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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可转债债券C(003205)

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现将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 )组织召
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所涉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投票时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
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21年8月2日,在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
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
年6月30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统计,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有效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基金份额共计21,194,387.13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5.91%,达到
法定开会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对《议案》的表决事项,21,
079,208.91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115,178.22份基金份额弃权, 同意
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
持基金份额的99.46%, 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于持续运作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具体费用如下: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52,000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8月2日表决
通
过了《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本
基
金持续运作。
四、备查文件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10816号
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委托代理人:沈圣,男,一九八九年五月二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于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财通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
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
九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于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一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
作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
照、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
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二○二一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
金融中心43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 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王怡的监督下, 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派的代表沈圣、姚明洁进行计票。 截至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十七时,收到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1,194,387.13份,占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权益登记日
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7,907,217.59份的55.91%, 达到法定
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大会
对《关于持续运作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1,
079,208.9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115,178.22份基金份额表
示弃权, 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99.46%,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 兹证明本次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
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
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
议案 《关于持续运作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数 37,907,217.59
有效表决份额数 21,194,387.13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55.91%
同意票份额 21,079,208.91
反对票份额 0
弃权票份额 115,178.22
同意票份额占有效票份额比例 99.46%
反对票份额占有效票份额比例 0%
弃权票份额占有效票份额比例 0.54%
表决结果 通过
计票人:
托管行监票人:
见证律师:
公证人员: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