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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小盘(11001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
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中小盘基金”或“本
基金”)自成立以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致力于通过精选高成长优质个股,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资本增值。在保持和延续本基金核心投资理念的基础上,为进
一步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
金名称和调整投资范围等事项。具体审议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其相关说
明。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8月2日00:00起,至2021年9月7日17:00止。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
2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
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
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
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8月2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
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3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拟召开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预公告》(以下简称“《预公告》”)及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
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应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关公
告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
等相关文件自2021年8月2日00:00起,至2021年9月7日17:00或召集人另行公告延
迟后的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层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中小盘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
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三)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
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
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
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
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
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短信和电话等授权方式,授权
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
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5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
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
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efunds.com.cn)、公众号、“易方达 e钱包”APP等官方平台设立网络
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
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网络授权专
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本基金销售机构可在其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代为行使
6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授权的,基
金销售机构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
适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1年 9
月 3日(投票截止日前 2个工作日)17:00。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
止时间的,则网络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
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
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
适用。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
行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1年 9
月 3日(投票截止日前 2个工作日)17:00。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
止时间的,则短信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个人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
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
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个人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
式核实个人持有人身份后,根据个人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
适用。
7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持有人电话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1年 9
月 3日(投票截止日前 2个工作日)17:00。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
止时间的,则电话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
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
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
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
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
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
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
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
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8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对计
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本基金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
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9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
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
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号北京 INN大厦 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
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
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
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11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
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
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
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3日
12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
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名称和调整投资范围等事项,
拟将“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将投资范围扩大为包括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企业、香港市场挂牌交
易的企业,相应调整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开放日安排、
估值条款、基金费用条款、收益分配政策等,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需根据《基金合同》成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
他必要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2日 13 《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44号)进 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8年6月19日正式生效。2015年7月25日,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中小盘基金”或“本基 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为287.01亿元,股票资产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71.07%,其中中小盘股票市值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80.91%。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 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 议案》。 2、鉴于上述事项涉及《基金合同》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注册所 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3、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 可举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 14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变更注册后可投资港股通股票以及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 易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等投资于香港市场的特有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有 风险。请投资者关注并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二、本次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及投资范围 变更注册前,基金名称为“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仅投资于 境内投资品种。 变更注册后,基金名称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地 和香港市场精选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 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 准等相关内容表述调整如下: 1、投资目标、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目标明确为“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优质企业,力求在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同时投资理念明确为“精选优质企业, 追求资本长期增值”。 2、投资组合比例 根据产品特点,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为: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 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 50%-100%,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其中港股通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 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20%。 3、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删除“中小盘”股票定义和限制约束,但保持了精选优质企业、追 求资本长期增值的核心投资理念,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 15 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本基金仍将按照上述分析框架,在内地和 香港市场精选优质企业。同时,完善了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 资策略等内容。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香港 300指数 收益率×3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此外,还针对投资境内境外市场的基金特点,补充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 (三)调整开放日定义 变更注册后,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和香港市场,开放日的界定相应调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四)调整估值条款 更新了估值日定义,并根据投资范围更新和补充了相应品种的估值方法。 (五)调整基金费用条款 鉴于投资范围增加了香港市场投资品种,相应补充了香港市场的交易、清算 和登记费用、外汇兑换交易费用以及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等相关 费用种类。 (六)调整申购费率结构和设置,根据相关法规调整赎回费率设置及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七)调整收益分配政策 变更注册后,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收益的构成等条款,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取消“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十二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10%”等。 (八)其他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关于更新基金合同填报模板的通知(更新 版)》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1号——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和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基金合同》 16 中的释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章 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 说明书等其他法律文件也将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四:《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1、《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优 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变更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在《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当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前持有 的易方达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自动转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 3、对于《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前持有或曾持有过易方达中小盘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其在基金销售机构原交易账号下持有的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分红方式与其原持有易方达中小盘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一致。对于《基金 合同》修订生效前未持有过易方达中小盘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申购的易方达优 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到基金销售 机构查询基金的分红方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4、《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后,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 回等业务安排详见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四、上述方案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本次变更不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17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特别决议事项, 因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 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需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为预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认真做好渠道和客户的沟通和动 员工作,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也做好可能二次开会 的准备及相关预案,以尽可能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2、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延迟的风险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 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基金管理人决 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 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 案进行适当修改,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修改议案 并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2日 19 附件二: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及其 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 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特 此 授 权

















