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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全球(53900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年 8月
18日在《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
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建信全球机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全球机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8月 18日起至 2021年 9月 21日 17:
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
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 
 
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
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见附件一)。该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建信全球
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8月 31日,即在 2021年 8月 31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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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文件在 2021年 8月 18日起,至 2021年 9月 21日 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
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
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4 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 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 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 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 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 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 6 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方式: 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 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7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 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 8月 19日 8 附件一: 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建 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基金运作、投资、费用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将本基金更名 为“建信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具体转型方案及基金合 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 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 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 8月 19日 9 附件二: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1年














10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 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 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份额。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 不得转授权。 若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12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 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13 附件四: 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 明书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 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建信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基金份额,删除基金份额发售、基金备案的相 关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转型后的产品 特点对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等内容进行修订。此外,基金管理人还根据现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补充与修订。 (二)调整基金份额 建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14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C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建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根据 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建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对“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修改了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 准及风险收益特征,详情请见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四)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精确度修订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五)增加自动终止条款 《建信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建信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将自动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转型后基金费率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20万美元 1.20% 20万美元≤M<40万美元 0.80% 4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40% 15 M≥100万美元 每笔 150美元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 30日≤N<90日 0.3% N≥90日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N ≥ 7日 0 基金管理费率 年费率 0.80% 基金托管费率 年费率 0.25%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年费率 0.3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长于 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 属 部 分 原文 修改后 全文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建信全球机遇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16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建信全球机 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 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 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7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 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由建信全球机遇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 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全球机遇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 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18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需承担汇 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变更 风险、指数下跌风险、指数波动风 险、跟踪偏离风险、开通外币申赎 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 份股停牌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 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 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建信全球机遇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19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 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 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纳斯 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20 签订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 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 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 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 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21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22 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 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 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 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24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 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 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 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纳 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生效日,《建信 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 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2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26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 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 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 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 份额 49、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 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类别 5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类别 51、标的指数:指纳斯达克 100 指 数 27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28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 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 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29 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 分散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追求基金资产长 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首次发售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一、基金名称 建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 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 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30 金份额类别,称为 C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 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 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 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 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 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予以转型并提前公告,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销售币种 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 基金可分为不同的销售币种。在不 3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 开通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销售币种 的申购、赎回,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本基 金合同的必要部分,提前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沿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82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0年 8月 11日起至 2010年 9 月 10 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0 年 9 月 14 日正式成立。2021 年 X 月 X 日至 2021年 X月 X日,建信全球机 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调整 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 基金运作、投资、费用以及修订基 金合同等,同时将基金名称变更为 “建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 32 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1 年 X 月 X 日起,《建信纳斯达 克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全球机遇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 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 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 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自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等),从其规定。 33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 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34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正常交 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 (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 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 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35 行计算;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现汇的 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 应份额的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增加新币种的申购、赎回或 调整现有币种的设置,并对业绩基 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 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36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 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或交 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 或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 流程,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相应调 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7 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 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 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 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 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8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39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 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 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T 日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T 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 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 额。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 现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并及时 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 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现汇申 40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 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现汇基金 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 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 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41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 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 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2)、(3)、(4)、(5)、 (9)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且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2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 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9、美元申购费率应参照人民币申购 费率制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根据市场情况对美元申购进行费 率优惠,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披露。