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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至远A(550015)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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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至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1年 8月 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并于 2021年 8月 13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573号文,于2017年8月2日召开持有人大会,大会讨论通过了信 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议案,自2017年8月31日起,《信诚至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由于近期市场环境变化,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关于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的 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络投票系统收到表决时 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2 联系电话:400—666—0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8月17日,即在2021年8月17日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纸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仅限预留身份证 信息的个人投资者)。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 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等,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3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业务专用章、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 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至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仅限预留身份证信息的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身份证信息的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 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支付宝搜索“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进入财富号 后根据界面引导进行投票;或通过微信搜索“中信保诚财富号”,关注公众号 后点击菜单“我的”-“投票”进行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身份验证后登录 网络投票系统,按提示进行投票操作。 投票时间:自2021年8月18日0:00起,至2021年9月13日17:00止(以基金 管理人指定网络投票系统收到表决时间为准)。 网络投票方式仅适用于预留身份证信息的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及预 留非身份证信息的个人投资者暂不开通。 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 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 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 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 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 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 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 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 5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 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 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 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 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通过其它有效投票方式(含纸质表决、 网络投票表决)参与表决的,则以委托人自身有效表决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6日16:30时。 6 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 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 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1年9月13日17: 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 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7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网络投票表决效力的认定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方式参与表决,能够核实身份且选择 “同意”、“反对”或“弃权”中一项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 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多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同时存在有效纸质、非纸质表决意见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 以有效的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2)如收到多份纸质表决意见的,效力认定规则见本公告“六、计票”下 第3点。 (3)如同时存在多份有效非纸质表决意见,以表决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记 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的表决意见为准,先前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络投票系统记录的表决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王文博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转9 8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 5012 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监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 3135 8666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进行投票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表决效力认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表决为 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 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9 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 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 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0066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6日 10 附件一: 关于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近期市场环境变化,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 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提议调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管理费率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具体内 容详见附件四《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 书》。 为实施修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11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1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至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 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 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 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12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本公告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 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 授权无效。 13 附件三: 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 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 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 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但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准。 14 附件四: 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由于近期市场环境变化,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关于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需经提 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修改基金合同后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主要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 至远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等投资相关条款 变更后的“中信保诚至远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 股通标的股票”、删去“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板”,股票仓位比例由 原来的 0%-95%调整为 60%-95%,因此对《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补充可转换债券及可交 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 合理的资产配置,综合运用多种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15 策略,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绝对回报。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基金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 16 场走势的分析,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 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 大类资产的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 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 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 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 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 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 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 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 边际较高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 势、金融市场环境,运用基于债券研究 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 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 置、信用利差策略、相对价值配置、回 购放大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 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 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 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 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 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具有相对 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 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 场走势的分析,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 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 大类资产的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绝对回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 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 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 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 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 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 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 边际较高的个股。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市场,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 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严选安全边际较 高的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 势、金融市场环境,运用基于债券研究 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 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 置、信用利差策略、相对价值配置、回 购放大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 17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 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 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 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 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 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 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 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 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 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 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 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国 债期货。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 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 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 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9、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 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 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 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 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定 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构建交 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 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 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投 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 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 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投资 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 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 将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 具,选择基础证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评定其投资价值 并以合理价格买入,充分发掘投资价 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 更高的投资收益。本基金持有的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交换为 股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 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 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 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 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 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 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 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 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 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 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 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18 易组合。 10、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中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本 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 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 及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融资业务做出调整或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11、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 投资价值,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 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国 债期货。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 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 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 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9、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中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本 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 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 及投资比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融资业务做出调整或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10、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 投资价值,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 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19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 20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19)当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23)当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2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15)当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19)当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21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 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2)、(26)、(27)点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 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9)、(22)、(23)点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22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衡量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 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 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0%×中 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股市场指数,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 票,能够反映 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 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 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 23 数。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 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 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 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 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 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 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 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 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三)调整基金的费率 对本基金的原管理费率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 0.6%/年调整为 1.5%/年。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 24 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 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个工作日 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 知。 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 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个工作日 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 知。 (四)根据投资范围调整相关估值对象、估值方法、信息披露内容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 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 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 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修改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拟变更后的中信保诚至远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性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转型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1、转型选择期 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个工作日的转型选择期: (1)在转型选择期内,投资人可以申请赎回; 对于在转型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客户,本基金将对法律法规要求以外的赎 回费进行免除,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1)本基金 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Y≥6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6 注:3个月指 90天,6个月指 180天 2)基金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Y≥30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在转型选择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开放基金的申购 业务; (3)具体转型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中信保诚至远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修订后的《中信保诚至远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日起失效。 3、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 在《中信保诚至远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基金合同》修改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 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 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27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附件:《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