( 证 件 号 码 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 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 如果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 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日 20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授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 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21 附件三: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且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的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但如果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但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准。 23 附件四: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后—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章节 内容 章节 内容 一、前 言 (一)订立《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 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管理规定》”)和《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 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4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 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 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 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 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 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成。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小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 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 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小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优 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 25 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小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指《易方达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13年 3月 1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14年 7月 7日 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8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 的修订;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 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 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 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优 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 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26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 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 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 同年 7月 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 19、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27 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 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28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 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 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 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易 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 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 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 29 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 开放)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 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41、《业务规则》: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30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 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 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 份额净值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31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 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具有竞争优势和较高成长 性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 1元,如果本基 金实施份额分拆,基金面值会相应 改变。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优质企业, 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 币 1.00元。如果本基金实施份额 折算,基金面值会相应改变。 32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 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 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 金份额 的发售 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33 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 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 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 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成。易方 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08]644号)进行募集,基金 合同于 2008年 6月 19日正式生 效。2015年 7月 25日,根据 《运作办法》相关要求,易方达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XX年 XX月 XX日至 20XX年 XX 月 XX日,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 过了《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 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同 意将基金名称由“易方达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将投资范围扩大为包 括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企业、香 港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相应调 整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开放日安 排、估值条款、基金费用条款、 收益分配政策等,并相应修订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0XX年 XX月 XX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在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 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易方达中小盘 34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理。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 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 照《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六、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5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 赎回开始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 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 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 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 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6 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 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 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 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 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 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提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香 港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香港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 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 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37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 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 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 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净申购 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申购 金额达到特定金额时,本基金可按 笔收取固定数额的申购费。实际执 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 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 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 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 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 38 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个工作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 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 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 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 39 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 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 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 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 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40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 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 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 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 到(4)、(7)、(8)、(9)项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 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 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 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 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 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41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 11、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 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汇局的 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9、10、11、12项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 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 42 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 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 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或公告为准。 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43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 44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45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 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 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46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 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 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 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 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冻结与 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 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7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各销 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 并冻结。 (五)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其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 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 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1]4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 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8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 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 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 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 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 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 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 49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 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 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 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 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 进行融资;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 外投资顾问;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50 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51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 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 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52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 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 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 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53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54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料 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2)每月结束后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 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 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 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55 (24)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 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 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 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 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56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 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 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7 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 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58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 地点; 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 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59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 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 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 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60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 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 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61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表决开会 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 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 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62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 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63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 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 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 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 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 生效之日起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64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65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66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 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 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67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 金管理 人、基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 68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 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9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 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70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 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 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 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 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 71 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 业务交接手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 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 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但基金托 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 用; 5、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更换境 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 生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二、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 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一、 基金的 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 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易方达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 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 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72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 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 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 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 职责,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 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 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失或故 意不当行为时,应根据托管人与 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 律及当地的证劵市场惯例而决 定。