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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002179)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1年 8月 6日在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
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8月 16日起,至 2021年 9月 6日
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昕玥 
联系电话:38969729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8月 13日,即 2021年 8月 13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3 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1 年 8月 16日起,至 2021年 9月 6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处 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昕玥 联系电话:38969729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5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 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 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 议案》 附件二:《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9日


7 附件一:《关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 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 同,具体安排如下: 1、取消本基金的自动清盘条款。《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将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 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新法规名称等。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6日


8 附件二:《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 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 入有效表决票。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 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9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





日 10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 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所有份额; 4、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 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 授权无效。


11 附件四:《关于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的说明 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事件驱动量 化策略混合”或“本基金”)于 2016年 12月 14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本次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 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因此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 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修改要点 (1)取消本基金的自动清盘条款。《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 6个月 12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新法规名称等。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根 据上述的变化,相应的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年 12月 14日成立,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 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 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1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 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 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华 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调整本基金存续条件事项进行了充 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 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议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 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 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 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14 附件:《华安事件驱动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 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15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五部分


基金 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少于 200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6 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少于 200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