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43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 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 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投资额 度及市场境况等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等因技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44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45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46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 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 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47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 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支付全 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上述“(1)全额赎回”的 约定正常办理赎回申请。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单个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 额赎回申请有困难,但有能力支付 其它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 时,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 48 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优先处理 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 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 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9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 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50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2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 布公告。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成立时间:2005年 9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号 53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 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54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 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 则;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 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 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55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56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57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 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 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监管部门反洗钱 的有关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 9月 17日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8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 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59 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国际收支申报;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 60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 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 于 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 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 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 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1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 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 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62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 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 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 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 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 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4)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 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 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 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 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 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 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 63 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 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5)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 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 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 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 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 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64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5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 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66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 67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 种;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 则进行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68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 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 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9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 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70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71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72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73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 76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77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78 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79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80 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 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 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81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2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 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83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 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84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85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 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 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 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86 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 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 接手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 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 下的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 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 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 支。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基金管理 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7 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 法》规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 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资产托 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 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 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 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 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 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 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 88 决定。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89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 分散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追求基金资产长 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对全球经济环境和上市公司基本面进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 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 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对标 90 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精选出具备良好投资价值 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并通过严格的风险 管理力争实现资本长期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和其他权益类证 券、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 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中长期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及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 生产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 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股 票投资组合称为“海外中国组合”,投资于其 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全球 (中国除外)组合”。其中,境外上市的中国 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上 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 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 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 为 30%(比例范围 0%-60%);全球(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比 例范围 40%-100%)。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 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允 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 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 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91 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定量研究与定性研 究相结合、组合构建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投资 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如图 1所示)。 图 1


本基金投资组合构建策略示意图 在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配置方面,本基 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段,评估证券市 场当期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 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水平,并参考业绩比较基准,制定本基金的大 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的超配或低配比例, 以达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区域 市场、政治经济环境,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基本面、 成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采取“自下 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深入研究和实地调研 精选出核心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作为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不是本基金的投资 重点,仅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过高时,本基 金将考虑投资债券品种并举行海外投资决策 会议,决定当期债券投资比重和策略。本基金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一)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 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92 将衍生品投资作为辅助投资策略,仅在适当的 时候运用衍生品投资来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 在多币种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 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 本基金严格执行一套可持续的、可复制的投资 流程,由选股创造超额收益并通过严格风险控 制保持超额收益。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段,判断股 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 及其相关性,并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综合考 虑仓位调整成本等因素,确定最优大类资产配 置。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指标包 括:重点区域住房市场、PMI 领先指标、消 费者信心指标、资本开支、就业数据、通胀指 标、资本市场估值水平及各国货币及财政政策 等。 基金管理人在比较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收 益水平,考察其估值的相对吸引力,对其未来 收益水平、风险状况等关键因素进行预测,并 在市场当前均衡收益的基础上,将研究人员的 专业判断与市场客观状况相结合,形成资产配 置的优化结果。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以月度为周期,根 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 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特殊情况下(如市 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 动),基金管理人也会对本基金在股票、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以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 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 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 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 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 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45%,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如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 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 93 达到降低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 区域资产配置策略 (1) 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 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体的宏观经济变化和经 济增长情况,以及各证券市场的表现、全球资 本的流动情况,挑选部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股 票或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增加该目标市场 在资产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组合划分 为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两部 分,并分别进行组合管理。两个组合分别动态 跟踪标准普尔 BMI中国(除 A、B股)指数和 标准普尔全球 BMI市场指数。 在区域资产配置中,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30%(比例范围 0%-60%);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占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比例范围 40%-100%)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定上述两个组合总体配置 比例后,在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国家和地 区配置方面,将动态跟踪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中各国家或地区的权重,对其估值水 平及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研究并结合风险预算 确定超配和低配比例。