 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 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96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2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97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月 28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98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 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可代为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但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 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 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 (六)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9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和固定收益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以及将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间进行灵活配置,有利于控制投资 风险,争取稳健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CPI、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 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应用“易方达价值股评价模型”,通过价值股评价指标,包括市净率、预期市销 率、预期市盈率等指标,从公司的备选库中筛选出价值股评价指标位居前 2/3的公司进入本 基金的备选库。如果由于股价、企业的收入及收益预期、价值股评价指标的排名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基金持有的股票已不在本基金的备选库中,基金需在半年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方法,从本基 金备选库中选择估值有可能改善的价值型股票作为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股票: (1) 即将走出行业周期低谷的股票:对于处于行业周期低谷的股票,市场往往十分


100 悲观,股价可能出现超跌。本基金将加强对行业的前瞻性研究,在行业盈利改善前,选择具 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低估值公司进行投资。公司的利润率是判断公司核心竞争力高低的重要 指标,本基金还将从公司的管理团队的领导能力、生产技术水平及设备先进性、营销战略及 市场占有率、创新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竞争能力的持续性进行评估。 (2) 隐蔽资产类股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准确反映公司拥有资产的实际价值, 包括公司持有的股权、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税收结转等,而且市场 也没有对企业的实际价值给予正确评估。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研究,采取市价法、重置成本 法等,正确评估公司的资产价值,同时分析企业出售资产或被其他企业收购的可能性,选择 企业基本面良好并且公司价值有可能被重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3) 成长性被低估的股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市场仍按历史成 长率对公司进行估值。随着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布,公司股价将回到其合理的水平。 (4) 从困境中复苏类股票:公司经营面临困境,而且公司正在采取措施努力改变现 状,包括大股东股权转让、进行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变更管理层、变更主业等,但是公司 股价并没有反映出这些有利的变化。 (5) 防御类股票:主要包括企业收益稳定、现金流充裕、股息回报率较高、市盈率 较低的股票。当经济处于衰退中或市场处于熊市中,此类股票往往为投资者所青睐。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企业经营效益以及股票预测收益率的变化,构造股 票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的调整,争取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3、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固定收益市场对 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组合的平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总体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 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 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 变化趋势,制定固定收益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固定收益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 资收益。


101 4)信用类债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价,选择 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 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局部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等因素 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投资。 随着国内固定收益市场的发展,更多固定收益新品种和新交易形式将增加投资盈利模式。 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该衍 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的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 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价值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4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 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价值指数作为本基金 股票部分的业绩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债总指数;此外, 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投资决策流程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 投资决策。 ① 股票投资决策 A. 基金经理应用“易方达价值股评价模型”,选择价值股进入本基金的备选库; B. 基金经理从本基金的备选库中选择估值有可能改善的价值股作为投资对象; C. 基金经理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企业经营效益以及股票预测收益率的变化, 构造股票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调整。 ②债券及货币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具 体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2)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八)投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103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另有规定的,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4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八)投资限制之 4、7、12、13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1年 4月 1日至 2021年 6月 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44,951,379.70 69.34 其中:股票 344,951,379.70 69.34 2 固定收益投资 1,026,848.62 0.21 其中:债券 1,026,848.62 0.2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105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0,230,527.25 30.20 7 其他资产 1,278,132.94 0.26 8 合计 497,486,888.5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439.50 0.00 B 采矿业 1,273,500.00 0.26 C 制造业 260,018,002.36 52.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151,678.21 1.05 E 建筑业 25,371.37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25,151,022.42 5.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760,117.91 3.20 J 金融业 27,186,652.10 5.5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73,670.00 0.8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40,536.50 0.8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65,389.33 0.4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4,951,379.70 70.02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128,800 38,368,232.00 7.79 2 000902 新洋丰 2,088,400 32,641,692.00 6.63 3 002831 裕同科技 783,152 23,212,782.88 4.71 4 000906 浙商中拓 1,712,029 22,153,655.26 4.50 5 688516 奥特维 112,778 16,691,144.00 3.39 6 600036 招商银行 298,400 16,170,296.00 3.28 7 300119 瑞普生物 424,500 14,356,590.00 2.91 8 603378 亚士创能 247,800 13,633,956.00 2.77 9 688369 致远互联 202,923 12,966,779.70 2.63 10 688639 华恒生物 234,985 11,276,930.15 2.29


10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26,848.62 0.2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6,848.62 0.2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50 南银转债 9,590 958,995.80 0.19 2 127036 三花转债 518 67,852.82 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2020年 7月 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针对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019年 7月,该中心对某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2、2014年 12月至 2019年 5月,该中心对某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审慎。 2020年 9月 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处以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 120万元。 2020 年 11 月 27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办


