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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兴瑞(005436)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55号文准予募集的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8年 6月 11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圆信永丰
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
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7月 30日起至 2021年
8月 30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 
3、通讯表决票及所需相关文件将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
 2 
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传真:(021)6036600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
“《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7月 29日,即在 2021年 7月
2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3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
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s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
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4 
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
 5 
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
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
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
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
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21年 7月 30日起至 2021年
8月 30日 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
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
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
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
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
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
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
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
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
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
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7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
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
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021)60366000、400-607-008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9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27日 
 
 
 
 
 
 
 
 
 
 
 
 
 
 
 
 
 
 
 
 
 
 10 
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尊敬的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1、修改《基金合同》之“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合同终止
条款;2、根据前述变更、本基金实际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动等修
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变更修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27日 
 
 
 
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11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8年 6月 11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
《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
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
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
 12 
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18年 6月
11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
1,009,999,000.00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
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
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
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
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
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
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
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13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
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
《基金合同》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
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网址: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27日
 14 
附: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前言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15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释义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圆信
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释义 新增:7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
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16 
20、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
售 
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释义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登记
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释义 39、《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
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释义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
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17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连
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申请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申购无效或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 
 
 18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
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19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20 
的申
购与
赎回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
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
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
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21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
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
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
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因全额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下,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
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
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
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回业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开
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
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因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
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可对赎
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
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基
金管理人对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
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
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六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22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第七
部分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23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
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在开放期内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4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等;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25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第九
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2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27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 三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28 分基 金的 财产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新增: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 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29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 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 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0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 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差错导致 估值错误的,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31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结算公 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 代缴。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七部 分基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32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核对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确 认。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 期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33 信息 披露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34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 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 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基金合并;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变更实 际控制人;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 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3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 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有关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3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37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二 十部 分违 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38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圆信永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gtsfund.com.cn)及 2021年 7月 27日在规定媒介公布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 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 39 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40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签署日期:





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 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 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 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 更新。 5.“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进行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6.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41 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











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 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 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