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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沪深300(10003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 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基金管理人”)决定在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修订将自 2021年 8月 19日起正式生效;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修订将自 2021年 8月 24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 (一)本次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以下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名称 C类份额代码 1 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013332 2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013330 3 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013331 4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013275 5 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013291 6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013292 7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013286 上述基金将增加 C类基金份额,形成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 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 C类基金份额后, 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 保持不变。 2、上述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3、上述 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 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 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 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 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5、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条款,修订与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并将在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17日





附件: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该账户下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登记系统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6、A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 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7、C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或简称“C类份额” 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68、《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 者共同遵守 服务的费用 72、《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关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三、基金 的 基 本 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上市 (一)基金上市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1年 10月 21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七、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 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 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 A类基金份额应 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场内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基金不足一份基金份 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 还给基金投资者。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基金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 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 资者。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 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 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


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 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 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 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以申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 以申请场外赎回。场外申购买入的 C 类基金份 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 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 统,投资者可申请场外赎回。 1、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 跨系统转登记。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八、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九、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站公告。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 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十五、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六、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式 4、上述(一)中 3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进行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中 3-8,10-12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七、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九、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9、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9、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0.5%;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十、基 金 合 同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 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9年 6月 17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银行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 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 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 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申 购买入的 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 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进行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进行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及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6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和/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统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8年 6月 20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 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 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 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的申购费率、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 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进行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 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刊登公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确认。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二 部 分 释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的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5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和/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年 1月 18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煤炭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 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 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或者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或者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 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A 类基金份


业务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结算系统的开放式基金账户,C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场内申 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 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C 类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 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 定为准。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 等规定为准。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 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十 部 分


基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 以公布。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及第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附件: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或简称“A类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或简称“C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承担。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 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义务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产估值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基金资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基


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0.5%;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确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6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6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和/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统 6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6年 2月 29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智能 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 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 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 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的 注 册 登记、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 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 告。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及第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刊 登公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


分配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十、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和差异 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与其他契约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安排上市交易, 因此投资者只能用现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 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而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十、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和差异 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与其他契约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安排上市交易,因 此投资者只能用现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金,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而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目标 ETF


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方 式,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 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基金份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和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承担。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 值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 有 人 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在通常 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及第 9 项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 (4)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