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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A(005725)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018年 9月 21日证监许可[2018]1518号文予以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 于 2018年 12月 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 据 2017年 7月 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 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 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 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0年 8月 20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1年 6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1 年 8 月第 1 次更新)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6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6 八、基金的投资 ...........................................................................................................................................77 九、基金的业绩 ...........................................................................................................................................88 十、基金的财产 ...........................................................................................................................................9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9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9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02 十六、侧袋机制 .........................................................................................................................................10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11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4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49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 一、绪言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恒泽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3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 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号 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 6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 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 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 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爱 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 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 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2、监事会成员 赖展怀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特许 另类投资分析师。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发展董事。曾任安 联投资公司亚太产品策略副总裁,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产品经理、副董事,宏利 资产管理公司助理投资专家,中银国际英国保盛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研究高级经理。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 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中国籍,中山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 Institute)和全球风险协会(GARP) 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2006年 7月 至 2008年 4月历任东莞农商银行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研究员,2008年 4月至 2012 年 9月历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基金经理,2012年 9月至 2016年 9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7年 5月 12日起担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 月 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及国投 瑞银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1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 12月 1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 11月 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月 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于 2011年 6月 30日至 2012年 9月 14日期间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3年 3月 7 日至 2014年 4月 3日期间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3年 3月 7日至 2016年 9月 22日期间任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3年 7月 17日至 2016年 9月 22日期间任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于 2014年 9月 3日至 2016年 9月 22日期间任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5年 8月 4日至 2016年 9月 22日期间任大成 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年 12月 25日至 2019年 5月 29日期间担任 国投瑞银优选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年 6月 24日至 2019年 12月 1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 2018年 6月 7日至 2020年 7月 9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年 10月 17日至 2020年 7月 17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祥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年 9月 6日至 2020年 11月 12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奇贤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专户投 资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5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6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7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8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 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5只,QDII基金 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0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周李、权唐、许梦园、魏明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沈笑天、李笑鸣、李楠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2 客服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张磊、邱斌 客服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戈文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3 网站:www.guodu.com (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付静雅 客服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 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池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4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吴阳、许曼华、秦雨晴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1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4层 409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高文静 客服电话:95547 网站:www.hfzq.com.cn


(1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2号楼 9层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2号楼 9层 1008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596440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1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赵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站:danjuanapp.com (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6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68722868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sd.citics.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龚俊涛、何耀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1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梁微、林洁茹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1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 1115号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1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2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站:http://www.18.cn (2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2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张悦、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站:www.lxsec.com (23)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 95118 网站:kenterui.jd.com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29 (2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26571 联系人:王婧、张贺、魏星、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2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谷云、高天、施晓俊、周毅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2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联系人:张作伟、胡佳敏、刘亮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2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0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400-0766-123 传真: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 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站: www.tonghuafund.com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站:www.1234567.com.cn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789668 传真:022-58316529 联系人:王宏、刘碧城、潘鹏程 客服电话:95541 网站:www.cbhb.com.cn (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联系人:王文婧、周逸品、张健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3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袁源 客服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n (3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林生迎、邱晓星、黄蝉君 客服电话: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1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1室,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991-2301779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95523 网站: www.swhygh.com (3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3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3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3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 032 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 032 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3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李蔡、米硕 客服电话:95578 网站:www.gyzq.com.cn (4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孙平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4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戴青 客服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4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4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号院国际电子城 b座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高培/胡静华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4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站:https://fund.sinosig.com/ (4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芮敏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4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48)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7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汪燕、范超、樊忠亚 客服电话:95318 网站:www.hazq.com (4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 层 01-03、05、11-13、15、16、18-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站:www.china-invs.cn (5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王笑宇 客服电话:95055-4 网站:www.baiyingfund.com (5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联系人:齐晓燕、周杨、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5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李静、吴嘉虹、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5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号楼 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刘志斌 客服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5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39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站:https://www.txfund.com/ (5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号 1栋 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曾建灿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站: https://www.puyifund.com/


(5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5336 网站:www.ctsec.com (5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0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5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代华、谢丹迪、万良威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站:www.cjsc.com (5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庞晓芸、陈森 客服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6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唐静、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站:www.cindasc.com (6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董一峰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www.5ifund.com (6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2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周李、权唐、许梦园、魏明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3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沈笑天、李笑鸣、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张磊、邱斌 客服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戈文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站:www.guodu.com (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付静雅 客服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 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5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池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吴阳、许曼华、秦雨晴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1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4层 409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高文静 客服电话:95547 网站:www.hfzq.com.cn