但在谨慎挑选境外托管人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 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 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 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 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 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 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要求下,不得将基金财产项 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 算资产。 十二、 基金的 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 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 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73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 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 基金份 额的注 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 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 易数据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 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 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 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 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 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 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74 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 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 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 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 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具有竞争优势和较高成长 性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优质企业, 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1、内地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科创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75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中 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三)投资理念 发掘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寻 求资本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基金各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投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 观及市场分析,进行战术性资产配 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 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2、香港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或“港 股通股票”),港股通以外的香港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先股、存托凭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股票(含普通 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 50%-100%,香港 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为 0-50%,其中港股通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 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 2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精选优质企业,追求资本长期增 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与市场分 析,评估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 76 (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增 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利率水平 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 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 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 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 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 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 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 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资产方面,本基金采取“自 下而上”的策略,投资具有良好治 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 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 (1)中小盘股票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末对中国 A股市 场的股票按流通市值自小到大进行 排序,累计流通市值占 A股总流通 市值 2/3的股票,称为中小盘股 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 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 市股票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对未 上市新股而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 的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 称为中小盘股票。基金因所持有股 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 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 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上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本 乘以收盘价。当权威的证券数据服 务机构能够提供可供投资者在公开 股票市场上买卖的自由流通股本数 据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采取自由流 通股本乘以收盘价计算流通市值, 并提前公告具体的计算方法。 风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 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企业精选 本基金基于深度的研究分析,在 内地和香港市场精选具有良好治 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 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优质企 业。 本基金管理人对拟投资的上市企 业进行透彻的分析,按以下分析 标准精选投资标的: 1)具有较高成长性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预期未来业绩 可持续增长的企业。 企业业绩的可持续增长指的是企 业净利润的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其动力主要来自:行业处于成长 周期或者出现行业景气;企业通 过改进管理来降低能耗和生产成 本,提高产能利用率;企业加大 营销力度,开拓新市场;开发与 引进新技术;新建产能以及收购 外部生产能力等。 2)在细分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 优势 本基金优先投资细分行业的龙头 企业,即在细分行业中市场占有 率及盈利能力综合指标位居前列 的企业,也包括经过快速成长即 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而 且该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行业景气度较高; 企业盈利能力较强,销售毛利率 或净资产收益率位居行业前列, 且因企业独特的竞争优势,企业 的高盈利水平有望长期保持; 企业拥有管理能力较强的经营团 队,管理层稳定、团结、敬业、 专业、诚信,能带领企业不断成 长,而且企业建立了对管理层有 效激励约束的机制体系; 77 (2)中小盘股票的选股标准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案头分析与实地 调研等方法,对拟投资的上市企业 经营情况进行透彻的分析,包括统 计分析行业数据、走访上市公司及 其上下游企业、调研公司的竞争对 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员工谈话 等,按以下标准选出本基金的备选 股票。 1)具有较高成长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的 企业。较高成长性指的是企业未来 一年净利润增长率高于上市公司平 均水平、行业平均水平和 GDP增长 率。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投资未来 一年有爆发性增长或未来两年甚至 更长时间可持续增长的企业,而且 短期或长期增长率位居备选企业前 列的公司。 企业业绩短期的爆发性增长指的是 企业未来一年净利润增长率远高于 以往的平均水平,其原因主要包 括:产能大幅提高,并有相应的市 场需求;技术水平出现突破性进 展;行业景气回升,产品价格和毛 利率大幅提高;资产重组、收购兼 并等。 企业业绩的持续增长指的是企业净 利润的增长可持续到未来两年甚至 更长时间,其动力主要来自:行业 处于成长周期或者出现行业景气; 公司通过改进管理来降低能耗和生 产成本,提高产能利用率;企业加 大营销力度,开拓新市场;开发与 引进新技术;新建产能以及收购外 部生产能力等。 2)在细分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优先投资细分行业的龙头企 业,即在细分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 盈利能力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企 业,也包括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 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而且该行业 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度 较高; 经营管理机制健全有效,能根据 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已 形成或初步形成较完备的生产管 理、成本管理、薪酬管理、技术 开发管理、营销管理等管理体 系; 营销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市场 开拓能力; 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先进技术, 在某一领域形成技术领先优势; 财务稳健,相对同行业其他企 业,资产负债率、短期偿债能力 都处于合理水平,应收账款周转 率较高、坏账率较低。 3)具有较好的企业治理机制, 关心社会股东利益 企业具有较好的治理结构,管理 层关心社会股东利益,在股息分 派、融资、收购兼并、关联交 易、高管及员工的股权激励等政 策制定中都充分考虑到社会股东 的利益。 (2)评估企业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 行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 企业价值进行动态评估。本基金 将关注同类企业在类似发展阶段 的估值水平,以判断该企业的估 值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3)股票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企业的成长 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和行业 前景的综合判断,进行股票组合 的构造,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 性以及波动性。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 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其他投资策略 78 公司盈利能力较强,销售毛利率或 净资产收益率位居行业前列,因企 业独特的竞争优势,企业的高盈利 水平有望长期保持; 公司拥有一只管理能力较强的经营 团队,管理层稳定、团结、敬业、 专业、诚信,能带领企业不断成 长,而且公司制定了对管理层有效 激励约束的薪酬制度; 经营管理机制灵活,能根据市场变 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并充分考虑 了产业发展的规律和企业的竞争优 势;已形成或初步形成较完备的生 产管理、成本管理、薪酬管理、技 术开发管理、营销管理的制度体 系; 营销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市场开 拓能力; 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先进技术,在 某一领域形成技术领先优势; 公司财务稳健,相对同行业企业, 资产负债率、短期偿债能力都处于 合理水平,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 坏账率较低。 3)具有较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关心 社会股东利益 公司具有较好的治理结构,公司管 理层关心社会股东利益,关联交易 按公平价格或有利于社会股东的价 格成交并充分披露,在股息分派、 融资、收购兼并、高管及员工的股 权激励等政策制定中都充分考虑到 将社会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 (3)评估中小盘股票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 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备选 的中小盘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 本基金将关注国外市场上同类企业 在类似发展阶段的估值水平,以判 断该企业的估值是否处于合理区 间。 中小盘股票往往具有较高的估值水 平,本基金将重点考察所投资的股 票价值是否被过分高估从而隐含较 (1)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 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 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 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 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 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 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 风险等因素,实施投资管理。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 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流动性、基 差水平、与股票组合相关度等因 素进行投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 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流动性、基 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 素进行投资。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本基 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流动性、价 格等因素进行投资。 (4)本基金还可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 易、融资交易等。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 79 高风险。 (4)股票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中小盘股票的 成长性、公司竞争优势、估值水平 和行业前景的综合判断,进行股票 组合的构造。在股票组合的构造 中,将充分考虑中小盘备选股票的 流动性以及波动性,注意分散投 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 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 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 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 资。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主要为了获取可 转债低风险下的超额收益。投资策 略主要包括: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 或正股价格被低估的中小盘公司发 行的可转债;投资折价交易或底价 溢价率较低的转债,在接近强制赎 回点时卖出;及时把握可转债与股 票的套利机会;根据中签率预测和 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 券申购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监 控转债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时 抛售主体信用状况有恶化迹象的可 转换债券。 当股票及转债市场风险加大时,本 基金可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及除可转 债以外的债券,其主要目的是在保 持灵活性的同时获得一定收益,以 便未来及时把握重大的投资机会。