同时,为了使投资研究 有效覆盖所有上市公司,本基金还将对各个国 家及地区(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及地区)上市 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情况和存托凭证可替 代性进行分析。 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 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 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 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 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 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 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 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 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 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价特征 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 股票来代替。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 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流 动性较好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 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 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 支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 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 94 本基金力争在控制调整成本的同时,实现资产 在国家或地区间的有效配置以及在重点投资 区域的最优配置,构建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资 产组合。本基金强调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进行区域资产配置,原则上不对单一国家 或地区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本基金秉承研 究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当研究支持不足以覆 盖某些市场时,将对该类市场实行指数化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调 整。 (2) 投资的主要市场 本基金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所覆盖的 国家或地区,并且将考察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区 域代表性、经济权重、估值水平及可投资性等 因素,其中对某一国家或地区可投资性的考察 主要包括该国家或地区市场进入便利性、交易 清算便利性、市场流动性及其政治风险等因 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中短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股票市场主要包括:香港、美国、日本、英 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瑞士、德国、 巴西、韩国、台湾等。对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谅解备忘录(MOU)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股市, 本基金若考虑投资的,将采取被动式投资的方 式进行。未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 (MOU)的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中的权重较低,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在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避免大幅超配或低 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 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 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 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的久 期配置和类属配置。在此基础上, 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三)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 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 本基金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且以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 数基金(包括 ETF)。本基金将通过 考量基金的跟踪误差、规模、流动 性、基金费用等因素,精选基金进 行投资。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 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 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基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 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 素的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 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 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 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 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 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 95 配该类国家和地区,从而避免引起较大的跟踪 误差。对于市场准入受到限制或基于运营成本 考虑暂不直接进入的国家和地区,本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在非受限国家交易的存托凭证、市场 指数化产品、掉期或类似产品作为替代投资品 种。将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管理 人研究覆盖能力提高,本基金将适当增加采取 主动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范围。 3、 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系统,运用多种指标对各 个行业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在大类资产配置 和区域框架下确定行业配置方案。行业评估指 标包括:行业基本面指标(如行业销售状况及 利润率等)、政策支持因素、行业风格(前周 期、后周期、防御型)及行业估值等。 本基金的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 合将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 BMI中国(除 A、 B股)指数及标准普尔全球 BMI市场指数,结 合行业分析,考虑市场相关度并基于行业风险 预算确定行业资产的具体超配和低配比例,原 则上不对单一行业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 4、 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在确定国家、地区和行业配置比例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证券市场的特点选择品质 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基本面发生积 极变化、具有良好市场预期甚至可能超出市场 预期、并具有合理估值水平的股票进行发掘。 在选股过程中,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成果和信安 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全球研究平台中的选股模 型(如图 2 所示)对股票进行系统评估,以 此为基础,构建股票池,投资与研究团队对所 选择的股票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投资组合。 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 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96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研究实力安排研究重 点,着重于海外中国股票的调研;对于全球(中 国以外)组合部分,将主要参考境外投资顾问 的个股投资建议。 图 2 美国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的 ISAR选股 模型 5、 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作 为主要投资对象,但在必要情况下(如股票市 场系统性风险过高),也将部分投资于安全性 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债券(指数)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团队拥有海外债券投 资经验。本基金将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议决定 当期债券投资的比重和策略,并由海外投资部 负责提供研究支持;境外投资顾问也将在必要 时提供具体的研究支持。 6、 衍生品投资组合策略 为了规避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本 基金在必要时将适度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 掉期、期权、股指期货等。其中,在出现市场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 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 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高超的股票选择 严谨的风险管理 预期 α 估值 基本面改变 97 准入限制性情况时,本基金可以采用掉期或类 似产品间接投资于拟投资的市场;期权则主要 用于套期保值;股指期货投资既可用于套期保 值,也可以用于在保持现金仓位的前提下提高 投资收益。 7、 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可有效分散汇率风险,有助 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高组合收益。进行国际 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本基金资产将以多 币种的形式存在。 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 品,组合资产将涉及除人民币以外的港币、美 元、欧元等多种货币。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 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不主 动进行汇率风险对冲交易。 (五)投资决策机制与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境外投 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海外投资总监全 面负责公司的境外投资、研究工作,并向海外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 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投资 策略和证券选择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 管理人决策参考。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 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个阶段组成: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境外投 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策略建议, 包括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 行业配置建议。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 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 (6)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资产净 10%; 2)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98 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参加基金管理人召开的投 资策略会议。基金经理与境外投资顾问的相关 基金经理之间建立一对一联系,并定期进行观 点交流。 (2)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 理人在参考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总体投资策 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构建和调整 策略。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研究平台为主, 并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分析及建议,进行 股票选择与组合构建。 (3)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指令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下达。基 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易指令到境外投资顾 问的交易平台,由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员通过 经纪商执行。经纪商的选择和交易分配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境外投资顾问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的平台与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境外市场的监管要求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 并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 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并由 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相关协助,为投资决策提供 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 作的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条、 第(6)条中第 1)-6)项及第 8) 项、第(7)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5)条 中第 1)-5)项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99 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 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收益、风险和流动性 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并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 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 0%-40%; (2)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 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 放于基金托管帐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4)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 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 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 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 100 10%; (5)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 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 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 换; (7)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 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8)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 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 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 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 101 制;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境外投资 顾问管理的基金,为监督核查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10)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 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1)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 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 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 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 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 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 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 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 102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 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 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 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除上述第(2)、(15)、(16)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个工作 日内增加 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 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 会后,应在 3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 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 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 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10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 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除外; (9)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 交易; (10)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 衍生品; (11)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12)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 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 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承销证券;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 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104 (14)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总收益率(S&P Global BMI)×70% +标准普尔 BMI中国(除 A、B股)指数总收 益率(S&P BMI China ex-A-B-Shares)×30%。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是 市场中首只采用自由流通市值进行加权的全 市场指数。该指数覆盖全球 47 个市场的 12,000多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 26个发达市 场和 21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约 97%的市值,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 产品的业绩基准。 标准普尔 BMI中国(除 A、B股)指数(S&P BMI China ex-A-B-Shares)是由标准普尔指数公司 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推出的标准普尔 QDII 系列指数之一,旨在为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 者(QDII)在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提供广泛 的市场比较基准和投资方案。