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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A(005423)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08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 
基金主代码 0054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08月0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
规、《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08-27 
赎回起始日 2021-09-01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08-27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
期A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
期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5423 00542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 放运作相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上个运作周期为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决定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为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2日。 其中:2021年8月27日(含该日)至2021年9月2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 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021年9月1日(含该日)至2021年9月2日(含该日)期 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自2021年9月3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的前一日(2022年9月4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 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A申购 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500万≤M 100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 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收取相应的赎 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A持有期 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65天 1.00% 365天≤N 0.00%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C持有期 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65天 1.00% 365天≤N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长 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用按照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投业务(以下简称"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米基金")办理本基金的基 金定投业务。


1. 定投规则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 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元,交易级差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 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盈米基金对最低定投金额的规定发生变化的,适用盈米基金的 最新规定。


2. 定投费率


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





咨询方式


(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 周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 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