(1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2号楼 9层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2号楼 9层 1008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4006099200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6 传真:010-596440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1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赵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站:danjuanapp.com (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7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68722868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sd.citics.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龚俊涛、何耀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1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梁微、林洁茹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8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1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 11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1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2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49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站:http://www.18.cn (2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2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张悦、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站:www.lxsec.com (23)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0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 95118 网站:kenterui.jd.com (2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26571 联系人:王婧、张贺、魏星、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2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谷云、高天、施晓俊、周毅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2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1 传真:021-58798398 联系人:张作伟、胡佳敏、刘亮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2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400-0766-123 传真: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 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站: www.tonghuafund.com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2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站:www.1234567.com.cn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789668 传真:022-58316529 联系人:王宏、刘碧城、潘鹏程 客服电话:95541 网站:www.cbhb.com.cn (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联系人:王文婧、周逸品、张健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3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袁源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3 客服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n (3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林生迎、邱晓星、黄蝉君 客服电话: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1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1室,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991-2301779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95523 网站: www.swhygh.com (3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4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3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3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 032 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 032 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3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5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李蔡、米硕 客服电话:95578 网站:www.gyzq.com.cn (4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孙平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4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戴青 客服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4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4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号院国际电子城 b座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7 联系人:董亚芳/高培/胡静华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4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站:https://fund.sinosig.com/ (4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芮敏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4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48)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汪燕、范超、樊忠亚 客服电话:95318 网站:www.hazq.com (4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 层 01-03、05、11-13、15、16、18-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站:www.china-invs.cn (5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59 联系人:王笑宇 客服电话:95055-4 网站:www.baiyingfund.com (5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联系人:齐晓燕、周杨、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5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李静、吴嘉虹、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5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号楼 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刘志斌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0 客服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5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站:https://www.txfund.com/ (5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号 1栋 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曾建灿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站: https://www.puyifund.com/


(5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1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5336 网站:www.ctsec.com (5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5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代华、谢丹迪、万良威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站:www.cjsc.com (5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2 联系人:庞晓芸、陈森 客服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6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唐静、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站:www.cindasc.com (6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董一峰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3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www.5ifund.com (6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632 传真:0769-22866632 联系人:刘托福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网站:www.drc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号 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4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8年 9月 21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18号文予以注册募集。 2018年 11月 26日至 2018年 12月 14日,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共募集 6,448,396,507.7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9,702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年 1月 21日起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7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8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A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A类基金份 额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账户最低保留份 额为 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 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69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5% 500万元≤M<1000万元 0.10% 1000万元≤M 1000元/笔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持续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 1.50% 7日≤持有时间<30日 0.10% 持有时间≥30日 0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0 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35%,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35%÷(1+0.35%)=34.8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34.88=9,965.12元 申购份额=9,965.12÷1.0500=9,490.5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9,490.59份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1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 份基金份额。在 C 类基金份额存续期 间,本基金从 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A类和 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假设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假设赎回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元。 例 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0天,假设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0天,假设赎回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3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4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 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5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6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7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力争为投资人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 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8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 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 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确定债券组合 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 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 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 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3)类别选择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型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的 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各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 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溢价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 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本基金将基于不同类型信用债券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79 建立不同类型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利差变动预测模型,并进行估值分析,由此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 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的到 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所占 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 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进行各类型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 平,在综合考虑个券信用等级、剩余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个券内在价值分析,从中重点选择具备以下 特征的个券: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等级将提升、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 因素,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决策。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 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5、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结合各成员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 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固定收益部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0 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召开,确定近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 基金久期配置、券种配置等。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20% 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 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1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上述基准指数 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年 7月 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 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 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2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3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4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530,755,100.00 97.69 其中:债券 2,530,755,100.00 97.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527,820.10 0.68 7 其他各项资产 42,223,425.46 1.63 8 合计 2,590,506,345.56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0,181,000.00 9.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0,231,000.00 6.65 4 企业债券 963,855,500.00 45.7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42,459,600.00 16.25 6 中期票据 1,034,259,000.00 49.0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30,755,100.00 120.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75365 20海资 G1 1,000,000 99,660,000.00 4.73 2 210201 21国开 01 900,000 90,054,000.00 4.27 3 042000471 20晋能 CP011 900,000 90,000,000.00 4.27 4 102000139 20滨江房产 MTN001 800,000 80,496,000.00 3.82 5 136552 16圆融 02 700,000 70,007,000.00 3.32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持有“21国开 01”,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罚决字〔2020〕67 号,国家开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 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罚款合计 4880万元。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公司被处罚事项有 利于上述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 件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上述公司基本面。本基金对上述 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7,763.91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72,784.4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696,465.80 5 应收申购款 516,411.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223,425.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8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21年 6月 30日)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12.19(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8.12.31 0.05% 0.01% 0.24% 0.05% -0.19% -0.04% 2019.01.01至 2019.12.31 4.73% 0.04% 3.39% 0.02% 1.34% 0.02% 2020.01.01至 2020.12.31 1.90% 0.07% 2.37% 0.06% -0.47% 0.01% 2021.01.01至 2021.06.30 1.22% 0.03% 1.52% 0.03% -0.30%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8.07% 0.05% 7.70% 0.04% 0.37% 0.01%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 C: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89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12.19(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8.12.31 0.04% 0.02% 0.24% 0.05% -0.20% -0.03% 2019.01.01至 2019.12.31 4.35% 0.04% 3.39% 0.02% 0.96% 0.02% 2020.01.01至 2020.12.31 1.54% 0.07% 2.37% 0.06% -0.83% 0.01% 2021.01.01至 2021.06.30 1.04% 0.03% 1.52% 0.03% -0.48%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7.11% 0.05% 7.70% 0.04% -0.59% 0.01%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20%。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 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2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3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4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5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7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99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0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3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4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5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6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7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基金管理 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09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0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1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2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 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3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4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 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 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5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有可能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19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0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1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2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3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4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5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6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7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8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29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0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1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2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3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4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5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号 20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时间:2002年 6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7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 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8 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39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0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1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2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 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3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4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5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 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17: 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 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20 年 11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运用公司固有资金申购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5、2021年 3月 22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 额及账户最低保留份额的公告。 6、2021年 5月 25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7、2021年 6月 26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8、2021年 7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 8月第 1次更新)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