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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改革精选混合(001708)

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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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21年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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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报送相关监管部
门。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大股东;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
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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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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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
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 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 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 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 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 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 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5-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 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 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6-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起草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 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作为上 市公司应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 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 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 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 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 -7- 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 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 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问责,并将有关处 理结果在 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 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 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8- 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公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9- 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公司治理; (四)环境和社会责任; (五)重要事项;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优先股相关情况; (八)债券相关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公司治理; (四)环境和社会责任; (五)重要事项; -10-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优先股相关情况; (八)债券相关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重要事项;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 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 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11-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 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 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12-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按监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定期报备的财务数据等除 外。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 据和指标。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该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 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 决议公告、应当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其他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状况的重 大变化; (二)公司的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报废,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从事关联交 易或者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14- 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开展分配股利、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 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5-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16-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列明的事项;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17-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视同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8-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五十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 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出租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9- (十一)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下同)。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20-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21-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上述标准,也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 履行不同披露义务。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 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 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 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接到 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 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 -22- 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 进行汇总、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 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 作出董事会决议;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 董事意见、关联交易、其他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价敏感信息 或其他临时须予披露的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23- 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2、对无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拟披露重大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编 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 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 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 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 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及保密管理办法做好登记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 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进行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 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六十条 如发现监管部门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的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 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 -24- 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 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25-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 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 联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 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 -26-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 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 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 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 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 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 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逐级 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通报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且提供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 认的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27-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 理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明 确告知特定对象保密要求,并尽快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 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以现场或 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公 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28- 闻稿;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 且不得早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的时点。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的对外新闻发言人负责公司对外 新闻发布及处理机构调研和媒体采访事宜,公司其他人员不 得擅自接受机构调研或媒体采访。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 表的公开言论,均需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可发表。


相关部门及人员接受机构调研或媒体采访的,应将拟接 受调研或采访内容、拟刊发稿件等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查, 调研或采访结束后,应及时将机构或媒体及人员名单、调研 或采访内容、正式刊发的稿件等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 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 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七十四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 “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29-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还 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对 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发 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 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如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 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 -30-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 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 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训。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 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 -31-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