107 理结汇、售汇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 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28.82万元人 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 5月 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违 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71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为同业投资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 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部分未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2、违规协助无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性衍生产品;3、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4、理财资金投 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不准确,实际余额超监管标准;5、同业投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 信用担保;6、理财资金池化运作;7、利用理财产品准备金调节收益;8、高净值客户认定 不审慎;9、并表管理不到位,通过关联非银机构的内部交易,违规变相降低理财产品销售 门槛;10、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11、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人数超限;12、面向不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投资高风险资产或权益性资产的理财产品; 13、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14、全权委托业务不规范;15、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理财投 资合作机构,被监管否决后仍未及时停办业务;16、通过关联机构引入非合格投资者,受让 以本行信用卡债权设立的信托次级受益权;17、“智能投资受托计划业务”通过其他方式规 避整改,扩大业务规模,且业务数据和材料缺失;18、票据转贴现假卖断屡查屡犯;19、贷 款、理财或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20、理财资金违规提供棚改项目资本金融 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21、同业投资、理财资金等违规投向地 价款或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22、理财资金认购商业银行增发的股票;23、违规为企业发 行短期融资券提供搭桥融资,并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主承债券以承接表内类信贷资产;24、 为定制公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25、为本行承销债券兑付提供资金支持;26、协助发行人以 非市场化的价格发行债券;27、瞒报案件信息。 本基金投资招商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招商银行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2,648.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73,799.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834.77 5 应收申购款 774,850.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78,132.94


1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831 裕同科技 2,930,000.00 0.59 大宗交易流 通受限 注: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所受让的股份。





109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封转开后的 2008 年 10月 9 日《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 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2011年 1月 1日至 2011年 12月 31日 -25.84% 1.10% -9.79% 0.79% -16.05% 0.31%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 5.20% 1.12% 7.57% 0.70% -2.37% 0.42%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 25.65% 1.16% -9.21% 0.91% 34.86% 0.25%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 6.68% 1.03% 41.09% 0.80% -34.41% 0.23% 2015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 43.71% 2.40% 4.78% 1.47% 38.93% 0.93%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 -24.61% 1.68% -3.57% 0.73% -21.04% 0.95%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 17.84% 0.65% 17.69% 0.43% 0.15% 0.22%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19.15% 0.99% -8.96% 0.79% -10.19% 0.20%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35.78% 0.88% 14.92% 0.68% 20.86% 0.20%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 60.83% 1.24% 0.05% 0.80% 60.78% 0.44%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伍卫,管理时间为 2008年 10月 9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 吴欣荣,管理时间为 2010年 1月 1日至 2011年 1月 9日;冯波,管理时间为 2010年 1月 1 日至 2014年 11 月 21 日;郭杰,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0 日至 2017 年 5月 10 日;林 高榜,管理时间为 2017年 5月 11日至 2018年 8月 3日;祁禾,管理时间为 2017年 12月 30日至 2019年 11月 27日;付浩,管理时间为 2018年 8月 4日至 2019年 11月 27日。


110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111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2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13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114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 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115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年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7、原基金科汇终止上市后,基金注册登记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方 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在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之前,如本 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产生相应的基金权益将以红利再投资方式 进行处理,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中心,直至投资者 办理确权登记。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17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 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业务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 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18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119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 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计算公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申购、赎回的费率”和“(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 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12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公告。


12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期 开始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22 4、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123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24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25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26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


127 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 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 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 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六、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128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30%-80%。当市场出现剧烈下跌时,由 于要保持最低 30%的股票投资比例,本基金仍将承担一部分市场系统风险;如果市场出现大 幅上涨,由于最高股票投资比例限制为 80%,本基金难以充分分享市场上涨的收益。 2、主要投资价值型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价值型股票。如果市场偏好于成长型股票而价值型股票受冷落, 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将受影响。此外,如基金管理人对市场判断失误,则本基金存在资产配 置比例不合理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 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 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 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股其他 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 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 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


129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 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 应调整变化。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3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 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31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 6个月。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32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利。


133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4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35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 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36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理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7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


138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139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人记 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 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140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141 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


142 介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 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43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 6个月。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 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4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4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交易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146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4)、(7)、(12)、(13)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147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交易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148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 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交易日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 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执行或


149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集中申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集中申购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150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151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 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152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153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5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相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55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销售机构、 参加大连网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8-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喜鹊基金为销售机构、 参加喜鹊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8-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为销售机构、 参加中国人寿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8-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08-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金财富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20-09-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9-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西安银行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20-09-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9-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 告 2020-10-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2020-10-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兰州银行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20-10-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并持 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0-11-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12-08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 告 2020-12-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并持 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2020-12-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并 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2020-12-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 并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2020-12-16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12-19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12-22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 2020-12-22


15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21-01-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21-01-19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1-22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01-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1-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1-02-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21-02-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的公告 2021-04-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1-05-15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57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58 二十八、备查文件 1、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40号); 3、《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