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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A(006595)

关于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C类基
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
10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705号文募集注册,于2019年5月6日正式
成立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通过,本公司决定于2021年8月19日起,在本基金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
金份额(基金代码:013392),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
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一、本基金新增 C类基金份额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时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
2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 C类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楼 11层 1101单元 3 (电梯楼层 12层 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进 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时请 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三、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 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 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 或 020- 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9日 5 附件: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 分


释 义 6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 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 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新增, 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 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6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 露。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 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 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第八部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7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 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新增,序号依 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8 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 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 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9 同等分配权;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