该指数反映在香 港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新加坡证券市场、 日本证券市场上市的以外币计价的中国公司 股票价格走势。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长期目标资 产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个指数在业绩比较 基准中的权重。该业绩基准涵盖了本基金重点 投资的主要股票市场,充分反映上述股票市场 的综合表现,是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调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汇率 调整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收益率 *95%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105 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 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 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 行融资、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 为基础进行融券。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 106 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 券,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 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 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107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 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 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境内外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 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 108 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 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 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 优先求偿权,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 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 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 109 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 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 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 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 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 (三)估值方法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110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 报价进行估值。 111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 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 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 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 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报价商提供的伦 敦时间 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112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 衍生品、存托凭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 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 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113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 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114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115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 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 116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 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 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 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 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 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 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 117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 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 货币,将使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 币的汇率中间价估值。涉及其他货 币的,使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各种 货币对美元的汇率进行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 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 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基金 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 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 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18 形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 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同时基金托管 人可就该情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119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 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五、估值程序 1、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上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120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121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 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 基金资产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122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 停基金估值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23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124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估值 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 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 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 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125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 证券经纪机构、外汇市场、登记结 算公司、存款银行或其他数据服务 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 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 管人收取的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126 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诉讼费、追索费等 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 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 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 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 “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 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 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所投资基金 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 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 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 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 与基金有关的追索费等 10、基金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 公证费、领事认证费。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 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 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 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 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 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 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 金的税务代理费、顾问费等。 13、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 127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 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境外投 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 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 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 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 个估值日的 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 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管理费,累计 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 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 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 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 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 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28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 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 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 个估值日的 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 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托管费,累计 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各项费用。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30%,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129 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 130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 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 131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 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 作日。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 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 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准;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 其对应份额的申购币种相同。美元 现汇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 元金额;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 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面值;对于美 132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 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金 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的可能;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13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 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标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134 介上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35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 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136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第 2 个工作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137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138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或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 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139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140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41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2、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 基准;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连续 30、40、45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142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143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 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144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 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45 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4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情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147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 二 十 部 分


违 约 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 148 任 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 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托管 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或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 或市场惯例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 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149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150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 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 X 年 X 月 X日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自 X年 X月 X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剩余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 管机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 151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改《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建 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建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生效 及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同时基金名称将由“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为“建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建 信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全球机 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建 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982 号文)核准 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0年 9月 14日生效。根据 2014年 8月 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 152 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自 2015年 8月 8日起,建信全 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建信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 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 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 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六、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 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 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 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