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 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 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45%X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35%X天 相小盘指数收益率+20%X中债总指 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 存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股票执行,与股票合并 计算; 8、本基金内地市场投资,还应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上 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 50%-10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80 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 81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 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3)、(5)、(6)以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 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 82 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14)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9、本基金香港市场投资,还应 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挂牌 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其中港股通股票占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 0-50%,港股通以 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20%;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 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 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 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 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 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 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 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 83 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其 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 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 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 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 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 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任; (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 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 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84 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 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 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 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 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 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 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 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 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第 8项投 资比例限制,除该项第(8)、 (9)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 对第 1、3、4、9项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应当 30个工作 85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 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 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6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 香港 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 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指数和中证 香港 300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作为固 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 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 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 重。 87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 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 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未来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 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以及港 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 股票,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 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等投资于香港市场的特有 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有 风险。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的特 有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 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 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 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 安排 88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 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 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89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 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 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 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 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 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 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 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 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 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 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 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 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 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 90 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 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 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 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七、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 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 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 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 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 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 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 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 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 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 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 91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计算得到的净价 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原则上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 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 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 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收盘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 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92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 上述 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由于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 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内地发行的存托凭证 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3、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 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汇率 93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 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 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 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 间货币进行换算,具体汇率来源 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 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 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 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 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9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95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96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97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 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98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由于通 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 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八、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 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如基 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 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如基 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 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 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 用及在香港市场的交易、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 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 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 维护费用; 11、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 的诉讼、追索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 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 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金,以及 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 税务代理费; 99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本章第(一)节“基金费用的种 类”的第 3 至第 7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 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100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 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 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 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内地或香港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 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 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 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 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 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 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 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 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 金额进行追偿。 十九、 基金收 益与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101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 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 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 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 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十二 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 分配收益的 10%。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 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 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02 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 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 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二十、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 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 2日内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103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十 一、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10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105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106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07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 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08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 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109 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 港股通股票,参与融资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 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110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二十 二、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 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111 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 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12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二十 三、基 金份额 分拆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份额 分拆,通过增加基金份额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降低。 基金分拆日分拆实施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元。 二十 四、违 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 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113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 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 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 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 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 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 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 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财产投资 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 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 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 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 事故;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 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 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相关司法管辖 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 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 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无法 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 7、在谨慎挑选境外托管人的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 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114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二十 五、争 议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 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 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二十 六、基 金合同 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 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115 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章)。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而成。2021年 XX月 XX 日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易方达中小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 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