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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C(013259)

关于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订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订基金
合同相应条款的公告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新
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8月5日起对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增加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同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作相应修改。本基金自2021年8月5日起接受投资者对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
合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1年8月5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A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与 A类基金份额一致。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 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519126,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A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A类基金份额系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二)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C类基金份额(新增份额),基金代码:013259,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C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C类基金份额系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 本公司届时网站公示为准。 三、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 基金管理人拟自 2021年 8月 5日起提高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的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精度,将基金份额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混合增加 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精度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基金合同》中基金 托管人信息作出了更新。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附表,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基金合同》 摘要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披露修改后的《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于 2021年 8月 5日起生效。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相关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咨询相关情况。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5日 附: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 分 释义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在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调整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 低 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照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分别 计算。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分为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 购费用;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各类别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 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 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场外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对应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对 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 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基金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7、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具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认购费率、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 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认购费率、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 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联系人:裴学敏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联系人:陆志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低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9)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产估值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 C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销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 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